# 毕业生
# 应届毕业生接收指南
《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业务指南》
政策依据:《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6〕24号)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函〔2016〕59号)
更新日期:2025-01-01
本指南是办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操作指引。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纳入全国统一招生,统一派遣计划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一、办理时间
全年度工作日
二、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并在择业期内,且未办理过毕业生接收手续的毕业生,可申请接收:
(一)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签发日期起算2年内的国内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即2025、2024、2023毕业生);
全日制博士45周岁以下、硕士40周岁以下(属于国内普通高校统招统分、培养方式为非定向、学习形式非全日制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参照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办理)、本科有学位35周岁以下(深圳生源全日制大专35周岁以下)
注:深圳人社新政暂未发布(大专学历限深圳生源),目前大专学历仍可申报。
(二)身体健康;
(三)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深府函〔2016〕59号及深人社规〔2016〕24号审批同意后,办理接收。
三、办理方式
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
(一)单位申办。
由接收单位申办毕业生接收手续。
(二)个人申办。
毕业生本人直接申办毕业生接收手续。
四、重要提示
(一)关于申报条件的截止时间计算毕业生申报的各项条件的截止时间计算,以在人才引进系统扫描上传报到材料并正式提交系统为准,在提交申报成功时,毕业生需具备与所申报信息一致的相关资质。
(二)关于申请人在人才引进系统已存在调令信息的问题
根据我市户籍系统管理规定,同一申请人只能存在一条入户指标信息。如果申请人之前曾申办过我市人才引进并获批,再次申报时人才引进系统将会有提示,申请人需根据提示以及本人情况在下列选项中选择一种:
1.“曾申报人才引进取得调令但未办理入深户手续。”
2.“之前曾申报人才引进并入户深圳,之后户口迁出我市,现需再次申报人才引进;或之前曾申报人才引进并入户深圳,后因学历晋升需再次办理毕业生接收。”
选择后点击按钮“确认属实, 同意作废之前信息并继续申报”进行申报确认后,方可继续申报。本次调令获批时,之前的入户指标信息将作废。第1种未入深户的,之前调令予以撤销;第2种曾入深户的,之前调令改为 待查状态,申请人今后在办理退休或其他业务需使用之前调令信息的,可向调令使用部门提供 之前的入户证明材料来判定该调令的有效性。
(二)关于配偶、子女入户办理
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有关规定的,待申请人成功入户我市后,可向我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政策性随迁业务(办理入户详情见《市外迁入-投靠父母入户告知单》、《市外迁入-投靠配偶入户告知单》)。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办网上申报流程:
2.单位申办网上申报流程:
六、毕业生接收在线(上传)报到(申请人按系统上传页面显示材料名称,对应上传)
(一)《毕业生接收申请表》(需本人自行打印并校核表中申报信息,在表中正楷签名,填写电话、日期后上传人才引进系统;详见申请表下方标注)
(二)毕业证原件
(三)学历验证:登录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 (opens new window)在线验证,提前做好《电子注册备案表》,有效期选择180天,无需纸件上传,系统比对;
七、关于毕业生-人才引进入户高效办
选择“人才引进高效办”的,申请人从接收申请、申领指标卡、办理入户均可通过本平台实现“全流程网办”,无须再前往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拟入户地仅可选择接收手续所属区内任一公安机关派出所公共户。如需迁入本市家庭户、单位集体户的,入户后请另行前往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理市内移居业务(办理详情见《市内移居告知单》)。
不选择“人才引进高效办”的,申请人在办理完接收手续并取得入户指标后,仍需前往我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办理入户详情见《接收应届毕业生入户告知单》)。
成功入户后,即可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数字空间-证照信息,获取本人最新的广东省居民户口簿电子证照。
选择现场领取的,本人可持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在工作日直接前往我市任一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现场打印。即来即办,无需预约。
选择邮寄的,公安部门将通过邮政快递寄往您填写的邮寄地址(邮递进度可关注“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众号查看)。邮寄由邮政部门收取快递费,根据邮政总局定价,省内(包括市内):18元,省外21元,新疆和西藏:26元,邮费到付。
拟入户地选择顺序:
按照“家庭户为主、单位集体户为辅、派出所公共户为补充”的入户顺序选择:
1.家庭户:① 房产立户:房产证明材料(挂靠亲属房产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 ② 挂靠家庭户:挂靠方的户口、亲属关系证明、《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
2.单位集体户:提供单位集体户户号;
3.派出所公共户(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八、监督管理
毕业生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毕业生引进手续,记入本市 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已领取毕业生介绍信 的,予以撤销;已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个人申办全流程导图
# 单位申办全流程
毕业生或呈报单位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注册账号并登录填报信息;呈报单位需完成人才引进单位立户;
呈报单位申办:毕业生可填报信息提交给呈报单位,呈报单位经办人校核后打印《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申请表》,呈报单位签字盖章后交毕业生;
非深圳户籍毕业生,在信息填报时,(1)选择“人才引进入户高效办”的,申请人从接收申请、申领指标卡、办理入户均可通过本平台实现“全流程网办”,无须再前往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拟入户地仅可选择接收手续所属区内任一公安机关派出所公共户。如需迁入本市家庭户、单位集体户的,入户后请另行前往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理市内移居业务(办理详情见《市内移居告知单》)。(2)不选择“人才引进高效办”的,申请人在办理完接收手续并取得入户指标后,仍需前往我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办理入户详情见《接收应届毕业生入户告知单》)。(3)成功入户后,即可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数字空间-证照信息,获取本人最新的广东省居民户口簿电子证照。
① 选择现场领取的,本人可持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在工作日直接前往我市任一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现场打印。即来即办,无需预约。
② 选择邮寄的,公安部门将通过邮政快递寄往您填写的邮寄地址(邮递进度可关注“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众号查看)。邮寄由邮政部门收取快递费,根据邮政总局定价,省内(包括市内):18元,省外21元,新疆和西藏:26元,邮费到付。
- 毕业生登录人才引进系统上传所需材料,确认无误后正式提交信息和材料。
5.受理。人力资源部门在系统受理或系统自动受理,材料不齐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信息不真实、不一致的,不予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且信息真实、一致的,受理。
审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即办。
决定。审批不通过的,当场告知或系统反馈不予办理理由;审批通过的,出具审批文件。
文件送达。审批文件以电子数据方式推送发改部门、公安部门,申请人根据公安短信通知办理入户手续。如申请人或呈报单位需要纸质审批文件,可在系统自行下载或打印审批文件。
注: 非深圳户籍毕业生,未选择“人才引进入户高效办”(仅适用迁入派出所公共户)的,获批通过后,按照公安部门短信指引,到拟入户地的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详见公众号“深圳公安”-政务服务-办事须知-业务告知单-市外迁入-《人才引进 入户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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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布机构: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5-26 10:56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使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与城市发展相适应,根据近年来深圳市人口发展形势,结合现行入户政策实施以来的有关情况,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实际需要,由我委牵头开展了《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 号)修订工作。经充分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我委起草了《深圳市户籍迁入政策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 305 号),现就《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 2021 年 6 月 3 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 C3103 室,联系电话:88128994、88125735(邮编 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邮件将修改意见发至邮箱shc@fgw.sz.gov.cn。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25日
#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http://fgw.sz.gov.cn/hdjlpt/yjzj/answer/12202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户籍制度改革有关精神,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2016〕58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深圳市。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户籍迁 入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 户籍迁入以总量调控、分类管理、存量优先为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安排、准入条件和审批入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户籍迁入计划根据人口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按年度制定,重点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全市年入户总量应当控制在年度迁入计划之内。
第六条 户籍迁入划分为核准类入户、积分入户和政策性入户三个类别。
本规定所称核准类入户,是指从深圳市外或市内非户籍人口中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引进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积分入户,包括人才引进积分、投资纳税积分、居住社保积分三个渠道。人才引进积分是指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达到一定条件,但不符合核准类要求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投资纳税积分是指对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居住社保积分是指对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并在深圳市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或合法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入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对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军转干部安置、军人家属随迁、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招生和驻深机构人员入户等。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牵头研究提出户籍迁入政策,制定全市年度户籍迁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核准类、人才引进积分入户审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投资纳税积分入户、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夫妻投靠、子女随迁、老人投靠入户等审核工作,衔接办理其他各类人员的迁户手续。
市退役军人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军转、军休、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外地政府驻深机构在编人员入户审核工作。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直接办理入户:
(一)本市认定的任期内的高层次人才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持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鹏城优才卡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
(二)具有国内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的人员。
(三)具有国内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具有学士学位,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的人员。
(五)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其中学士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硕士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博士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
(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七)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核发的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核发的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八)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 45 周岁以下。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实施办法和办理程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学历、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核验工作。
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属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特殊人才,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专项计划后,可由市人力资源部门在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引进。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以及业务开展情况,发布人才引进业务负面清单。被列入人才引进业务负面清单的材料和事项,将不作为人才引进的申请依据。
第九条 不符合第八条条件,但达到一定学历、技术技能等水平的其他人才,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可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过人才引进积分排名择优审批办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另行制定。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当在 50 周岁以下。
第十条 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可由市公安部门通过投资纳税积分排名择优审批办理,具体办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
等部门另行制定。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当在 55 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在深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可由市公安部门通过居住社保积分排名择优审批办理,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等部门另行制定。符合本条规定人员迁户时,男性应当在 55 周岁以下,女性
应当在 50 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政策性迁户:
(一)父母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入户。
(二)夫妻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请投靠入户:
1.在深有就业,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条件的,直接办理核准类或人才引进积分入户;
2.在深无就业,或者虽有就业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条件的,分居时间满 5 年后可以申请入户。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或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条件人员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并予优先解决,原则上只享受一次。
(三)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 15 年,迁入深户后在深圳依法缴交社保累计满 15 年,且仍拥有深圳市户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入户。父母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者除外。
(四)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军转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五)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国家统招计划内生源新生可以申请入户。
(六)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驻深机构在编工作人员可以在计划安排额度内申请入户。
(七)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 18 周岁以下,但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在读学生的,其迁户年龄可以放宽至 20 周岁以下。本条第三款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本条第六款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 55 周岁以下。
本条第五、六款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户籍须落在所属学校或单位的集体户,不可进行市内迁移,不可申请夫妻投靠、老人投靠迁户,完成在深学业或工作后须将户口及时迁出深圳。第六款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子女投靠迁户,其户口迁出时须将其尚未成年的随迁子女一并迁出。
第十三条 有关人员迁户时,应无刑事犯罪记录,且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十四条 各类迁户人员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获得深圳市户籍迁入指标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后续入户手续:
(一)符合核准类、人才引进积分入户条件的人员,根据各自情况按规定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保障(组织)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符合投资纳税积分、居住社保积分入户条件的人员,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符合政策性入户条件的人员,按入户类别分别向公安、退役军人、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其户口性质仍登记为农业户口的,须同时申请办理深圳市“”手续。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应在 18 周岁以下),可由有关部门同步审核办理子女随迁入户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5 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坚持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2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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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级人事人才中心 档案保管机构办公地址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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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罗湖区田贝一路 21 号大院市卫 计能教中心行政楼 9 楼 | 22969816 | 全市(仅限医 疗卫生人才) |
福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 福田区新洲南路沙尾工业区 309 栋 B 座 | 83456510 | 福田区 |
罗湖区公共就业促进中心 | 罗湖区沿河北路 2019 号统建楼 业务楼 3 楼 | 25433733 | 罗湖区 |
南山区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 | 南山区深南大道 12017 号劳动 大厦 408 档案室(南山区蛇口联合大厦 12 楼 电话 26885695) | 26667551-801 | 南山区 |
盐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 盐田区深盐路 2158 号 | 25558499 | 盐田区 |
宝安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 宝安区福海街道永和路与荔园 路交汇处宝安人才园一楼 | 36654321 | 宝安区 |
龙岗区人事服务中心 | 龙岗区中心城清林路海关大厦 东座 13 楼 1319 室 | 28943908 | 龙岗区 |
光明区人才人事服务中心 | 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科农路科裕新村 11 栋一楼 | 82122111 88211317 | 光明区 |
坪山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 坪山区金牛西路 12 号行政服务 大厅 | 85209437 | 坪山区 |
龙华区人才人事服务中心 | 龙华区梅龙大道 2283 号国鸿大 厦 A 座行政服务大厅一楼 | 23332027 | 龙华区 |
大鹏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 深圳市大鹏新区金业大道深圳 国际生物谷生命科学产业园 B8 栋 1 楼党政服务区 | 28333161 28333823 | 大鹏新区 |
# 深圳市公安派出所电话地址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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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各公安分局户政受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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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招调工通知、调干通知、毕业生介绍信遗失证明业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市人事局、劳动局、劳动保障局)办理招调入户、毕业生接收入户深圳的人员,办理招调工通知、调干通知、毕业生介绍信遗失证明的业务指引。
# 一、办理时间
全年度工作日。
# 二、申请材料
(一)2013 年至今办理人才引进并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可直接登录人才引进系统个人账号自行打印历史调令。
(二)2013 年之前(不含 2013 年)办理人才引进并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如无法在人才引进系统个人账号自行打印历史调令,须提交以下材料:
《办理招调工通知、调干通知、毕业生介绍信遗失证明申请表》(见附件,申请人在系统填写电子表单后自动生成,无需提交纸质件);
申请人户口本(扫描上传);
户口迁移证(收加盖派出所公章后的复印件,同时需扫描上传);
身份证(验原件,同时需扫描上传)。
#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本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用户平台实名注册个人账号,登录人才引进系统,系统自动根据申请人信息提供自行打印审批文件功能。
如申请人在系统无法自行打印审批文件的(历史调令信息不全),按以下步骤办理:
申请人(本人或单位经办人)以实名账号登录人才引进系统,发起办理招调工通知、调干通知、毕业生介绍信遗失证明的申请,填写电子表单,扫描上传有关材料附件。
申请人(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复印件(需加盖派出所公章)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8005 号深圳
人才园一楼行政服务大厅)申请办理。经窗口工作人员核实确认由我局招调或接收且材料齐全的,现场给予办理遗失证明;
- 经窗口工作人员核实无法当场确认由我局招调或接收的,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齐相关材料后,窗口受理申报材料,自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补办遗失证明的决定(电话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后可到窗口查询办理结果或电话咨询 88123460。
# 四、其他事项
通过深圳市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原人事、劳动部门)招调入户深圳的人员由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办理。
附件:办理毕业生介绍信、招调工、调干通知遗失证明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