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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届毕业生接收指南

《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业务指南》

政策依据:《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6〕24 号)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函〔2016〕59 号)

本指南是办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操作指引。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纳入全国统一招生,统一派遣计划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一、办理时间

全年度工作日

二、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并在择业期内,且未办理过毕业生接收手续的毕业生,可申请接收:

(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大专学历限深圳生源)普通高等教育学历; 全日制博士 45 周岁以下、硕士 40 周岁以下(属于国内普通高校统招统分、培养方式为非定向、学习形式非全日制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参照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办理)、本科有学位 35 周岁以下(深圳生源全日制大专 35 周岁以下) 注:深圳人社新政暂未发布,目前大专学历仍可申报。

(二)身体健康;

(三)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深府函〔2016〕59 号及深人社规〔2016〕24 号审批同意后,办理接收。

三、办理方式

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

(一)单位申办。

由接收单位申办毕业生接收手续。

(二)个人申办。

毕业生本人直接申办毕业生接收手续。

四、重要提示

(一)关于申报条件的截止时间计算

毕业生申报的各项条件的截止时间计算,以在人才引进系统扫描上传报到材料并正式提交系统为准,在提交申报成功时,毕业生需具备与所申报信息一致的相关资质。

(二)关于申请人在人才引进系统已存在调令信息的问题

根据我市户籍系统管理规定,同一申请人只能存在一条入户指标信息。如果申请人之前曾申办过我市人才引进并获批,再次申报时人才引进系统将会有提示,申请人需根据提示以及本人情况在下列选项中选择一种: 1.“曾申报人才引进取得调令但未办理入深户手续。”2.“之前曾申报人才引进并入户深圳,之后户口迁出我市,现需再次申报人才引进;或之前曾申报人才引进并入户深圳,后因学历晋升需再次办理毕业生接收。” 选择后点击按钮“确认属实, 同意作废之前信息并继续申报”进行申报确认后,方可继续申报。本次调令获批时,之前的入户指标信息将作废。第 1 种未入深户的,之前调令予以撤销;第 2 种曾入深户的,之前调令改为 待查状态,申请人今后在办理退休或其他业务需使用之前调令信息的,可向调令使用部门提供 之前的入户证明材料来判定该调令的有效性。

(三)关于“农转非”问题

原则上农业户籍毕业生不在深圳办理“农转非”手续。

根据国家、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办理户口问题相关规定,农业户籍毕业生应在户籍地办 理“农转非”,农业户籍毕业生在申请毕业生接收时,系统填报“户籍类型”应填写“非农 业”,待取得《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申请表》(以下简称《毕业生接收申请表》)后,在户籍 地办理“农转非”手续。

如户籍地确有政策规定不予办理毕业生“农转非”手续的,方可在深圳办理“农转非”手 续,系统填报“户籍类型”时应填写“农业”。

(四)关于子女信息填写及子女随迁问题

申请人在人才引进系统填报子女信息时,填报“有随迁子女”的,需填写随迁子女信息, 非随迁的子女信息不用填写。申请人填写随迁子女信息时,需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且 符合我市子女随迁相关规定,否则在公安部门入户时将无法正常办理。

根据我市人口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随迁的子女应符合以下规定:(1)本人生育且抚养 权归属本人的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2)随迁子女需与本人在同一 户口本上,且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 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且申请人与随迁子女户口性质一致的(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 业户籍),可申请办理异地随迁。

(五)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如委托代理机构代办毕业生接收手续,在测评通过后需选择所委托的代理机构,并联系代理机构办理后续手续。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办网上申报流程:

个人申办网上申报流程图

2.单位申办网上申报流程:

单位申办网上申报流程图

六、毕业生接收报到材料

(一)《毕业生接收申请表》(需本人自行打印并校核表中申报信息,在表中正楷签名,填写电话、日期后上传人才引进系统;详见申请表下方标注)

(二)身份证原件,正反面(上传证件材料需原件拍照或扫描,内容完整清晰,正确上传)

(三)毕业证原件

(四)学历验证:登录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 (opens new window)在线验证,提前做好《电子注册备案表》,有效期选择 180 天,无需纸件上传,系统比对;

(五)户口迁移证【广东省外户籍提供,迁往地址应为深圳市;广东省内户籍不提供】

广东省外户籍凭《毕业生接收申请表》、入户指标短信回原户口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属农业户籍毕业生,如实申报户口本记载信息,在深办理报到“农转非”的,需以农业户籍性质迁出(具体材料要求以迁出地公安部门规定为准)。

入户地选择顺序:① 配偶家庭户  ② 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  ③ 挂靠亲友家庭户  ④ 本人单位集体户  ⑤ 配偶单位集体户 ⑥ 派出所毕业生人才专户

七、监督管理

毕业生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毕业生引进手续,记入本市 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5 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已领取毕业生介绍信 的,予以撤销;已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个人申办全流程导图

个人申办全流程导图


# 单位申办全流程

  1. 毕业生或呈报单位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注册账号并登录填报信息;呈报单位需完成人才引进单位立户;

  2. 呈报单位申办:毕业生可填报信息提交给呈报单位,呈报单位经办人校核后打印《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申请表》,呈报单位签字盖章后交毕业生;

  3. 非深圳户籍毕业生持《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申请表》回校办理派遣手续、到户籍地办理迁移证;深圳户籍毕业生回校办理派遣手续;

  4. 毕业生登录人才引进系统上传所需材料,确认无误后正式提交信息和材料。

  5. 系统校验毕业生信息,非深圳户籍毕业生信息校验通过的,按照公安部门短信指引,到拟入户地的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非深户毕业生信息验证不通过的,业务办结,毕业生可核实信息后重新申报。深圳户籍的毕业生学历信息验证通过的,网上办理报到手续;

  6. 受理。人力资源部门在系统受理或系统自动受理,材料不齐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信息不真实、不一致的,不予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且信息真实、一致的,受理。

  7. 审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即办。

  8. 决定。审批不通过的,当场告知或系统反馈不予办理理由;审批通过的,出具审批文件。

  9. 文件送达。审批文件以电子数据方式推送发改部门、公安部门,申请人根据公安短信通知办理入户手续。如申请人或呈报单位需要纸质审批文件,可在系统自行打印审批文件;呈报单位经办人也可按照约定方式(到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领取审批文件。

# New 毕业生接收导航——秒懂流程图

毕业生接收导航

# 学历认证操作指引

学历认证操作指引长图

# 毕业生相关创业培训(职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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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 毕业生新政资讯

a.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布机构: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5-26 10:56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使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与城市发展相适应,根据近年来深圳市人口发展形势,结合现行入户政策实施以来的有关情况,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实际需要,由我委牵头开展了《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 号)修订工作。经充分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我委起草了《深圳市户籍迁入政策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 305 号),现就《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 2021 年 6 月 3 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 C3103 室,联系电话:88128994、88125735(邮编 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邮件将修改意见发至邮箱shc@fgw.sz.gov.cn。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25日

#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户籍迁入规定意见稿通告

信息来源:http://fgw.sz.gov.cn/hdjlpt/yjzj/answer/12202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户籍制度改革有关精神,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2016〕58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深圳市。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户籍迁 入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 户籍迁入以总量调控、分类管理、存量优先为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安排、准入条件和审批入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户籍迁入计划根据人口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按年度制定,重点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全市年入户总量应当控制在年度迁入计划之内。

第六条 户籍迁入划分为核准类入户、积分入户和政策性入户三个类别。

本规定所称核准类入户,是指从深圳市外或市内非户籍人口中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引进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

​ 本规定所称积分入户,包括人才引进积分、投资纳税积分、居住社保积分三个渠道。人才引进积分是指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达到一定条件,但不符合核准类要求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投资纳税积分是指对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居住社保积分是指对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并在深圳市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或合法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

​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入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对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军转干部安置、军人家属随迁、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招生和驻深机构人员入户等。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牵头研究提出户籍迁入政策,制定全市年度户籍迁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核准类、人才引进积分入户审核工作。

​ 市公安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投资纳税积分入户、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夫妻投靠、子女随迁、老人投靠入户等审核工作,衔接办理其他各类人员的迁户手续。

​ 市退役军人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军转、军休、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 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外地政府驻深机构在编人员入户审核工作。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直接办理入户:

(一)本市认定的任期内的高层次人才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持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鹏城优才卡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

(二)具有国内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的人员。

(三)具有国内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具有学士学位,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的人员。

(五)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其中学士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硕士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博士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

(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七)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核发的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核发的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八)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 45 周岁以下。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实施办法和办理程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学历、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核验工作。

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属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特殊人才,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专项计划后,可由市人力资源部门在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引进。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以及业务开展情况,发布人才引进业务负面清单。被列入人才引进业务负面清单的材料和事项,将不作为人才引进的申请依据。

第九条 不符合第八条条件,但达到一定学历、技术技能等水平的其他人才,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可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过人才引进积分排名择优审批办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另行制定。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当在 50 周岁以下。

第十条 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可由市公安部门通过投资纳税积分排名择优审批办理,具体办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

等部门另行制定。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当在 55 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在深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可由市公安部门通过居住社保积分排名择优审批办理,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等部门另行制定。符合本条规定人员迁户时,男性应当在 55 周岁以下,女性

应当在 50 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政策性迁户:

(一)父母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入户。

(二)夫妻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请投靠入户:

1.在深有就业,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条件的,直接办理核准类或人才引进积分入户;

2.在深无就业,或者虽有就业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条件的,分居时间满 5 年后可以申请入户。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或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条件人员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并予优先解决,原则上只享受一次。

(三)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 15 年,迁入深户后在深圳依法缴交社保累计满 15 年,且仍拥有深圳市户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入户。父母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者除外。

(四)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军转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五)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国家统招计划内生源新生可以申请入户。

(六)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驻深机构在编工作人员可以在计划安排额度内申请入户。

(七)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 18 周岁以下,但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在读学生的,其迁户年龄可以放宽至 20 周岁以下。本条第三款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本条第六款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 55 周岁以下。

本条第五、六款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户籍须落在所属学校或单位的集体户,不可进行市内迁移,不可申请夫妻投靠、老人投靠迁户,完成在深学业或工作后须将户口及时迁出深圳。第六款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子女投靠迁户,其户口迁出时须将其尚未成年的随迁子女一并迁出。

第十三条 有关人员迁户时,应无刑事犯罪记录,且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十四条 各类迁户人员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获得深圳市户籍迁入指标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后续入户手续:

(一)符合核准类、人才引进积分入户条件的人员,根据各自情况按规定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保障(组织)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符合投资纳税积分、居住社保积分入户条件的人员,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符合政策性入户条件的人员,按入户类别分别向公安、退役军人、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其户口性质仍登记为农业户口的,须同时申请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应在 18 周岁以下),可由有关部门同步审核办理子女随迁入户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5 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坚持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2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 号)同时废止。

# 深圳市毕业生户籍迁入须知

毕业生户籍迁入须知

接收应届毕业生户籍迁入须知

一、入户条件

本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及随迁子女。

二、办理流程和材料

(一)持有《户口迁移证》的毕业生,备齐入户材料预约前往本市任一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户政窗口直接落户,当场办结。

所需材料:

  1. 我市人社部门批准发放的入户指标卡号;

指标卡号查询方式:① 登陆人社局人才引进系统——个人申报——业务办理进度查看。② 关注“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点击政务服务——户政业务——其他服务——入户指标卡查询,下同。

2.居民身份证(核验原件);

3.《户口迁移证》;

4.深圳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5.落户地证明材料(下列任选其一,下同):

(1)迁入社保缴纳单位集体户(无需征求单位同意),提交单位集体户的户号(或现场民警查询);

(2)迁入派出所人才专户

已在我市缴纳社保的,应落户在社保缴纳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的属地派出所人才专户;未在我市缴纳社保的,可选择落户在我市任一派出所人才专户(落户时需前往拟入户地派出所);

(3)挂靠家庭户。拟挂靠本市家庭的《居民户口簿》,且该户口簿所列户主需到场签署《关于新增成员的声明》;

(4)本人在本市合法房产立户。提交立户地址单(办理方式:① 关注“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户政业务——申请立户地址单。办理时限为 5 个工作日。② 本人携带房产证到房屋所属地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户政窗口当场办结。

在亲友于本市其他房产立户的,应提交该房产的立户地址单(办理同上)且需业主同时到场签署《关于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声明》并捺印指模。

挂靠家庭户或在亲友于本市其他房产立户的,业主无法到场的可微信委托代办办理流程:“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户政业务——委托代办。

业务预约:关注“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点击:政务服务——户政业务——户政预约——普通户政业务——已持有《户口迁移证》

(二)未持有《户口迁移证》的毕业生,应先向我市各区公安分局申办《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再持该证返回原籍地派出所迁出户口,持该所发放的《户口迁移证》,前来我市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户政窗口办理落户。

1.预约前往全市任一公安分局户政大厅窗口申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所需材料:

(1)人社部门批准发放的入户指标卡号(指标卡号查询方式同上);

(2)居民身份证(核验原件);

(3)居民户口簿(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入户地证明材料(同上)。

业务预约:关注“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点击:政务服务——户政业务——户政预约——普通户政业务——未持有《户口迁移证》。

2.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返回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原籍地户口属广东(无需打印准迁证)、广西、福建、海南四省的,户口迁出手续由两地公安机关网上办理,申请人无需回原籍办理。

3.原籍地户口迁出后,持以下材料预约前往全市任一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户政窗口办理落户: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出手续由两地公安机关网上办理的,应提交《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整件);

(3)《户口迁移证》(上述四省通办的无需提供);

(4)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时,民警当场袋封的入户档案;

(5)深圳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 业务预约:关注“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点击:政务服务——户政业务——户政预约——普通户政业务——户籍迁入(落户)。

(三)我市人社部门同时批准携带子女的毕业生,办理流程与上述“未持有《户口迁移证》的毕业生”相同。

所需材料除上述要求外,还应当补充提交本次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婚姻法律文书等文件(已婚的,应提交《结婚证》;离异的,应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以确认本次随迁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于主迁人<该毕业生>,未明确归属的,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变更、公证抚养权法律文书,也可以参照后文的非婚生育情况办理;非婚生育的,随迁子女生父母应当共同前往分局户政大厅现场签署《非婚生育情况说明》,若非婚生子女随父迁户的应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 温馨提示

(一)我局已开通“人才引进入户指标卡查询”、“办理进度查询”、“委托代办”、“申请立户地址单”等服务,更多详情请关注“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了解。

(二)申请人提交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交虚假材料的,2 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未尽事宜请拨打以下咨询电话或前往我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咨询:福田户政:0755- 82923357;罗湖户政:0755-84460332;盐田户政:0755-84460743;南山户政:0755- 84466140;宝安户政:0755-29120405; 龙岗户政:0755-28587001;龙华户政:0755- 85135149;坪山户政:0755-84443020;光明户政:0755-84468768;大鹏户政:0755- 85136122;市局投诉、咨询电话: 0755-844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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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深圳市大鹏新区金业大道深圳 国际生物谷生命科学产业园 B8 栋 1 楼党政服务区 28333161 28333823 大鹏新区

# 深圳市公安派出所电话地址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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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各公安分局户政受理点

深圳市各公安分局户政受理点 (opens new window)

# 办理招调工通知、调干通知、毕业生介绍信遗失证明业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市人事局、劳动局、劳动保障局)办理招调入户、毕业生接收入户深圳的人员,办理招调工通知、调干通知、毕业生介绍信遗失证明的业务指引。

# 一、办理时间

全年度工作日。

# 二、申请材料

(一)2013 年至今办理人才引进并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可直接登录人才引进系统个人账号自行打印历史调令。

(二)2013 年之前(不含 2013 年)办理人才引进并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如无法在人才引进系统个人账号自行打印历史调令,须提交以下材料:

  1. 《办理招调工通知、调干通知、毕业生介绍信遗失证明申请表》(见附件,申请人在系统填写电子表单后自动生成,无需提交纸质件);

  2. 申请人户口本(扫描上传);

  3. 户口迁移证(收加盖派出所公章后的复印件,同时需扫描上传);

  4. 身份证(验原件,同时需扫描上传)。

#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本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用户平台实名注册个人账号,登录人才引进系统,系统自动根据申请人信息提供自行打印审批文件功能。

如申请人在系统无法自行打印审批文件的(历史调令信息不全),按以下步骤办理:

  1. 申请人(本人或单位经办人)以实名账号登录人才引进系统,发起办理招调工通知、调干通知、毕业生介绍信遗失证明的申请,填写电子表单,扫描上传有关材料附件。

  2. 申请人(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复印件(需加盖派出所公章)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8005 号深圳

人才园一楼行政服务大厅)申请办理。经窗口工作人员核实确认由我局招调或接收且材料齐全的,现场给予办理遗失证明;

  1. 经窗口工作人员核实无法当场确认由我局招调或接收的,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齐相关材料后,窗口受理申报材料,自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补办遗失证明的决定(电话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后可到窗口查询办理结果或电话咨询 88123460。

# 四、其他事项

通过深圳市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原人事、劳动部门)招调入户深圳的人员由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办理。

附件:办理毕业生介绍信、招调工、调干通知遗失证明申请表

介绍信遗失证明申请表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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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 毕业生接收(入户)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