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级人才落户补贴---导览图

深圳区级-人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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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人才补贴地图-简版1
# QS世界大学TOP500排名(数据来源:QS官网) (opens new window)

# 1 福田区

暂无落户补贴(请关注,持续更新中......)

实习补贴提要

  • 大学生实习基地补贴:大专生1000元/月/人、本科生1500元/月/人、硕士生2500元/月/人、博士生4500元/月/人;

# (1)大学生实习基地补贴申请指南

# 时间 : 2022-07-13 11:39 政策来源 : 福田区人才工作局

1.政策依据

《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若干措施(2021)的通知》(福发〔2021〕10号)及《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的若干措施》第1.2.1条。

2.政策内容

鼓励辖区重点企业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按照大专1000元/月(限深圳院校应届生和深圳生源),本科生1500元/月,硕士生2500元/月,博士生4500元/月予以实习基地补贴,每名实习生补贴累计最高6个月。港澳台籍实习生补贴提高50%。对实习基地企业实行淘汰考核机制。

3.申请条件

3.1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3.1.1近三年年均纳税总额超过一千万的企业;辖区上市企业;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方向,福田区龙头企业、总部企业。

3.1.2区人才服务联盟成员单位。

3.1.3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的企业。

3.2申请单位能够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择优聘用优秀实习大学生比例不低于20%。

3.3申请单位能够为实习大学生提供合理待遇,实习大学生享受到的政府补贴和企业补贴总额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单位按不低于政府补贴50%的标准为硕士实习生和博士实习生发放实习补贴。

(申请单位符合3.1.1、3.1.2、3.1.3其中一种类型即可提出申请,区人才服务联盟成员单位如发生调整,区人才局应及时向区人力资源局报备。)

4.支持事项

4.1实习基地补贴标准

4.1.1基地补贴:包括食宿、交通等项目的补贴,标准为大专实习生每月1000元,本科实习生每月15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4500元,港澳台籍大学毕业的实习生补贴提高50%。

4.1.2保险费用补贴:实习基地应为实习学生购买保险,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补贴实习基地。

4.2实习基地补贴范围

4.2.1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等院校在校生和仍在接收期内的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4.2.2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深圳院校在校生和仍在接收期内的深圳院校应届毕业生,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深圳生源在校生和仍在接收期内的深圳生源应届毕业生。

4.2.3取得经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或留学人员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

5.申请程序

5.1大学生实习基地认定程序

5.1.1申请。辖区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每年可向福田区人力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5.1.2选定。福田区人力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实,经综合评价后,择优选定为福田区大学生实习基地拟选定单位。

5.1.3公示。将拟选定为福田区大学生实习基地的单位名单在福田政府在线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5.1.4挂牌。拟选定单位通过公示后,福田区人力中心与其签订《深圳市福田区大学生实习基地协议书》,实习基地自签订协议书之日成立。

5.2实习基地补贴程序

5.2.1签订协议。实习生与实习基地单位签订《深圳市福田区大学生实习协议》。

5.2.2提出申请。由实习基地单位递交《深圳市福田区大学生实习基地补贴申请汇总表》《深圳市福田区大学生实习基地补贴申报表》等相关申请材料。

5.2.3名额审查。根据与实习基地单位签订的《深圳市福田区大学生实习基地协议书》相关约定,福田区人力中心对实习大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全年实习补贴预算总额和发放进度,实习基地单位上年度的纳税额、所处行业、实习人员条件、社会责任等因素对实习补贴名额提出具体意见。

6.申请材料

6.1《深圳市福田区大学生实习基地补贴申请汇总表》;

6.2《深圳市福田区大学生实习基地实习补贴申报表》;

6.3实习生的身份证明材料;

6.4《深圳市福田区大学生实习协议书》;

6.5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书(含港澳台籍学历)复印件;

6.6申报季度实习基地实习补贴发放的银行转账凭证;

6.7上一季度实习基地补贴相关绩效材料。

第6.7项材料首次申请的单位无需提交。逾期未能提交上述材料的,当季度补贴不予发放。

7.受理时间及办结时限

7.1大学生实习基地认定采取全年受理集中审批的方式,每年分两次集中审批,分别为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集中审批。

7.2实习基地补贴采取全年受理集中审批的方式,原则上每季度发放一次。

7.3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推荐企业和区人才服务联盟成员单位申请,由区人力资源局统一归口受理。

8.淘汰考核机制

8.1实习基地单位虚报实习生信息以及冒领实习补贴;

8.2实习基地单位工商注册地点迁出福田区与注销工商注册的;

8.3实地基地单位在官方媒体上有重大负面报道与重大劳资纠纷;

8.4实地基地单位连续(12)个月实习补贴零申报。

9.其他

9.1本指南项目受年度财政预算限制,支持标准存在调整可能。

9.2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果出现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申请行为,由有关部门取消人才待遇,并追回本政策支持资金,单位及个人五年内不得申请福田区政策支持。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3本指南有效期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9.4本指南由福田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755-83456515。

# (2)福田英才荟政策指引

政策来源:福田政府在线 (opens new window)

英才荟政策一览导图 ( 可点击图中相应区域,查看政策详情

# (3)福田英才荟政策目录

政策来源:福田政府在线-英才荟人才政策指引 (opens new window)福田英才荟人才政策指引 - 福田政府在线 (szft.gov.cn) (opens new window),查看对应政策原文

序号 政策标题-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opens new window) 落实单位 有效期
人才输入支持
1 福田英才荟市场化引才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人力资源局 0755-83456511 2023/12/31
2 福田英才荟人才考察补贴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0755-88910783 2023/12/31
3 福田英才荟大学生实习基地补贴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人力资源局0755-83456515 2023/12/31
4 福田英才荟海外招商引智联络点补贴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0755-88910783 2023/12/31
人才成长支持
5 福田英才荟成熟型经营管理人才奖励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0755-88910611、
0755-88910612
2023/12/31
6 福田英才荟成长型经营管理人才奖励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0755-88910611、
0755-88910612
2023/12/31
7 福田英才荟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人才奖励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金融工作局0755-82918333(分机号0791) 2023/12/31
8 福田英才荟网络营销人才奖励项目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0755-82918333
(分机号2632、2612)
2023/12/31
9 福田英才荟高新企业人才奖励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科技创新局0755-23949461 2023/12/31
10 福田英才荟商协会人才奖励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0755-88910611
、0755-88910612
2023/12/31
11 福田英才荟创业起步补贴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0755-88910611、
0755-88910612
2023/12/31
12 福田英才荟共享人才补贴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0755-88910611、
0755-88910612
2023/12/31
13 福田英才荟商业模式创新补贴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0755-88910611
、0755-88910612
2023/12/31
14 福田英才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 (opens new window) 区人力资源局0755-83456501 2023/12/31
15 福田英才荟创新产品中试补贴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0755-88910611、
0755-88910612
2023/12/31
16 福田英才荟科研成果转化补贴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0755-88910611、
0755-88910612
2023/12/31
17 福田英才荟院士(专家)工作站补贴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人力资源局0755-82918537 2023/12/31
18 福田英才荟博士后科研机构补贴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人力资源局0755-82918537 2023/12/31
19 福田英才荟技能人才培养载体补贴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人力资源局0755-82918165 2023/12/31
20 福田英才荟海(境)外人才离岸机构补贴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科技创新局0755-23949461 2023/12/31
21 福田英才荟海归创业港补贴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0755-88910611、
0755-88910612
2023/12/31
22 福田英才荟粤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补贴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福田团区委0755-82918333(分机号1826) 2023/12/31
23 福田英才荟高技能人才奖励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人力资源局0755-82918165 2023/12/31
产业人才支持
24 福田英才荟先进制造业经营管理人才奖励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0755-82918333(分机号2615) 2023/12/31
25 福田英才荟外贸及电商经营奖励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外贸及跨境电商人才
奖励咨询电话:0755-82918333(分机号2611、
2621)
电商重点人才奖励项目咨询电话:0755-82918333
(分机号2632、2612)
2023/12/31
26 福田英才荟集成电路科研奖励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科技创新局0755-23949461 2023/12/31
27 福田英才荟人工智能科研奖励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科技创新局0755-23949461 2023/12/31
28 福田英才荟生物医药研发奖励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科技创新局0755-23949461 2023/12/31
29 福田英才荟5G研发奖励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0755-82918333(分机号2430) 2023/12/31
30 福田英才荟金融科技创新奖励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金融工作局0755-82918333(分机号0760) 2023/12/31
31 福田英才荟香蜜湖金融科技创新人才认定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金融工作局0755-82918333(分机号0760) 2023/12/31
32 福田英才荟金融科技师奖励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金融工作局0755-82918333(分机号0760) 2023/12/31
33 福田英才荟金融持证人才奖励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金融工作局0755-82918333(分机号0736) 2023/12/31
34 福田英才荟品牌招商人才奖励项目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0755-82918333
(分机号2632、2612)
2023/12/31
35 福田英才荟时尚专业人才奖励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0755-82918333
(分机号2615)
2023/12/31
人才服务支持
36 福田英才荟子女入学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教育局0755-82918379(中小学),
0755-23803659(幼儿园)
2023/12/31
37 福田英才荟配偶就业支持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人力资源局0755-82918408 2023/12/31
38 福田英才荟人才服务联盟成员单位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人才工作局0755-82970153 2023/12/31
39 福田区人才服务联盟推选认定福田英才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人才工作局0755-82970153 2023/12/31
40 福田英才荟人才服务联盟服务项目支持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人才工作局0755-82970153 2023/12/31
41 福田英才荟人才服务联盟行业招聘补贴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人才工作局0755-82970153 2023/12/31
42 福田英才荟人才服务联盟“优才福田行”活动补贴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人才工作局0755-82970153 2023/12/31
43 福田英才荟人才服务联盟文化建设支持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人才工作局0755-82970153 2023/12/31
44 福田英才荟人才举荐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0755-88910611
人才工作局0755-82970153
45 福田英才荟研修补贴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人才工作局0755-82970153 2023/12/31
46 福田英才荟人才住房支持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0755-82918949 2023/12/31
47 福田英才荟医疗保健服务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福田区干部综合服务中心0755-82918277 2023/12/31
公共领域人才支持
48 福田英才荟高等教育机构招生支持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教育局0755-82918332 2023/12/31
49 福田英才荟卫生系统人才奖励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卫生健康局0755-82918710 2023/12/31
50 福田英才荟文化人才奖励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福田区委宣传部0755-82918607、
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0755-83089216
2023/12/31
51 福田英才荟体育人才奖励支持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0755-82976227 2023/12/31
52 福田英才荟执(职)业人才奖励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人力资源局0755-82918537(咨询正高职称、
注册会计师、执业药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奖励)
0755-82918165(咨询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奖励)
2023/12/31
53 福田英才荟律师人才奖励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福田区司法局0755-83529912 2023/12/31
54 福田英才荟高层次人才奖励支持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区人力资源局0755-82918537 2023/12/31

# 2 罗湖区

# (1)罗湖区菁英人才计划-政策导图

可点击图中相应区域,查看政策详情

# (2)菁英人才政策-目录

政策来源:罗湖企业服务平台 (opens new window)https://lhqf.szlh.org.cn/policy-service/special/personal?classification=personal,首页-菁英人才-人才政策,查看对应政策原文

序号 政策标题 发文单位 实施时间
1 罗湖区人才寻聘奖励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2023/5/6
2 罗湖区大学生实习基地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2023/5/6
3 罗湖区大学生实习补贴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2023/5/6
4 罗湖区工匠技能领军人才奖励项目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2023/5/6
5 罗湖区职业技能竞赛相关补贴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2023/5/6
6 罗湖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补贴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2023/5/6
7 罗湖区产教融合枢纽型技能人才培训载体奖励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2023/5/6
8 罗湖区博士后科研机构及博士后科研支持 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2023/5/6
9 罗湖区产业创新领军人才奖励项目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2023/5/6
10 罗湖区留学人员创业补贴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2023/5/6
11 罗湖区文化、创意、旅游产业领军人才奖励项目 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5/6
12 罗湖区深港合作博士后工作站及博士后科研 支持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2023/5/6
13 罗湖区香港青年就业和专业人才生活补贴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2023/5/6
14 罗湖区深港人才交流项目支持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2023/5/6
15 “罗湖优才卡”小汽车指标补贴服务 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2023/5/6
16 “罗湖优才卡”商业保险补贴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2023/5/6
17 罗湖区文化艺术领军人才奖励项目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5/6
18 “罗湖优才卡”公共文化服务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5/6
19 “罗湖优才卡”医疗健康服务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卫生健康局 2023/1/1
20 罗湖区深港医疗人才融合发展奖励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卫生健康局 2022/11/28
21 罗湖区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奖励项目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民政局 2023/5/5
22 罗湖区总部经济领军人才奖励项目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企业服务中心 2023/5/5
23 罗湖区深港人才科研合作项目支持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科技创新局 2023/4/27
24 “罗湖优才卡”子女校外素质培训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深圳市罗湖区委员会 2023/4/27
25 罗湖区商务服务业领军人才奖励项目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4/27
26 罗湖区商贸业领军人才奖励项目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4/27
27 罗湖区现代服务业专业人才专项奖励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4/27
28 罗湖区香港青年创业团队租金补贴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科技创新局 2023/4/27
29 罗湖区深港合作人才载体平台建设经费支持项目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科技创新局 2023/4/27
30 罗湖区科技企业聘用香港人才奖励支持项目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科技创新局 2023/4/27
31 罗湖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认定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科技创新局 2023/4/27
32 罗湖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补贴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科技创新局 2023/4/27
33 罗湖区香港青年和香港专业人才住房配租或租房补贴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3/4/27
34 罗湖区“菁英人才计划”住房安居服务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3/4/27
35 “罗湖优才卡”体育场馆服务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 2023/4/27
36 关于做好罗湖“菁英人才”有关业务安排的通知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委组织部 2022/5/10
37 罗湖区“菁英人才计划”任期考核与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委组织部 2022/5/20
38 深圳市罗湖区人才住房分配和管理实施细则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0/12/10
39 罗湖区现代金融专业人才提升激励专项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金融服务署
40 罗湖区现代金融领军人才奖励项目申请指引 (opens new window) 罗湖区金融服务署

落户补贴提要

  • 落户罗湖超过6个月且在罗湖工作满1年的硕士,补贴3万元
  • 全职工作满1年的香港青年,本科2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5万元就业补贴,最长发放3年(按年度申请);
  • 全职工作满1年且获得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香港专业人才,一次性6万元补贴。
  • 金融专业、现代服务业专业人才获国内外执业资格证书,每证补1万元成长补贴,每人最高补5万元。

# (3)罗湖区产业领域新引进急需紧缺青年人才安家与生活补贴申请指引

政策来源:http://www.szlh.gov.cn/zwfw/ztzq/lhjyrczczy/glyrczcsqzn/qrlzyj/content/post_10222160.html

罗湖区产业领域新引进急需紧缺青年人才安家与生活补贴申请指引

来源: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2-10-28

为全面优化人才创新发展生态环境,罗湖区积极鼓励企业引育青年基础型人才,重点引进具有较强发展潜能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人才发放安家与生活补贴。

一、支持事项

对在《罗湖区急需紧缺青年人才产业领域清单》(附件3)范围内新引进落户罗湖超过6个月且在罗湖工作满一年的硕士研究生,给予3万元人才安家与生活补贴,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已领取过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人员,不得申领本补贴。

二、申请对象

急需紧缺领域人才安家与生活补贴申请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2021年9月1日后经深圳市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引进的在职人才。前述时间以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引进审核文件落款时间为准。根据新引进人才类别的不同,引进审核文件包括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招调通知等。

(二)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未满35周岁。

(三)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硕士研究生学历,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为准。

(四)提交申请时落户罗湖时间超过6个月且户籍仍在罗湖。

(五)与罗湖注册的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罗湖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税满一年。

(六)所就职的用人单位在申报年度《罗湖区急需紧缺青年人才产业领域清单》范围内。

(七)未享受我区青年教师、青年医生入职补贴。

三、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1 罗湖区产业领域新引进急需紧缺青年人才安家与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 系统填报自动生成
2 申请人户口本 原件扫描上传
3 报到证(留学回国人员无需提供) 原件扫描上传
4 学信网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留学回国人员无需提供) 原件扫描上传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应届毕业生、在职人才无需提供) 原件扫描上传
5 最近1年在罗湖企业就业期间的社保证明和个税证明 原件扫描上传或系统对接
6 劳动合同 原件扫描上传
7 罗湖区“菁英人才”政策奖励补贴承诺书(附件2) 原件扫描上传

四、申请方式

(一)受理单位:罗湖区人力资源局,咨询电话:25438390。

(二)受理时间:3月、6月、9月、12月集中受理。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次月1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

五、办理程序

(一)网上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登录罗湖企业服务平台网站(网址:https://lhqf.szlh.org.cn/server)注册、提交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

(二)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转区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是否属于《罗湖区急需紧缺青年人才产业领域清单》范围内人才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三)审核与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信息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事项,在罗湖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环节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期限)。

(四)补贴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由区人力资源局发放补贴资金(财政资金发放环节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期限)。

六、其他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在人才引进的审核文件下发之日起2年内提出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前社保不可断缴。

(二)补贴发放到申请人的金融社保卡账户,银行账户须为有效一类银行卡。

(三)如遇申报等系统升级、维护,或系统比对后需要由后台人工再次核实资料,或申请人提交资料信息有误的,补贴发放时间将受到影响。

(四)本指南项目受人才引进培养目标调控,支持标准存在调整可能。每年全区补贴总额定量,超出部分纳入下一年计划。

(五)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果出现弄虚作假及其它违规申请行为,由资金发放部门追回本政策支持资金,申请人五年内不得申请罗湖区“菁英人才”政策支持;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申请人所在单位与申请人串通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及其员工五年内不得申请罗湖区“菁英人才”政策支持。

(六)罗湖区“菁英人才”政策奖励补贴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申请人应确保申报资质符合要求,对所填报信息、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所作出的书面承诺,受理机关有权进行信用监管和事后稽核,申请人应配合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七)本指南有效期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3/12/31止

(八)本指南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25438390。技术支持电话:0755-25666543。

附件1:罗湖区产业领域新引进急需紧缺青年人才安家与生活补贴申请表.docx (opens new window)

附件2:罗湖区“菁英人才”政策奖励补贴承诺书.docx (opens new window)

附件3:罗湖区急需紧缺青年人才产业领域清单(2022-2023年).docx (opens new window)

# 3 盐田区

暂无落户补贴(请关注,持续更新中......)


# 4 大鹏新区

补贴提要

  • 本科2万、硕士3万;分两年等额发放;

  • 2021年9月1日以后首次引进落户大鹏,且在本区企业内全职工作;提交申请时户籍和工作仍在大鹏新区。

  • 截至引进日期,申请人毕业不满2年的世界大学前300,或毕业于211/985、“双一流”建设高校;

  • 首次申请补贴的,大鹏新区连续社保不少于12个月(不含补缴);续发时,在大鹏新区连续社保累计不少于24个月(不含补缴)。且2年内不存在跨区调动的情况,现仍在职。

  • 申请人企业为大鹏新区认定的上一年度重点企业或具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且社保关系在市社会局直属分局,视为在大鹏新区缴纳社保。

  • 申请期限: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交申请,超期失效;从2023年4月17日起实施

深圳市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关于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企业新引进优秀青年人才生活补贴、鹏程计划引才伯乐奖、人才社会组织公益性活动资助相关业务安排的公告

政策来源:深圳市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关于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企业新引进优秀青年人才生活补贴、鹏程计划引才伯乐奖、人才社会组织公益性活动资助相关业务安排的公告 (dpxq.gov.cn) (opens new window)

发布日期:2023-04-13

根据新版“鹏程计划”人才政策相关安排,企业新引进优秀青年人才生活补贴、人才社会组织公益性活动资助于2023年4月17日起实施,大鹏新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鹏程计划引才伯乐奖将于2023年5月15日起作出调整。为保障相关申报业务有序开展,现将企业新引进优秀青年人才生活补贴、人才社会组织公益性活动资助、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鹏程计划引才伯乐奖相关业务安排公告如下:

(一)各申请人可前往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办理。地址为: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

(二)关于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新旧政策衔接:2023年5月15日零时前已按附件5《大鹏新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操作规程(2019)》递交申请材料的,按原规定办理。后续再次申请或新申请的,按照附件1《深圳市大鹏新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申请指南》相关要求进行操作。

(三)关于“鹏程计划引才伯乐奖”新旧政策衔接:2023年5月15日零时前,按附件6《大鹏新区“鹏程计划引才伯乐奖”奖励补贴操作规程(2019)》相关规定递交申请材料的,按原规定办理。2023年5月15日零时后,按照附件3《深圳市大鹏新区“鹏程计划引才伯乐奖”奖励补贴申请指南》相关要求进行操作。

(四)请各申请人、申请单位仔细参读附件中各项补贴申请指南,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本公告由深圳市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负责解释,如有疑问请致电0755-28336771、0755-28333204。

特此公告。

附件:

1.深圳市大鹏新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2.深圳市大鹏新区企业新引进优秀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3.深圳市大鹏新区“鹏程计划引才伯乐奖”奖励补贴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4.深圳市大鹏新区人才社会组织公益性活动资助申请指南 (opens new window)

5.大鹏新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操作规程(2019) (opens new window)

6.大鹏新区“鹏程计划引才伯乐奖”奖励补贴操作规程(2019) (opens new window)

# (1)深圳市大鹏新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申请指南

一、支持事项

对出站后留(来)大鹏新区继续从事新区重点领域科研工作、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每人给予最高30万元科研资助。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分3次等额发放至用人单位。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出站后与大鹏新区企事业单位签订3 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申报资助时仍在职;

(二)申请人继续从事科研工作,参与或主持科研项目;

(三)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

(四)申请人已经获得市人力资源部门的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

(五)下列出站留(来)深博士后不可享受本规定的科研资助:

1.本市在职人员脱产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出站后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

2.博士后出站后分配至深圳市外(以国家或者省博管办行政介绍信接收单位为准)再调入深圳的;

3.已申领过深圳市发放的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后,又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第二次出站后再留(来)深圳工作的。

三、年度考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博士后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年度考核申请,填写《深圳市大鹏新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年度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简述个人任期年度内的道德品质、业绩贡献等情况,提供相关业绩贡献佐证材料。

(二)单位考核。申请人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开展考核工作,确定初步考核结果。考核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专家评审、同行评议、匿名投票等方式。

(三)内部公示。考核结果应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个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用人单位反映,用人单位应对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对考核结果予以更正并重新进行公示。

(四)提交考核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用人单位确认考核结果后,将《考核表》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交到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受理窗口,新区组织人事局对评估结果进行备案。

(五)事后核查。新区组织人事局定期组织开展背景调查工作,对考核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如发现有考核程序不规范情况的,视为该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

四、资助方式

(一)资助分三次发放,每次10万元;

(二)首次科研资助应当在接收手续办理完毕后1年以内提出;第二、第三次科研资助应当在分别出站满一年、满两年的科研工作考核合格后的1年以内提出,且申请时间最迟不得超出出站3年;

(三)错过首次申请的,或在深圳市其他区申领过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的,不再接受后续申请。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申请表》。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申报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三方协议。

(四)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大鹏新区缴纳的近3 个月的社保证明(按有关规定不需要缴纳社保的人才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在大鹏新区缴纳的近3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若申请人所在单位为大鹏新区认定的上一年度重点企业或具有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单位,且社保关系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属分局,视为在大鹏新区缴纳社保。

(五)《深圳市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或者深圳市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申报人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申报人的身份证、博士后证书。

(七)所在单位指定账户(一类账户)。

(八)申请人获得市级资助的证明材料(银行流水账单等)。

(九)参与或主持科研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深圳市大鹏新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年度考核表》(首次申请无需提交,申请第二次时需提交满一年的考核报告,申请第三次需提交满两年的考核报告)。

以上材料(二)至(八)项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责任部门

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地址:大鹏新区管委会办公楼1610室,电话:0755-28333204)。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一)申请人向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如委托他人递交要求委托手续完备;

(二)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于次月对上月份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新区组织人事局按财务相关规定拨付科研资助至单位指定银行账户,由单位按科研经费使用相关规定支出;

(五)审核不通过的及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新区组织人事局通过公示、电话、短信等方式于2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人。

九、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的,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追回资金,并将有关情况报相关部门录入信用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2023年5月15日零时前已按《大鹏新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操作规程》(深鹏组通〔2019〕8号)递交申请材料的,按原规定办理。后续申请按照本指南相关要求进行操作。

(三)本指南有效期为自2023年5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指南生效后,《大鹏新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操作规程》(深鹏组通〔2019〕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1.大鹏新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申请表 (opens new window)

1-2.深圳市大鹏新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年度考核表 (opens new window)

# (2)深圳市大鹏新区企业新引进优秀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申请指南

一、支持事项

鼓励新区企业引进优秀青年人才,对企业内全职引进、落户大鹏新区且毕业不满两年的名校学士、硕士,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生活补贴。分两年等额发放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在2021年9月1日以后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部门或大鹏新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引进日期以招调通知、毕业生介绍信或留学人员行政介绍信等引进审批文件落款时间为准。

(二)截至引进日期,申请人毕业不满两年,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三)落户大鹏新区,且提交申请时户籍仍在大鹏新区。

(四)申请人须毕业于世界大学前300强知名院校(指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QS世界大学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排名前300名的大学),或毕业于符合国家“211工程”、“985工程”、“双一流”建设高校其中之一的院校。限申报年度官方网站公布的最新排名或名单。

(五)申请人办理人才引进后一直在大鹏新区企业全职工作,首次申请的,在大鹏新区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12个月(不含补缴);申请续发的,在大鹏新区连续缴纳社保累计不少于24个月(不含补缴),且两年内不存在跨区调动的情况,现仍在职。

若申请人所在企业为大鹏新区认定的上一年度重点企业或具有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且社保关系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属分局,视为在大鹏新区缴纳社保。

(六)申请人所服务企业须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登记且正常运作。

(七)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引进审核文件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出新引进优秀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企业新引进优秀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五)申请人金融社保卡(一类账户);

(六)引进审批文件(指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应届毕业生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归国留学人员的留学人员行政介绍信、在职人才的招调通知、博士后接收函等);

(七)申请人与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登记且正常运作的用人单位签订的两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三方协议;

(八)社保部门出具的从办理人才引进时至申请新引进优秀青年人才生活补贴时的个人社保缴纳明细材料(含社保缴纳地信息);

以上材料中,(二)至(七)项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责任部门

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地址:大鹏新区管委会办公楼1610室,电话:0755-28333204)。

五、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六、审定程序

(一)申请人向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如委托他人递交,要求委托手续完备;

(二)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于次月对上月份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经核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新区组织人事局按财务相关规定拨付生活补贴至指定银行账户;

(五)审核不通过的及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新区组织人事局通过网站公示、电话、短信等方式于2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人。

七、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新引进优秀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的,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追回资金,并将有关情况报相关部门录入信用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本生活补贴仅面向企业新引进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人员不予受理。

(三)本指南有效期为自2023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附件:深圳市大鹏新区企业新引进优秀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 (opens new window)

# (3)深圳市大鹏新区“鹏程计划引才伯乐奖”奖励补贴申请指南

一、支持事项

对成功引进战略科学家、两院院士、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人才(团队)、深圳市“鹏城孔雀计划”特聘岗位专家(团队)等高层次人才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行业协会等,按照引进人才类型,每引进1人(团队)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对有效申报国家、省、市重点人才计划的人才或团队核心成员,给予最高3000元/人的申报奖励。

二、申报对象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其中企业须在大鹏新区依法经营、纳税;

(二)协助大鹏新区用人单位引才或协助人才(团队)自主落地大鹏新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行业协会等(不限辖区内)。

(三)已在大鹏新区全职工作,且有效申报国家、省、市重点人才计划的人才。

三、申报条件

(一)引才奖励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准正式注册登记;

2.企业须在大鹏新区依法经营、纳税;

3.所引进人才或团队成员应与大鹏新区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每年须在新区工作9个月以上),并已在大鹏新区连续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若申请人所在单位为大鹏新区认定的上一年度重点企业或具有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单位,且社保关系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属分局,视为在大鹏新区缴纳社保;

4.原则上应于引进人才(团队成员)与大鹏新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5.每个人才和团队只能由一个单位申报,且只能申报一次;团队内的个人不能重复申报;

6.所引进人才或团队有任期的,不能超出任期3年。

(二)重点人才计划申报奖励

1.申请人应在大鹏新区全职工作;计划引进但尚未全职来新区工作的人才,应全职来新区工作后再申请该项奖励;

2.有效申报指申请人成功提交申报材料,且通过市级或市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的形式审核;

3.申请人应在完成有效申报后1年内提出申请。

四、政策待遇

(一)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用人单位自主引才的:

1.每引进一名战略科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等杰出人才的,奖励20万元;

2.每引进一名“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创新创业人才项目专家、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深圳市“鹏城孔雀计划”A档特聘专家,奖励10万元;

3.每引进一名“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重点人才工程青年人才项目的专家、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领军人才、深圳市“鹏城孔雀计划”B档特聘专家,奖励8万元;

4.每引进一名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深圳市“鹏城孔雀计划”C档特聘专家,奖励5万元;

5.每引进一个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团队或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奖励20万元;

6.由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或具有同等水平的人才作为团队带头人的创新创业团队,贡献突出、影响较大的,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可申请最高至50万元的奖励。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协助引才的:

1.每引进一名战略科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等杰出人才的,奖励15万元;

2.每引进一名“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创新创业人才项目专家、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深圳市“鹏城孔雀计划”A档特聘专家,奖励8万元;

3.每引进一名“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重点人才工程青年人才项目的专家、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领军人才、深圳市“鹏城孔雀计划”B档特聘专家,奖励5万元;

4.每引进一名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深圳市“鹏城孔雀计划”C档特聘专家,奖励3万元;

5.每引进一个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团队或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奖励15万元。

(三)国家、省、市重点人才计划申报奖励:

1.对有效申报国家重点人才计划的人才或团队核心成员,给予3000元/人申报奖励;

2.对有效申报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的人才或团队核心成员、有效申报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的核心成员,给予2000元/人的申报奖励;

3.每人每年只能获得一次同级别人才计划的申报奖励。同时申报国家、省、市不同级别人才计划的,可叠加享受申报奖励。

五、申请材料

(一)引才奖励

1.《大鹏新区“鹏程计划引才伯乐奖”申请表》;

2.人才或团队的资格证明;

3.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人才被接收为新区事业单位职员且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可提供新区职员备案表;

4.申请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法人有效机构身份证件(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人登记证书等);

5.申请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新区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6.人才或团队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7.外籍人才需提供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才需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8.社保部门出具的从签订劳动合同至申请该项目时,新引进的人才或团队成员的个人社保缴纳明细材料(含社保缴纳地信息,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个社保险种,补缴断缴不计入正常缴纳月数,如因特殊情况未在大鹏新区缴纳养老保险,需提供情况说明)。其中,境外申请人、已退休申请人,如无法提供参保证明,可提供商业工伤险、意外险证明或情况说明;

9.若为协助本地用人单位引才的,需提供招聘服务协议或同等证明材料;若为协助人才(团队)自主落地的,需提供落地协议、三方引才协议或同等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2至7项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国家、省、市重点人才计划申报奖励

1.有效申报国家、省、市重点人才计划的证明材料(申报界面截图、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入评审阶段的通知或其他可证明的材料);

2.申请人金融社保卡账号及开户行信息;

以及五(一)中第3、4、6、8项材料。

六、责任部门

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大鹏新区管委会办公楼1610室,电话:0755-28333204)。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一)申请人向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

(二)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于次月对上月份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和背景调查;

(三)审核通过的,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新区组织人事局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拨付奖励补贴资金至指定银行账户;

(五)审核不通过的及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新区组织人事局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示、电话、短信等方式反馈给申请人。

九、其他事项

(一)“鹏程计划引才伯乐奖”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途径。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将根据资助协议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二)申请单位应注意做好新引进人才或团队的信息保护工作,不将人才或团队资格证明等文件在网上传播。本项奖励在线下申报。

(三)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鹏程计划引才伯乐奖”奖励补贴的,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追回资金,并将有关情况报相关部门录入信用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本指南有效期为自2023年5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指南生效后,《大鹏新区“鹏程计划引才伯乐奖”奖励补贴操作规程》(深鹏组通〔2019〕8号)同时废止。在2023年5月15日零时前,按《大鹏新区“鹏程计划引才伯乐奖”奖励补贴操作规程》(深鹏组通〔2019〕8号)相关规定递交申请材料的,按原规定办理。

附件:大鹏新区“鹏程计划引才伯乐奖”申请表 (opens new window)

# (4)深圳市大鹏新区人才社会组织公益性活动资助申请指南

一、支持事项

支持人才社会组织在大鹏新区开展人才沙龙、学术交流、主题论坛、展览等公益性活动(政府出资的活动除外),对符合条件的活动,给予活动经费总额50%、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活动项目须提前备案,未备案或备案不通过的不予支持。备案仅用于申请大鹏新区人才社会组织公益性活动资助,不作为政府部门批准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或其他用途;

(二)活动资助申请须在活动结束后60日内提出,只能申报一次。逾期未递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资助;

(三)原则上人才沙龙应不少于30人参加,学术交流、主题论坛等活动应不少于50人参加,展览、招聘及其他公益性活动参与人数应不少于100人。有院士、与院士同等水平专家或世界500强企业高管参加的活动,人数要求可减少20%;

(四)申报的组织须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五)人才交流活动应立足大鹏新区相关行业实际状况,围绕科技创新、开放合作、人才引育,以汇集高端创业创新资源,

集聚海内外优秀人才,提升区域协同创新水平为重点,活动内容充实、成效明显;

(六)在大鹏新区申请过智库机构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的事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过的事项,不再重复支持;

(七)资助资金应用于活动举办期间发生的直接支出费用,包括场租、物料、宣传、专家的交通食宿费、劳务费等,不得用于任何福利性支出。

三、申请材料

(一)备案申请材料

1.《大鹏新区人才社会组织公益性活动备案表》;

2.申报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

3.机构负责人及活动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活动策划方案(须包含活动主题、活动目的、活动时间及地点、主要内容、参加人员、活动预期效果、安全保障、活动负责人信息和活动评价标准等内容);

5.资金使用计划或经费预算(须包含支出项目、测算标准和具体金额等内容)。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材料2、3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二)经费申请材料

1.《大鹏新区人才社会组织公益性活动资助申请表》;

2.活动证明材料(活动通知、签到表和3 张以上现场照片,

必要时须提供音像资料);

3.活动总结及效果评估报告;

4.活动费用明细、发票等支出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材料4 按实际情况提供原件或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四、责任部门

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地址:大鹏新区管委会办公楼1610室,电话:0755-28333204)。

五、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六、审定程序

(一)备案申请

1.申报单位至少在活动开始前10个工作日向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递交备案材料(大鹏新区管委会办公楼1610室);

2.新区组织人事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审定后函告审定结果。

(二)资助申请

1.人才公益性活动结束后60日内,申报单位向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受理窗口(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提交后续申报材料,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报新区组织人事局审批;

2.新区组织人事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审查通过后,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审核不通过的及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新区组织人事局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于审核及公示当月反馈给申请单位;

4.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新区组织人事局按财务相关规定拨付活动资助至人才社会组织指定银行账户。

七、其他事项

(一)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人才公益性活动资助的,新区组织人事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追回资金,并将有关情况报相关部门录入信用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本指南有效期为自2023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附件:

4-1.大鹏新区人才社会组织公益性活动备案表 (opens new window)

4-2.大鹏新区人才社会组织公益性活动资助申请表 (opens new window)

# (5)大鹏新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操作规程(2019)

一、政策依据

根据《大鹏新区党工委 大鹏新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引进培育中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鹏程计划”的意见》(深鹏发〔2012〕18号)《大鹏新区“鹏程计划”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鹏发〔2016〕10号)的有关规定,对出站后在新区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每人给予30万元科研和生活经费资助。

二、申报对象

在大鹏新区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新区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出站博士后。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出站后与大鹏新区企事业单位签订3 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申报资助时仍在职;

(二)申请人已经获得市人力资源部门的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

(三)下列出站留(来)深博士后不可享受本规定的科研资助:

1.本市在职人员脱产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出站后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

2.博士后出站后分配至深圳市外(以国家或者省博管办行政介绍信接收单位为准)再调入深圳的;

3.已申领过深圳市发放的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后,又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第二次出站后再留(来)深圳工作的。

四、政策待遇

对在大鹏新区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新区企事业单位签订3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出站博士后人员给予30万元的科研资助。资助分三次发放,每次10万元。首次科研资助应当在接收手续办理完毕后1年以内提出;第二、第三次科研资助应当在分别出站满一年、满两年的科研工作考核后的1年以内提出,且申请时间最迟不得超出出站3年。

五、申请材料

(一)《大鹏新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申请表》;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申报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三方协议;

(四)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大鹏新区缴纳的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按有关规定不需要缴纳社保的人才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在大鹏新区缴纳的近1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若申请人所在单位为大鹏新区认定的上一年度重点企业或具有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单位,且社保关系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属分局,视为在大鹏新区缴纳社保。

(五)《深圳市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或者深圳市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申报人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申报人的身份证、博士后证书;

(七)所在单位指定账户(一类账户);

(八)申请人获得市级资助的证明材料(银行流水账单等)。

以上材料(二)至(八)项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责任部门

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地址:大鹏新区管委会办公楼1610室,电话:0755-28333962)。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一)申请人向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中山路10号),如委托他人递交要求委托手续完备;

(二)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于次月对上月份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新区组织人事局按财务相关规定拨付科研资助至单位指定银行账户,由单位按科研经费使用相关规定支出;

(五)审核不通过的及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新区组织人事局通过网站公示、电话、短信等方式于2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人。

九、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的,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追回资金,并将有关情况报相关部门录入信用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本操作规程自发布10日后生效,有效期五年。

附件:大鹏新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申请表 (opens new window)

# (6)大鹏新区“鹏程计划引才伯乐奖”奖励补贴操作规程(2019)

一、政策依据

根据《大鹏新区“鹏程计划”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鹏发〔2016〕10号)的规定,设立“鹏程计划引才伯乐奖”。“鼓励新区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引进和举荐人才,对成功引进两院院士、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人才、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和人才的,每引进一人(团队)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二、申报对象

新引进和举荐人才的大鹏新区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可以申领“鹏程计划引才伯乐奖”奖励补贴。

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登记,企业须依法经营、纳税。

三、申报条件

(一)新引进的人才,是指引进两院院士、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人才、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领军人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所引进人才应于2016年12月16日之后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每年须在新区工作9个月以上);

(三)人才团队包括2016年12月16日之后入选的“孔雀计划”团队和我市申报且入选的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团队;

(四)每个人才和团队只能由一个单位申报,且只能申报一次;团队内的个人不能重复申报。

四、政策待遇

(一)每引进一名两院院士等杰出人才的,奖励20万元;

(二)每引进一名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人才、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领军人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A类和B类人才,奖励10万元;

(三)每引进一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C类人才,奖励5万元;

(四)每个新入选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团队或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奖励15万元;

(五)由符合深圳市杰出人才认定标准的人才作为团队带头人的创新创业团队,贡献突出、影响较大的,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可申请最高至50万元的奖励。

五、申请材料

(一)《大鹏新区“鹏程计划引才伯乐奖”申请表》;

(二)人才或团队的资格证明;

(三)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人才被接收为新区事业单位职员且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可提供新区职员备案表;

(四)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

(五)申请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新区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六)人才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七)外籍人才需提供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才需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以上材料中,(二)至(七)项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六、责任部门

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大鹏新区管委会办公楼1610室,电话:0755-28333962)。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一)申请人向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

(二)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于次月对上月份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新区组织人事局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拨付奖励补贴资金至指定银行账户;

(五)审核不通过的及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新区组织人事局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示、电话、短信等方式反馈给申请人。

九、其他事项

(一)“鹏程计划引才伯乐奖”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途径。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将根据资助协议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二)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鹏程计划引才伯乐奖”奖励补贴的,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追回资金,并将有关情况报相关部门录入信用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本操作规程自发布10日后生效,有效期五年。

附件:大鹏新区“鹏程计划引才伯乐奖”申请表 (opens new window)

# 5 坪山新区

“龙聚坪山”人才政策

补贴提要

  • 本科3万、硕士5万;资助分两次发放;资助为税前资助
  • 全日制本科(30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35周岁以下);
  • 世界大学排名前300(生物医药产业、电子信息产业人才);
  • 世界大学排名前500(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紧缺专业目录;
  • 被推荐人在坪山区全职工作满 3 个月(第一次申请);提供最近 12 个月社保证明和个税证明(第二次申请);全年工作日可申请;
  • 被推荐人首次人才引进业务且在 2022年 11 月 10 日后获得坪山区户籍;或被推荐人具有港澳台籍。
  • 大学生实习补贴:大专1000元、本科1500元、硕士2000元、博士3000 元;资助为税前资助
  • 电子信息产业人才青年工程师(世界大学排名前 500 名高校毕业, 35 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按照中级证书 2 万元高级证书 3 万元的额度资助;获得中级证书资助后考取高级证书的,按高级证书的资助标准补足差额部分。资助分两次发放(见七类职业技术技能资格);

# (1)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产业聚龙青年人才”优秀大学毕业生资助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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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产业聚龙青年人才”优秀大学毕业生资助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坪山区主要开展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领域科研或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机构)。

(二)被推荐人在坪山区全职工作满 3 个月

(三)被推荐人在深圳市办理首次人才引进业务且在 2022年 11 月 10 日后获得坪山区户籍;或被推荐人具有港澳台籍。

(四)被推荐人为世界大学排名前 500 名高校毕业,年龄未满 30 周岁的全日制本科生或年龄未满 35 周岁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所学专业符合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领域紧缺专业目录(详见附件 2)。

(五)被推荐人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

二、申请材料

(一)第一次资助申请材料:

1.“聚龙青年人才”优秀大学毕业生资助申请表(见附件 1,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被推荐人相关材料:

  • ①被推荐人申请人才引进业务时,获得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首份引进审核文件;
  • ②被推荐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港澳台籍同胞应提供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如户口为集体户,可提供户口本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③被推荐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验证报告;
  • ④被推荐人的劳动(聘用)合同;
  • ⑤被推荐人由申请单位连续缴纳社保满 3 个月的社保清单(收原件);
  • ⑥深圳市税务部门出具的被推荐人最近 3 个月纳税证明(收原件);
  • ⑦被推荐人的 I 类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行、手抄收款账号,本人签名)。

(二)第二次资助申请材料

1.深圳市社保部门出具的被推荐人最近 12 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收原件);

2.深圳市税务部门出具的被推荐人最近 12 个月纳税证明(收原件);

3.被推荐人领取第一次资助的相关证明材料(收原件);

4.被推荐人与坪山区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领域的企业(机构)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5.被推荐人的 I 类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行、手抄收款账号,本人签名)。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整理;第一次资助申请材料中的第一项材料提供纸质版及 WORD 格式电子版,其他材料未标明原件的,均验原件存复印件。申请单位应当核实上述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由申请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名并签署日期。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被推荐人相关资料准备齐全后,由申请单位审核并向区人力资源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收件。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验,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收件;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三)审核。区人力资源局按照申请事项及工作流程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终止程序,并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四)公示。审核通过后,由区人力资源局进行公示(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人力资源局按照规定对审核通过的发放资助。

(五)发放。区人力资源局按照规定对审核通过的被推荐人发放首次资助补贴。被推荐人第一次资助领取满 12 个月之后,单位统一收集被推荐人第二次资助申请材料并提交;区人力资源局核查被推荐人的相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第二次资助。

四、申请时间

全年工作日

五、办理部门

坪山区人力资源局,办理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 12号行政服务大厅 2 楼,咨询电话:0755-85208607。

六、相关说明

(一)“聚龙青年人才”优秀大学毕业生按本科生 3 万元、硕士研究生 5 万元的额度资助;资助分两次发放,第一次资助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分别为 1 万元、2 万元,第二次资助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分别为 2 万元、3 万元。“聚龙青年人才”优秀大学毕业生资助为税前资助

(二)同一人才在同一申请年度内符合多项同类型补贴和资助条件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申请单位不得推荐已享受或正在享受深圳市或坪山区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的人才,以及不得推荐已享受或正在享受“聚龙青年人才”青年工程师资助的人才,申请“聚龙青年人才”优秀大学毕业生资助。

(三)全职工作是指人才与注册地在坪山区的企业(机构)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实际办公地在坪山区,且所在企业(机构)为其在坪山区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且不能有坪山区外的实际工资薪金纳税)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四)关于对户籍的审核,以市、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首份引进审核文件为准;通过市内迁移落户坪山区的不可申领资助。

(五)世界大学排名以申请时最近一次进入《QS 世界大学排名》或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榜单为准。

(六)被推荐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推荐或资助资格,追回已发放奖励或资助,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相关征信平台;对于帮助被推荐人提供虚假材料或知情不报的申请单位,取消当年度单位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人才资助期内未在坪山区正常工作的,取消资助资格;人才资助期内受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或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取消资助资格,不再享受我区相关人才政策。

附件:

1.“聚龙青年人才”优秀大学毕业生资助申请表 (opens new window)

2.坪山区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领域紧缺专业目 (opens new window)

# (2)《坪山区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人才政策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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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聚龙青年人才”优秀大学毕业生资助申请指南

一、 申请条件

(一) 申请单位应为坪山区主要开展新一代电子信息领域科研或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机构)。

(二) 被推荐人在坪山区全职工作满 3 个月

(三) 被推荐人在深圳市办理首次人才引进业务且在 2022年 11 月 10 日后获得坪山区户籍;或被推荐人具有港澳台籍

(四) 被推荐人为世界大学排名前 300 名高校毕业,年龄未满 30 周岁的全日制本科生或年龄未满 35 周岁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五) 被推荐人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

二、 申请材料

(一) 第一次资助申请材料:

1.“聚龙青年人才”优秀大学毕业生资助申请表(见附件,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被推荐人相关材料:

  • ①被推荐人申请人才引进业务时,获得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首份引进审核文件;
  • ②被推荐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港澳台籍同胞应提供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如户口为集体户,可提供户口本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③被推荐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验证报告;
  • ④被推荐人的劳动(聘用)合同;
  • ⑤被推荐人由申请单位连续缴纳社保满 3 个月的社保清单(收原件);
  • ⑥深圳市税务部门出具的被推荐人最近 3 个月纳税证明(收原件);
  • ⑦被推荐人的 I 类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行、手抄收款账号,本人签名)。

(二) 第二次资助申请材料

1.深圳市社保部门出具的被推荐人最近 12 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收原件);

2.深圳市税务部门出具的被推荐人最近 12 个月纳税证明(收原件);

3.被推荐人领取第一次资助的相关证明材料(收原件);

4.被推荐人与坪山区新一代电子信息领域的企业(机构)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劳动(聘用)关系证明;

5.被推荐人的 I 类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行、手抄收款账号,本人签名)。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整理;第一次资助申请材料中的第一项材料提供纸质版及 WORD 格式电子版,其他材料未标明原件的,均验原件存复印件。申请单位应当核实上述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由申请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名并签署日期。

三、 申请程序

(一) 申请。申请单位被推荐人相关资料准备齐全后,由申请单位审核并向区人力资源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 收件。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验,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收件;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三) 审核。区人力资源局按照申请事项及工作流程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终止程序,并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四) 公示。审核通过后,由区人力资源局进行公示(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人力资源局按照规定对审核通过的发放资助。

(五) 发放。区人力资源局按照规定对审核通过的被推荐人发放首次资助补贴。被推荐人第一次资助领取满 12 个月之后,单位统一收集被推荐人第二次资助申请材料并提交;区人力资源局核查被推荐人的相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第二次资助。

四、 申请时间全年工作日

五、 办理部门

坪山区人力资源局,办理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 12号行政服务大厅 2 楼,咨询电话:0755-85208607。

六、 相关说明

(一) “聚龙青年人才”优秀大学毕业生按本科生 3 万元、硕士研究生 5 万元的额度资助;资助分两次发放,第一次资助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分别为 1 万元、2 万元,第二次资助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分别为 2 万元、3 万元。“聚龙青年人才”优秀大学毕业生资助为税前资助

(二) 同一人才在同一申请年度内符合多项同类型补贴和资助条件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申请单位不得推荐已享受或正在享受深圳市或坪山区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的人才,以及不得推荐已享受或正在享受“聚龙青年人才”青年工程师资助的人才,申请“聚龙青年人才”优秀大学毕业生资助。

(三) 全职工作是指人才与注册地在坪山区的企业(机构)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实际办公地在坪山区,且所在企业(机构)为其在坪山区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且不能有坪山区外的实际工资薪金纳税)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四) 关于对户籍的审核,以市、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首份引进审核文件为准;通过市内迁移落户坪山区的不可申领资助。

(五) 世界大学排名以申请时最近一次进入《QS 世界大学排名》或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榜单为准。

(六) 被推荐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推荐或资助资格,追回已发放奖励或资助,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相关征信平台;对于帮助被推荐人提供虚假材料或知情不报的申请单位,取消当年度单位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 人才资助期内未在坪山区正常工作的,取消资助资格;人才资助期内受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或因违法犯罪行

为被判处刑罚的,取消资助资格,不再享受我区相关人才政策。

附件:“聚龙青年人才”优秀大学毕业生资助申请表 (opens new window)

# (3)电子信息产业人才青年人才青年工程师资助申请指南

第十五章 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聚龙青年人才青年工程师资助申请指南

一、 申请条件

(一) 申请单位应为坪山区主要开展新一代电子信息领域科研或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机构)。

(二) 被推荐人为世界大学排名前 500 名高校毕业年龄未满 35 周岁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三) 被推荐人在坪山区全职工作满 3 个月

(四)被推荐人持有国家认可的七类国家职业技术技能认证中级及以上证书(见附件 2*)。*

(五) 被推荐人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

二、 申请材料

(一) 第一次资助申请材料

  1. “聚龙青年人才”青年工程师资助申请表(见附件 1,加盖单位公章)。

  2. 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 被推荐人材料

  • ①被推荐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②被推荐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验证报告;
  • ③被推荐人的劳动(聘用)合同;
  • ④被推荐人持有的国家认可的七类国家职业技术技能认证中级及以上证书;
  • ⑤被推荐人由申请单位连续缴纳社保满 3 个月的社保清单(收原件);
  • ⑥深圳市税务部门出具的被推荐人最近 3 个月纳税证明(收原件);
  • ⑦被推荐人的 I 类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行、手抄收款账号,本人签名)。

(二) 第二次资助申请材料

1.深圳市社保部门出具的被推荐人最近 12 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收原件);

2.深圳市税务部门出具的被推荐人最近 12 个月纳税证明(收原件);

3.被推荐人领取第一次资助的相关证明材料(收原件);

4.被推荐人与坪山区新一代电子信息领域的企业(机构)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劳动(聘用)关系证明;

5.被推荐人的 I 类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行、手抄收款账号,本人签名)。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整理;第一次资助申请材料中的第一项材料提供纸质版及 WORD 格式电子版,其他材料未标明

原件的,均验原件存复印件。申请单位应当核实上述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由申请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名并签署日期。

三、 申请程序

(一) 申请。申请单位被推荐人相关资料准备齐全后,由申请单位审核并向区人力资源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 收件。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验,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收件;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三) 审核。区人力资源局按照申请事项及工作流程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终止程序,并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四) 公示。审核通过后,由区人力资源局进行公示(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人力资源局按照规定对审核通过的发放资助。

(五) 发放。区人力资源局按照规定对审核通过的被推荐人发放第一次资助补贴。被推荐人第一次资助领取满 12 个月之后,单位统一收集被推荐人第二次资助申请材料并提交;区人力资源局核查被推荐人的相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第二次资助。

四、 申请时间

全年工作日

五、 办理部门

坪山区人力资源局,办理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 12号行政服务大厅 2 楼,咨询电话:0755-85208607。

六、 相关说明

(一) “聚龙青年人才”青年工程师按照中级证书 2 万元、高级证书 3 万元的额度资助获得中级证书资助后考取高级证书的,按高级证书的资助标准补足差额部分。资助分两次发放,第一次资助获中级证书、高级证书的均为 1 万元,第二次资助获中级证书、高级证书的分别为 1 万元、2 万元。“聚龙青年人才”青年工程师资助为税前资助

(二) 同一人才在同一申请年度内符合多项同类型补贴和资助条件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申请单位不得推荐已享受或正在享受深圳市或坪山区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的人才,以及不得推荐已享受或正在享受“聚龙青年人才”优秀大学毕业生资助的人才,申请“聚龙青年人才”青年工程师资助。

(三) 全职工作是指人才与注册地在坪山区的企业(机构)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实际办公地在坪山区,且所在企业(机构)为其在坪山区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且不能有坪山区外的实际工资薪金纳税)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四) 世界大学排名以申请时最近一次进入《QS 世界大学排名》或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榜单为准。

(五) 被推荐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推荐或资助资格,追回已发放奖励或资助,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相关征信平台;对于帮助被推荐人提供虚假材料或知情不报的申请单位,取消当年度单位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 人才资助期内未在坪山区正常工作的,取消资助资格;人才资助期内受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或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取消资助资格,不再享受我区相关人才政策。

附件:

1.“聚龙青年人才”青年工程师资助申请表2.七类国家职业技术技能资格说明 (opens new window)

2.七类国家职业技术技能资格说明 (opens new window)

下载查看:(3)《坪山区生物医药产业人才政策申请指南》.pdf (opens new window)

补贴提要

“聚龙青年人才”优秀大学毕业生按本科生 3 万元、硕士研究生 5 万元的额度资助;资助分两次发放,第一次资助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分别为 1 万元、2 万元,第二次资助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分别为 2 万元、3 万元。“聚龙青年人才”优秀大学毕业生资助为税前资助

# (4)生物医药产业“聚龙青年人才” 优秀大学毕业生资助申请指南

第十四章 生物医药产业“聚龙青年人才”优秀大学毕业生资助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坪山区主要开展生物医药领域科研或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机构)。

(二)被推荐人在坪山区全职工作满 3 个月

(三)被推荐人在深圳市办理首次人才引进业务且在 2022年 11 月 10 日后获得坪山区户籍;或被推荐人具有港澳台籍

(四)被推荐人为世界大学排名前 300 名高校毕业,年龄未满 30 周岁的全日制本科生或年龄未满 35 周岁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五)被推荐人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

二、申请材料

(一)第一次资助申请材料:

1.“聚龙青年人才”优秀大学毕业生资助申请表(见附件,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被推荐人相关材料:

  • ①被推荐人申请人才引进业务时,获得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首份引进审核文件;
  • ②被推荐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港澳台籍同胞应提供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如户口为集体户,可提供户口本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③被推荐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验证报告;
  • ④被推荐人的劳动(聘用)合同;
  • ⑤被推荐人由申请单位连续缴纳社保满 3 个月的社保清单(收原件);
  • ⑥深圳市税务部门出具的被推荐人最近 3 个月纳税证明(收原件);
  • ⑦被推荐人的 I 类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行、手抄收款账号,本人签名)。

(二)第二次资助申请材料

1.深圳市社保部门出具的被推荐人最近 12 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收原件);

2.深圳市税务部门出具的被推荐人最近 12 个月纳税证明(收原件);

3.被推荐人领取第一次资助的相关证明材料(收原件);

4.被推荐人与坪山区生物医药领域的企业(机构)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劳动(聘用)关系证明;

5.被推荐人的 I 类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行、手抄收款账号,本人签名)。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整理;第一次资助申请材料中的第一项材料提供纸质版及 WORD 格式电子版,其他材料未标明原件的,均验原件存复印件。申请单位应当核实上述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由申请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名并签署日期。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被推荐人相关资料准备齐全后,由申请单位审核并向区人力资源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收件。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验,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收件;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三)审核。区人力资源局按照申请事项及工作流程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终止程序,并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四)公示。审核通过后,由区人力资源局进行公示(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人力资源局按照规定对审核通过的发放资助。

(五)发放。区人力资源局按照规定对审核通过的被推荐人发放首次资助补贴。被推荐人第一次资助领取满 12 个月之后,单位统一收集被推荐人第二次资助申请材料并提交;区人力资源局核查被推荐人的相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第二次资助。

四、申请时间

全年工作日

五、办理部门

坪山区人力资源局,办理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 12号行政服务大厅 2 楼,咨询电话:0755-85208607。

六、相关说明

(一)“聚龙青年人才”优秀大学毕业生按本科生 3 万元、硕士研究生 5 万元的额度资助;资助分两次发放,第一次资助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分别为 1 万元、2 万元,第二次资助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分别为 2 万元、3 万元。“聚龙青年人才”优秀大学毕业生资助为税前资助

(二)同一人才在同一申请年度内符合多项同类型补贴和资助条件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申请单位不得推荐已享受或正在享受深圳市或坪山区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的人才,以及不得推荐已享受或正在享受“聚龙青年人才”青年工程师资助的人才,申请“聚龙青年人才”优秀大学毕业生资助。

(三)全职工作是指人才与注册地在坪山区的企业(机构)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实际办公地在坪山区,且所在企业(机构)为其在坪山区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且不能有坪山区外的实际工资薪金纳税)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四)关于对户籍的审核,以市、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首份引进审核文件为准;通过市内迁移落户坪山区的不可申领资助。

(五)世界大学排名以申请时最近一次进入《QS 世界大学排名》或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榜单为准。

(六)被推荐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推荐或资助资格,追回已发放奖励或资助,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相关征信平台;对于帮助被推荐人提供虚假材料或知情不报的申请单位,取消当年度单位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人才资助期内未在坪山区正常工作的,取消资助资格;人才资助期内受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或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取消资助资格,不再享受我区相关人才政策。

附件:“聚龙青年人才”优秀大学毕业生资助申请 (opens new window)


# 6 龙岗区

补贴提要

  • 国内外硕士(有学位),一次性3万补贴,35周岁以下;
  • 一流高校或一流学科高校的硕士、或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或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的境外高校毕业生;
  • 2021年11月1日后首次引进并落户龙岗区,与龙岗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 到龙岗落户后户籍未发生跨区变更全职在龙岗区企业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且申请时仍在龙岗区企业全职工作(近1年连续在多家龙岗区企业工作的,社保记录需连续不中断,不含补缴。)
  • 申请期限:审批文件签发18个月内提出申请,超期失效(现场窗口提交申请)。例 :2021年11月1日审批的,至2023年4月30日前提交申请有效。

# (1)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开展龙岗区优秀毕业生生活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opens new window)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21日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大力集聚优秀人才,为创新龙岗建设提供智力支撑,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意见》和《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支持高端紧缺人才发展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开展龙岗区优秀毕业生生活补贴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对新引进优秀毕业生给予一次性3万元生活补贴

二、申请条件

新引进优秀毕业生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

(一)具有国内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

(二)毕业院校属于“双一流”建设高校(包括“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或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 Education)或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发布的世界排名前100名的境外高校(限申报年度最新排名,如当年度未发布,则使用上一年度排名)。

(三)2021年11月1日后首次办理深圳市人才引进业务(包括在职人才引进、毕业生接收和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并落户龙岗区,与龙岗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新引进人才引进时间以首份引进审批文件签发时间为准(学历晋升的除外)。引进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申请人应在引进到龙岗区后户籍未发生过跨区变更全职在龙岗区企业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且申请时仍在龙岗区企业全职工作(近一年连续在多家龙岗企业工作的,社保缴费记录需连续不中断,不含补缴)。

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在引进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并未曾以博士研究生身份办理过我市人才引进业务。已申报或领取龙岗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不可申请该项补贴。

本项补贴适用于在龙岗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合法诚信运营的用人单位、机构等,以及在龙岗区用人单位全职工作的相关人才(劳务派遣至区外用工单位的除外)。用人单位、机构等的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均须在龙岗区。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视为在龙岗区全职工作:

(一)与区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

(二)在区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

(三)在区外领取劳务报酬高于龙岗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的;

(四)非全职工作的其他情形。

补贴为税前金额,应缴税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申请材料

(一)材料清单如下:

1.龙岗区优秀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4.硕士学历、学位证明材料;

5.人才引进审批文件(首次办理深圳市人才引进相关手续时,所取得的招调通知/毕业生介绍信/留学人员行政介绍信);

6.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7.户口簿复印件(含户口簿首页和申请人页,如果集体户的个人页背面有户籍地址,则无需提供户口簿首页,将申请人页正反面均提交即可);

8.近一年工作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

9.近一年社会保险缴纳明细;

10.近一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若依据法律法规无需缴纳个税的,申报企业须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11.诚信承诺书(附件2);

12.个人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姓名和卡号);

13.申请人、公司简介视频(时长约2分钟,以工作环境为背景,申请人出镜简要介绍个人情况、工作岗位、公司规模、业务等情况,格式不限);

14.区人力资源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材料说明:

所有材料及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提交申请材料时,还需提供WORD文档格式的申请表。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提出补贴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申请材料,在有关申请表中写明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材料提交方式(需由申请人本人提交,不能代办):

1.前往现场窗口提交。受理单位: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209号龙岗区人力资源服务大厦4楼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755-28943908-3-0。工作日时间:9:00-12:00,14:00-18:00。

2.发送邮件提交(请将邮件大小控制在300MB以内)。邮件受理地址:邮箱lgrsrcfw@lg.gov.cn。

(二)受理审核。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形成发放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考察。

(三)公示。将在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官网通知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发放;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按正常程序予以办理。

(四)补贴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及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向申请人发放资金。

五、监督管理

本项补贴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申请人及单位应确保申报资质符合要求,对所填报信息、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及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该补贴:

(一)5年内存在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五)工作单位未依法纳税或注册地、实际办公地无正常工作迹象且不具备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所需的材料、设备、人员、场地等基本条件,不能提供业务订单(合同)等生产经营材料且企业除代扣代缴个税以外无其他自缴税费的。

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人及所在单位进行事中事后抽查时,申请人及所在单位须按要求配合提供申请人工资流水、出入境记录、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员工名册、银行流水、单位纳税记录、技术技能人才证书或知识产权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有违反诚信承诺行为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对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并责令全额退回已发放的补贴,申请人应全额退回。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核实,由区人力资源局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再给予相关奖励资助,并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监管;对因弄虚作假而获得的奖励资助由区人力资源局责令退回,发放对象应全额退回;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补贴其它未尽事宜以龙岗区人力资源局解释为准。

附件:

1.龙岗区优秀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

2.诚信承诺书

3.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3月21日

# 相关附件:

附件1:龙岗区优秀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docx (opens new window)

附件2:诚信承诺书.docx (opens new window)

附件3: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doc (opens new window)

# 7 龙华区

补贴提要

  • 世界500强企业和区认定的总部企业工作的世界大学前300强毕业,博士8万、硕士5万、本科3万生活补贴;
  • 年龄40周岁以下,高级职称;
  • 区重点企业为人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满6个月后申请;
  • 世界大学前300强知名院校,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给予20万元人才津贴,连续3年依申请等额发放。连续社保及个税满12个月后提出首次申请。
  • 按上年度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额给予不同的薪酬奖励
  •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 (1)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

# 政策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opens new window)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04日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1年11月4日

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建设“数字龙华、都市核心”,支持龙华区重点企业(机构)引进和培育优秀青年人才,推动辖区重点企业(机构)做大做强做优,推动“人城产”融合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扶持工作坚持总量控制、统筹兼顾,旨在为高成长性青年人才提供多样化保障,夯实人才发展后备力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机构),指注册地(或执业地)、实际办公地(新引进企业过渡阶段可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意见认定)及税务登记地在龙华区,依法经营和纳税的企业(机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世界500强企业和区认定的总部企业

(二)经区认定的纳税、工业、外贸、服务业、中小微创新等各类百强企业,区文化创意10强企业。

(三)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企业,境外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

(四)承诺一定周期内在龙华区形成科技转化成果,且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区重点研发机构、高层次人才团队(团队核心成员)创办或所在的企业。

(五)港澳人才在区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支持的产业园区、双创基地、孵化器、加速器等创办的企业(机构)。

(六)在区设立正常开展工作的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

(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机构设在龙华区的科研载体,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人员,经批准纳入深圳市博士后管理的组织。

(八)深圳市市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

(九)其他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或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企业(机构)。

第四条 重点企业(机构)目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五条 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扶持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区人力资源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优秀青年骨干资助

第六条 本章适用于年龄未满40周岁,具有深圳市户籍或港澳台籍,与区重点企业(机构)签订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实际办公地在龙华区,所在区重点企业(机构)为其在龙华区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以下所提个人所得税相同)6个月以上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本人所学专业或专业技术职称与区数字经济等重点产业或其从事的行业密切相关(以申请扶持时的最高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称为准),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做出相关贡献的优秀青年骨干。具体人员可由企业举荐,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世界大学前300强毕业,并取得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其中本科学历需为全日制,具体高校名单与排名,以申请时最近一次进入Quacquarelli Symonds《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榜单为准,以下所提高校排名相同)。

(二)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其他技术技能水平突出,能对我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七条 鼓励优秀青年骨干到龙华区发展,对新引进来区重点企业(机构)工作的世界大学前300强博士、硕士、本科应届毕业生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补贴金额分别为8万元、5万元、3万元。人才应在区重点企业(机构)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满6个月后申请

第八条 对毕业于世界大学前300强知名院校,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的人才给予20万元人才津贴连续3年依申请等额发放。人才应在区重点企业(机构)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后提出首次申请

第九条 鼓励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骨干通过自身努力提高创新创业效率和工作质量,按照其上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给予不同的薪酬奖励

(一)对上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给予1万元薪酬奖励。

(二)对上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给予3万元薪酬奖励。

(三)对上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50万元至70万元(含70万元)的,给予5万元薪酬奖励。

(四)对上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7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给予6万元薪酬奖励。

(五)对上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薪酬奖励。

第十条 鼓励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骨干参与在职学历晋升,自本办法实施后,对被数字经济等区重点产业方向相关专业录取,在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按规定学制学习,最终取得高一级学历晋升的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骨干,给予学费50%的补贴,学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骨干积极参加权威机构或企业推出的数字经济领域专业资格认证项目。对获得数字经济领域高水平证书(见附件)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数字经济证书奖励。

第三章 博士、博士后扶持

第十二条 本章适用于经批准在龙华区企事业等单位设立,并正常开展工作的博士后招收培养平台及新引进到龙华区工作的博士、博士后人员。

(一)本章所称博士后招收培养平台,包括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机构设立在龙华区,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以下简称其他博士后招收培养平台)。

(二)本章所称博士后人员,是指正在经批准设立的区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博士后招收培养平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或期满出站直接分配到区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工作,并签订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实际办公地在龙华区,所在企业(机构)为其在龙华区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博士后人员。港澳人才、外籍人才参照执行。

(三)本章所称博士人员,是指年龄未满40周岁,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落地龙华区就业,经市、区人力资源局接收的,拥有首份引进审核文件,与龙华区企业(机构)签订连续3年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实际办公地在龙华区,所在企业(机构)为其在龙华区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人员。港澳人才、外籍人才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经批准在龙华区新设立且正常开展青年科研人才培养工作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博士后招收培养平台,给予一次性设站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各平台为开展科研工作而购置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支出。

(一)对新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及其他博士后招收培养平台给予50万元设站资助。

(二)对新设立的创新基地,给予30万元设站资助。

(三)对经批准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创新基地,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 支持龙华区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博士后招收培养平台加大招生力度,对每成功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进站,且半年以内开题考核通过的,一次性给予平台5万元日常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鼓励龙华区用人单位与市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博士后招收培养平台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定向培养博士后人员来龙华区从事科研工作。龙华区用人单位每引进1名通过联合培养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可申请一次性5万元联合培养奖励。

第十六条 自本办法实施后,出站直接留(来)龙华区从事科研和技术转化工作,与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保的博士后人员,给予每人30万元安家补贴,连续3年等额发放。

第十七条 出站直接留(来)龙华区从事科研和技术转化的博士后,其开展的应用项目研究,3年以内研究成果在区应用转化或用于创业,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科研成果转化奖励。

第十八条 博士、博士后人员学术研修依照“尚贤卡”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鼓励博士、博士后人员积极承担重点、重大科技计划任务,在国家和地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中发挥积极作用,对主持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给予一定科研项目奖励。

(一)对新主持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科研项目奖励。

(二)对新主持承担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科研项目奖励。

(三)对新主持承担深圳市重大科技产业专项、深圳市技术攻关重点项目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科研项目奖励。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可享受人才住房服务。博士后人员可申请免租入住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龙华区人才住房,居住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可享受子女入学服务。博士后人员子女若为非深圳户籍的,在龙华区就读区属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深圳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可享受医疗保障服务。博士后人员可享受由龙华区提供的健康保险,每年可享受一次市三级保健体检待遇。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可申请报销50%,每年可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保障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优秀青年骨干资助申请实行行政审批集中办理模式,于每年5月至6月集中开放受理;第三章规定的博士、博士后扶持申请常年开放受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健康保险,由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落实,其他各项扶持与服务事项申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人才、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基地、其他博士后招收培养平台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核。所在单位对申请对象各项条件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核准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全流程网上办理。

(三)审批。属于科研成果转化奖励(第十七条)、科研项目奖励(第十九条)的申请,由区人力资源局会同区科技创新局进行审核;属于免租人才住房(第二十条)的申请,由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审核;属于子女入学服务(第二十一条)的申请,由区教育局负责审核;属于医疗费用报销(第二十二条)的申请,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审核;其他事项由区人力资源局进行审核。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和程序报批。

(四)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对拟扶持的人才、企业及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与服务落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和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资助,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各类扶持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因自身主观原因未及时申请或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章优秀青年骨干资助以企业或机构为主体进行申报。自本办法实施第二年起,原则上每家区重点企业(机构)每自然年申请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人次,该限额根据龙华区财力状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事项备案制度。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在补贴和资助发放期内发生工作单位变更,或所在单位发生注册地变更,或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以及发生重大经济、法律纠纷等事项,用人单位须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主动向区人力资源局报备。未主动报备的,6个月内暂停受理该单位人才业务申请。

第二十八条 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其补贴和资助申请资格,待相应情况解除后方可继续申请:

(一)所在企业(机构)被列入市场监管部门异常经营名录,且优秀青年人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二)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或对所在企业(机构)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的事件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三)申报人对所在单位在深圳市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四)其他应当中止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清出重点企业(机构)目录,且永久不再受理其相关财政支持申请。

(一)近5年内存在不依法纳税情形。

(二)近3年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经查询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逾期未归还财政借款。

(六)其他应当清出目录的情形。

第三十条 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回其所享受的奖励资助,并通报区相关部门,该人才不再享受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违反职业道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龙华区人才形象。

(三)申请材料、学术、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

(四)5年内,对所在单位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的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五)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对所在工作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七)被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黑名单”。

(八)经核实不属于所在区重点企业(机构)合同期内员工。

(九)其他应当终止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侵占。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龙华区将追回发放资金(含同期银行利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从区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第三十三条 同一人才获得多项区级同类型补贴和资助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纳入上级人才计划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十四条 同时符合市级博士生活补贴与本办法第七条生活补贴的人员,仅限申领其中一种补贴。已申领原政策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第八条人才津贴。同一年度已享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或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税补贴的人员,不重复享受本办法第九条薪酬奖励。

第三十五条 已认定的龙华区高层次人才不享受本办法扶持。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相关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享受区重点企业优秀青年人才津贴的,按原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直至结束。

(二)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新引进的区重点企业优秀青年人才,可按照原政策享受学费和就业补贴及人才津贴,在满足社保缴纳时间后于2022年5月至6月提出首次申请,其中人才津贴需连续3年申请。

(三)2016年8月28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前经批准在龙华区新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的设站单位,按照原政策申请相关资助。

(四)2021年9月1日前,已享受区博士后相关资助的人员,按原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直至结束。

(五)2021年9月1日前已进入龙华区博士后站点或出站直接留(来)区的博士后,可按照原政策申请相关资助。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相关操作细则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龙华区企事业博士后资助管理办法》(深龙华人〔2020〕4号)、《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方案(试行)》(深龙华人〔20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数字经济领域高水平证书 (opens new window)

# (2)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

# 政策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opens new window) 日期:2021年12月27日

本操作规程自2021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深龙华人规〔2021〕3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1年12月17日

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深龙华人规〔202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申报说明

一、《实施办法》“总则”说明

(一)第二条

“总量控制、统筹兼顾”:指的是《实施办法》将按照年度预算执行;如后续申请人数、资金预算及规模超出年度预算,将按总量控制原则进行相应补贴。

(二)第三条

1.“世界500强企业”:指最近一次入选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区认定的总部企业”:以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名单为准。

2.“经区认定的纳税、工业、外贸、服务业、中小微创新等各类百强企业,区文化创意10强企业”:以区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名单为准。

3.“承诺一定周期内在龙华区形成科技转化成果,且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区重点研发机构、区高层次人才团队(团队核心成员)创办或所在的企业”:以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4.“港澳人才在区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支持的产业园区、双创基地、孵化器、加速器等创办的企业(机构)”:以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5.“深圳市市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指经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

二、《实施办法》“优秀青年骨干资助”说明

(一)第六条

1.“未满40周岁”:“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以申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例如,申请2022年度优秀青年骨干资助的,要求申请人在2022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即于2022年5月1日提出申请的,要求申请人为1982年1月2日及以后出生)。

2.“正常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社保缴纳的起始时间,以与重点企业(机构)签订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后开始计算。

3.“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其他技术技能水平突出,能对我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以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二)第七条

“应届毕业生”:自人才最高学历毕业证书落款日期起算,两年内视为应届毕业生。(例如,2022年5月1日申请的,要求申请人毕业证书落款日期在2020年5月2日及之后)。

(三)第八条

“连续3年依申请等额发放”:每次发放均依申请予以办理;如果第二次、第三次申请时,申请人已不满足申请条件或人才所在单位不同意申请的,不予办理。

(四)第九条

1.“上年度”:指上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且自符合申请条件的月份起算。

2.“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包括所得项目的工资薪金、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算方式为:在区重点企业年度工资薪金所得申报收入总额(当月存在异地工资薪金申报的不计入)-纳税起征点金额-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试算专项扣除合计金额。

(五)第十条

学费包括在职学历晋升时规定学制内学习的学费,不包含住宿费、书本费、生活费等。

三、《实施办法》“博士、博士后扶持”说明

(一)第十二条

“未满40周岁”:“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例如,2021年12月7日申请博士扶持资助的,要求申请人为1981年12月8日及以后出生)

(二)第十五条

区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博士后招收培养平台培养的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留原设站单位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视为定向培养。

(三)第十七条

“3年以内研究成果在区应用转化或用于创业,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以区科创部门意见为准。

(四)第十八条

“依照‘尚贤卡’相关办法执行”:指依照《深圳市龙华区“尚贤卡”服务办法》学术研修资助章节相关条款执行,包括举办高水平学术会议资助、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资助、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奖励。包括:

1.在龙华区内举(承)办高水平学术会议,符合条件的,按照实际支出额度给予举办高水平学术会议资助,该资助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次。

(1)举办全球性国际会议,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2)举办亚洲区域性国际会议,给予最高15万元资助。

(3)举办全国性(含港澳台)会议,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2.鼓励博士、博士后积极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对获邀或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的,按实际支出交通费用给予资助,该资助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次。

(1)参加全球性国际会议的,最高资助2万元。

(2)参加亚洲区域性国际会议的,最高资助1.5万元。

(3)参加全国性(含港澳台)会议,最高资助0.8万元。其中,参加广东省内举办的会议,最高资助0.2万元。

对在上述高水平学术会议上宣读或作口头学术报告、论文被收录的博士、博士后,(1)(2)类再给予0.5万元额外资助,(3)类再给予0.2万元额外资助。

3.自《深圳市龙华区“尚贤卡”服务办法》实施后,对博士、博士后在国内外高水平期刊,发表与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紧密相关的科研论文,或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社会效应的学术著作的,给予一次性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奖励。同一篇论文按就高原则只奖励1次,每年每人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8万元。

(1)以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署名,在Nature、Science、Cell或所在专业领域影响因子30以上的著名科技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每发表一篇论文奖励5万元。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SCI(科学引文索引)、SCIE(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EI(工程索引)收录的影响因子5以上的高水平科技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每发表一篇论文奖励1万元。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每发表一篇论文奖励0.5万元。

(4)以第一作者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社会效应的学术著作,给予0.8万元奖励。

(五)第十九条

1.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前三位负责人可申请此项奖励。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项目等。

3.“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指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广东省重点研发计划、广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广东省软科学项目等。

4.“深圳市重大科技产业专项、深圳市技术攻关重点项目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指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等。

(六)第二十条

“居住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指免租金居住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免租金居住期限届满后仍符合人才住房入住条件的,可以续租3年,但应当按照人才住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同一人才承租住房累计年限,应符合届时市、区有关住房保障政策规定。

四、《实施办法》“管理与监督”说明

(一)第二十七条

“15个工作日以内”“6个月内”:指自优秀青年骨干从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市场监管部门公布变更后的注册地或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以及重大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发生之日算起。

(二)第二十八条

1.第(一)项:以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和深圳市社会组织信息平台(http://sgj.mzj.sz.gov.cn:9008/#information)公布的异常经营名录为准。

2.第(二)项:以公安部门出具的意见为准。

3.第(三)项:以“深圳市信用网 (opens new window)”核查结果为准。

(三)第二十九条

1.第(一)项:以税务部门出具的意见为准。

2.第(二)项:以公安部门出具的意见为准。

3.第(三)项、第(四)项:以“深圳信用网” (opens new window)“中国裁判文书网” (opens new window)“信用中国” (opens new window)“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opens new window) 核查结果为准。

4.第(五)项:以区财政部门意见为准。

(四)第三十条

1.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实行承诺制。

2.第(四)项:以税务部门、相关资金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为准。

3.第(五)项:以公安部门出具的意见为准。

4.第(六)项、第(七)项:以“深圳信用网” (opens new window)“中国裁判文书网” (opens new window)“信用中国” (opens new window)“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opens new window) 核查结果为准。

五、《实施办法》“附则”说明

(一)第三十三条

1.“获得多项区级同类型补贴和资助”:指是已申领原政策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实施办法》第八条人才津贴。

2.同一年度已享受龙华区重点企业招引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奖励的人员,不重复享受《实施办法》第九条薪酬奖励。

3.已享受《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支持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建设扶持若干措施(试行)》(深龙华府办规〔2020〕19号)支持创新创业资助的,不得重复享受优秀青年骨干资助。

4.同一人才不能以同一项目申请多项人才奖励。

(二)第三十四条

上级和区级人才计划有调整的,将相应做出调整。

(三)第三十五条

“已认定的龙华区高层次人才”:指根据龙舞华章计划系列人才政策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四)第三十六条

第(二)项:《实施办法》实施之日前新引进的区重点企业优秀青年人才,于2022年5月至6月提出学费就业补贴申请和人才津贴首次申请时,可容缺受理参保证明材料,申请时按照现有的参保证明材料先行提交,待满足连续12个月社保缴纳时间后进行补充。

第二章 优秀青年骨干资助申报指南

一、申请对象

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可申请此项资助,且以企业或机构为主体进行申报。

二、受理时间

每年5月至6月工作日受理,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材料

(一)基础材料

1.《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骨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2.重点企业(机构)证明材料;

3.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深圳户籍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深圳户籍户口本(含首页及本人页),港澳台籍申请人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申请人与所在区重点企业(机构)签订的连续3年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如申请人为在站博士后,提供与区博士后站点签订的2年以上工作协议);

5.截至申请之日时申请人在区重点企业(机构)连续缴纳6个月(申请人才津贴的需提供12个月)以上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个社保险种,补缴断缴不计入正常缴纳月数,如因特殊情况未在龙华区缴纳养老保险,需提供情况说明),其中,境外人才如无法提供参保证明,可提供商业工伤险、意外险证明或情况说明[社保缴纳证明的具体下载路径可参考: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个人社保网上服务-账号密码登录-查询服务-表单下载-个人权益记录(参保证明)查询打印(下同)];

6.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连续缴纳6个月(申请人才津贴的需提供12个月)以上纳税记录(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补缴断缴不计入正常缴纳月数。纳税记录具体下载路径可参考: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我要查询-特色应用-纳税记录开具);存在异地(非龙华区)工资薪金申报记录的,需提供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异地工资薪金的申报公司、申报金额、申报原因等);

7.以学历学位资格申请需提供: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效期请选择180天或以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8.以专业技术职称申请需提供:职业资格证明;

9.个人承诺书和授权书(见附件2)。

(二)专项材料

1.申请“第九条”薪酬奖励的还需同时提供:

(1)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重点企业(机构)上年度纳税记录(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

(2)收入明细查询;

(3)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试算查询。

2.申请“第十条”学费补贴的还需同时提供:

(1)学历晋升前的学历学位证书、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效期请选择180天或以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所参与学习高校的学费缴纳证明。

3.申请“第十一条”数字经济证书奖励的还需同时提供:

申请人获得的数字经济领域高水平证书证明。

四、申请程序

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申请人需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isLogin=false),进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三章 博士博士后扶持申报指南

一、申请对象

符合条件的博士后招收培养平台、博士人员、博士后人员可申请此项资助。

二、受理时间

工作日受理,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第十三条”设站资助

1.《深圳市龙华区设站单位资助申请表》(附件3);

2.批准设站通知书;

3.深圳市招收进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

(二)申请“第十四条”日常经费资助

1.《深圳市龙华区招收进站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申请表》(附件4);

2.深圳市招收进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

3.招收进站博士后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中国内地居民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外籍申请人提供有效护照;港澳台籍申请人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在站博士后人员工作协议;

5.在站博士后开题考核合格报告;

6.截至申请之日时博士后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个社保险种,补缴断缴不计入正常缴纳月数,如因特殊情况未在龙华区缴纳养老保险,需提供情况说明),其中,境外申请人,如无法提供参保证明,可提供商业工伤险、意外险证明或情况说明;

7.税务部门出具的博士后连续6个月以上纳税记录(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补缴断缴不计入正常缴纳月数。纳税记录具体下载路径可参考: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我要查询-特色应用-纳税记录开具);存在异地(非龙华区)工资薪金申报记录的,需提供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异地工资薪金的申报公司、申报金额、申报原因等);

8.批准设站通知书。

(三)申请“第十五条”联合培养奖励

1.《深圳市龙华区联合培养奖励补贴申请表》(附件5);

2.博士后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中国内地居民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外籍申请人提供有效护照;港澳台籍申请人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深圳市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

4.截至申请之日时博士后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个社保险种,补缴断缴不计入正常缴纳月数,如因特殊情况未在龙华区缴纳养老保险,需提供情况说明),其中,境外申请人,如无法提供参保证明,可提供商业工伤险、意外险证明或情况说明;

5.税务部门出具的博士后连续6个月以上纳税记录(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补缴断缴不计入正常缴纳月数。纳税记录具体下载路径可参考: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我要查询-特色应用-纳税记录开具);存在异地(非龙华区)工资薪金申报记录的,需提供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异地工资薪金的申报公司、申报金额、申报原因等);

6.申请人与区用人单位签订的连续3年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

7.区用人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

(四)申请“第十六条”安家补贴

1.《深圳市龙华区出站博士后人员安家补贴申请表》(附件6);

2.博士后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中国内地居民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外籍申请人提供有效护照;港澳台籍申请人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深圳市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

4.截至申请之日时博士后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个社保险种,补缴断缴不计入正常缴纳月数,如因特殊情况未在龙华区缴纳养老保险,需提供情况说明),其中,境外申请人,如无法提供参保证明,可提供商业工伤险、意外险证明或情况说明;

5.税务部门出具的博士后连续6个月以上纳税记录(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补缴断缴不计入正常缴纳月数。纳税记录具体下载路径可参考: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我要查询-特色应用-纳税记录开具);存在异地(非龙华区)工资薪金申报记录的,需提供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异地工资薪金的申报公司、申报金额、申报原因等);

6.申请人与区用人单位签订的连续3年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

7.区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科研工作考核报告(申请第二次时需提交满一年的考核报告,申请第三次需提交满两年的考核报告)。

(五)申请“第十七条”科研成果转化奖励

1.《深圳市龙华区博士后人员科研成果转化奖励申请表》(附件7);

2.博士后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中国内地居民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外籍申请人提供有效护照;港澳台籍申请人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深圳市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

4.截至申请之日时博士后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个社保险种,补缴断缴不计入正常缴纳月数,如因特殊情况未在龙华区缴纳养老保险,需提供情况说明),其中,境外申请人,如无法提供参保证明,可提供商业工伤险、意外险证明或情况说明;

5.税务部门出具的博士后连续6个月以上纳税记录(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补缴断缴不计入正常缴纳月数。纳税记录具体下载路径可参考: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我要查询-特色应用-纳税记录开具);存在异地(非龙华区)工资薪金申报记录的,需提供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异地工资薪金的申报公司、申报金额、申报原因等);

6.申请人与区用人单位签订的连续3年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

7.研究成果在区应用转化的证明文件、佐证材料及业绩贡献报告。

(六)申请“第十八条”学术研修资助

1.举办高水平学术会议资助

(1)《深圳市龙华区学术研修(举办高水平学术会议奖励)申请表》(见附件8);

(2)博士、博士后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中国内地居民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外籍申请人提供有效护照;港澳台籍申请人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深圳市接收进站(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在站博士后和出站博士后申请时提供)或首份引进审核文件[博士申请时提供,具体指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应届毕业生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归国留学人员的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在职人才的招调通知等];

(4)博士学历学位证书;

(5)截至申请之日时博士后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个社保险种,补缴断缴不计入正常缴纳月数,如因特殊情况未在龙华区缴纳养老保险,需提供情况说明),其中,境外申请人,如无法提供参保证明,可提供商业工伤险、意外险证明或情况说明;

(6)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连续6个月以上纳税记录(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补缴断缴不计入正常缴纳月数。纳税记录具体下载路径可参考: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我要查询-特色应用-纳税记录开具);存在异地(非龙华区)工资薪金申报记录的,需提供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异地工资薪金的申报公司、申报金额、申报原因等);

(7)申请人与区用人单位签订的连续3年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博士、出站博士后提供)或申请人与区博士后站点签订的工作协议(在站博士后提供);

(8)作为会议第一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9)学术会议计划;

(10)参会嘉宾名单;

(11)学术会议总结报告;

(12)经费清单;

(13)实际支出费用发票及支付凭证。

2.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资助

(1)《深圳市龙华区学术研修(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见附件9);

(2)博士、博士后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中国内地居民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外籍申请人提供有效护照;港澳台籍申请人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深圳市接收进站(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在站博士后和出站博士后申请时提供)、首份引进审核文件[博士申请时提供,具体指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应届毕业生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归国留学人员的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在职人才的招调通知等];

(4)博士学历学位证书;

(5)截至申请之日时申请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个社保险种,补缴断缴不计入正常缴纳月数,如因特殊情况未在龙华区缴纳养老保险,需提供情况说明),其中,境外申请人,如无法提供参保证明,可提供商业工伤险、意外险证明或情况说明;

(6)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连续6个月以上纳税记录(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补缴断缴不计入正常缴纳月数。纳税记录具体下载路径可参考: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我要查询-特色应用-纳税记录开具);存在异地(非龙华区)工资薪金申报记录的,需提供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异地工资薪金的申报公司、申报金额、申报原因等);

(7)申请人与区用人单位签订的连续3年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博士、出站博士后提供)或申请人与区博士后站点签订的工作协议(在站博士后提供);

(8)学术会议计划;

(9)参会嘉宾名单;

(10)学术研修活动邀请函或出席活动的官方证明;

(11)往来交通凭证;

(12)学术会议总结报告;

(13)经费清单;

(14)实际支出费用发票及支付凭证。

3.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奖励

(1)《深圳市龙华区学术研修(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0);

(2)博士、博士后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中国内地居民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外籍申请人提供有效护照;港澳台籍申请人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深圳市接收进站(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在站博士后和出站博士后申请时提供)、首份引进审核文件[博士申请时提供,具体指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应届毕业生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归国留学人员的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在职人才的招调通知等];

(4)博士学历学位证书;

(5)截至申请之日时申请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个社保险种,补缴断缴不计入正常缴纳月数,如因特殊情况未在龙华区缴纳养老保险,需提供情况说明),其中,境外申请人,如无法提供参保证明,可提供商业工伤险、意外险证明或情况说明;

(6)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连续6个月以上纳税记录(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补缴断缴不计入正常缴纳月数。纳税记录具体下载路径可参考: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我要查询-特色应用-纳税记录开具);存在异地(非龙华区)工资薪金申报记录的,需提供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异地工资薪金的申报公司、申报金额、申报原因等);

(7)申请人与区用人单位签订的连续3年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博士、出站博士后提供)或申请人与区博士后站点签订的工作协议(在站博士后提供);

(8)出版或发表论文及著作的章节。

(七)申请“第十九条”科研项目奖励

1.《深圳市龙华区博士博士后科研项目奖励申请表》(附件11);

2.博士、博士后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中国内地居民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外籍申请人提供有效护照;港澳台籍申请人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深圳市接收进站(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在站博士后和出站博士后申请时提供)、首份引进审核文件[博士申请时提供,具体指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应届毕业生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归国留学人员的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在职人才的招调通知等];

4.博士学历学位证书;

5.截至申请之日时申请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个社保险种,补缴断缴不计入正常缴纳月数,如因特殊情况未在龙华区缴纳养老保险,需提供情况说明),其中,境外申请人,如无法提供参保证明,可提供商业工伤险、意外险证明或情况说明;

6.纳税记录(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补缴断缴不计入正常缴纳月数。纳税记录具体下载路径可参考: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我要查询-特色应用-纳税记录开具);存在异地(非龙华区)工资薪金申报记录的,需提供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异地工资薪金的申报公司、申报金额、申报原因等);

7.申请人与区用人单位签订的连续3年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博士、出站博士后提供)或申请人与区博士后站点签订的工作协议(在站博士后提供);

8.科研项目申报书、主持科研项目的相关证明。

(八)申请“第二十条”人才住房

1.《深圳市龙华区博士后住房申请表》(见附件12)、《深圳市龙华区博士后住房保障申请明细表》(见附件13);

2.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3.结婚证明(如无,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4.居民户口本;

5.深圳市接收进站(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政策性住房信息查询表;

7.截至申请之日时申请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8.截至申请之日时申请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纳税记录(纳税记录具体下载路径可参考: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我要查询-特色应用-纳税记录开具);

9.申请人与区用人单位签订的连续3年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出站博士后提供)或申请人与区博士后站点签订的工作协议(在站博士后提供);

10.申请人银行账户(I类银行卡,需注明开户行支行名称及开户人姓名,与申请表上银行账户一致,正反面扫描在同一页面上)。

(九)申请“第二十一条”子女入学

人才子女入学申请,须统一在龙华基础教育网的新生报名系统上按教育部门要求进行填报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以每年的招生通知为准),并在资料审核期间主动联系学校确认资料上传无误。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MB2C43232G4442002028000。

(十)申请“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

1.《龙华区博士后医疗保障费用核销申请表》(见附件14);

2.博士后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3.深圳市接收进站(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

4.截至申请之日时申请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5.截至申请之日时申请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纳税记录(纳税记录具体下载路径可参考: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我要查询-特色应用-纳税记录开具);

6.申请人与区用人单位签订的连续3年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出站博士后提供)或申请人与区博士后站点签订的2年以上工作协议(在站博士后提供);

7.社保卡;

8.医院或社保局出具的医保结算清单、发票等报销凭证。

四、申请程序

各事项按照《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申请人需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全流程网上办理。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端口正式开放前,各申请人可提交纸质材料至深圳市龙华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办理业务。

第四章 其他事项

一、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请表涂改无效,单位意见栏应填写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人(经费来源为财政核拨)需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二)申报材料为外文的,应提供有正规翻译机构盖章的翻译件。

(三)申请材料除特殊规定外,均须经申报单位审核盖章。

二、其他

本操作规程自2021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与区其他人才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相关附件下载

附件1: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骨干资助申请表.docx (opens new window)

附件2:个人承诺书和授权书.docx (opens new window)

附件3:深圳市龙华区设站单位资助申请表.docx (opens new window)

附件4:深圳市龙华区招收进站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申请表.docx (opens new window)

附件5:深圳市龙华区联合培养奖励补贴申请表.docx (opens new window)

附件6:深圳市龙华区出站博士后人员安家补贴申请表.docx (opens new window)

附件7:深圳市龙华区博士后人员科研成果转化奖励申请表.docx (opens new window)

附件8:深圳市龙华区学术研修(举办高水平学术会议奖励)申请表.docx (opens new window)

附件9:深圳市龙华区学术研修(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docx (opens new window)

附件10:深圳市龙华区学术研修(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奖励)申请表.docx (opens new window)

附件11:深圳市龙华区博士博士后科研项目奖励申请表.docx (opens new window)

附件12:深圳市龙华区博士后住房申请表.docx (opens new window)

附件13:深圳市龙华区博士后住房保障申请明细表.docx (opens new window)

附件14:深圳市龙华区博士后医疗保障费用核销申请表.docx (opens new window)

# 8 光明新区

补贴提要

  • 国内外重点高校(双一流高校且专业为双一流学科、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名)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优秀毕业生;
  • 获得了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 毕业后在光明区就业并将户籍从深圳市外迁入光明;
  • 与提供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光明区科研机构、企业签订1年或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
  • 补贴标准:按优秀毕业生奖学金1:1的比例给予每人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 申请期限:满足申请条件后,于毕业证书签发2年内,向就职科研机构、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超期失效。
  • 政策有效期:自2023年5月8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 (1)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引进优秀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引进优秀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opens new window)

发布日期:2023-04-28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科研机构、企业与国内外重点高校合作设立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吸引优秀毕业生留在光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和《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引进优秀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 2023年4月28日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引进优秀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和《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为助力光明区打造原始创新策源地、科研经济先行地和创新人才集聚地,鼓励科研机构、企业与国内外重点高校合作设立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吸引优秀毕业生留在光明,结合光明科学城建设发展需要及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研机构、企业是指在光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内外重点高校是指:

毕业证书签发之日,属于教育部最新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且所学专业属于“双一流”学科,或属于最新QS世界大学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前100名的高校(限申报年度最新排名,如当年度未发布,则使用上一年度排名)。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是指光明区科研机构、企业与重点高校合作设立,发放给毕业年度优秀毕业生的一次性奖学金。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五条 光明区引进优秀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补贴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优秀毕业生

(一)毕业于国内外重点高校;

(二)获得了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三)毕业后在光明区就业并将户籍从深圳市外迁入光明区;

(四)毕业后与提供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光明区科研机构、企业签订一年或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该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对留光明的高校毕业生按所获得优秀毕业生奖学金1:1的比例给予每人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须于满足申请条件后,且于毕业证书签发两年内,向就职科研机构、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申请人不重复享受该补贴。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补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光明区引进优秀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助申请表(原件加盖科研机构、企业公章后扫描上传);

(二)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书、金融社保卡(原件扫描上传);

(三)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扫描上传);

(四)所就职的科研机构、企业与申请人毕业高校设立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上传,或复印件加盖科研机构、企业公章后扫描上传);

(五)申请人获得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原件加盖科研机构、企业公章后扫描上传)。

第九条 申请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放等环节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进行用户注册,搜索“光明区引进优秀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助”,点击“在线办理”,选择科研机构、企业所在街道提出补贴申请。

(二)受理。受理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收到补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资料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

(三)审核。受理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和光明区人力资源局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结果由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反馈申请人。申请未通过的,应反馈申请人不予通过原因。

(四)公示。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按规定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发放环节。

(五)发放。光明区人力资源局于公示结束之日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金融社保卡银行账户。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各街道负责补贴受理、初核工作。

第十一条 光明区人力资源局负责牵头制定光明区引进优秀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助政策。做好业务指导、补贴复核及发放工作;做好预算编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光明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存在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由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年5月8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或有关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修订。

附件:

1.《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引进优秀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实施细则(试行)》起草说明.docx (opens new window)

2.光明区引进优秀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助申请表.docx (opens new window)

# 9 宝安区

# 宝安区 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

政策来源:宝安亲清政企服务平台 (opens new window) 发布时间:2024-06-03 (opens new window) 网上申报时间:(全年申报)

吸引优秀大学生来宝安创业就业   围绕产业需求制定引才目录,精准引进急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可获得一次性奖励补贴。对来我区实习的在校生,符合条件的给予博士、硕士最长不超过1年的实习补贴。组建青年导师团,开设青年大讲堂,为来我区大学生提供就业创业、职业规划、心理咨询等方面的辅导。

# 申请标准

申请对象

2022年8月24日后经宝安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和首次调入的在职人才。2022年8月24日前曾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指取得引进审核文件),并在 2022年8月24日后再次办理引进手续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新引进人才引进时点以首份引进审核文件签发时间为准。

申请条件

1.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学历以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时申报的为准; 2.具有宝安户籍; 3.首份引进审核文件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由宝安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4.申请人自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后,无宝安区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所服务的用人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应保持一致,不含补缴、断缴、个人缴纳或农城化人员股份合作公司缴纳情况),且依法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 社会保险是指新引进人才通过工作单位依法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5个社保险种(社保政策允许的特殊情况除外); 5.新引进人才全职工作的企业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宝安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6.新引进人才申请人须毕业于世界大学排名前300的知名院校(指申请人毕业前一年度的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或U、S、 News《世界大学排名》排名前300名的大学); 7.新引进人才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的申请人未满30周岁、硕士的申请人未满35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首份引进审核文件签发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8.新引进人才应当在首份引进审核文件签发之日起24个月内,通过宝安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提出补贴申请(以系统受理成功为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 资助/奖励标准

本科15000元/人、硕士30000元/人。补贴资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到个人账户。

#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要求 1 居民身份证【所上传的电子版申请材料应当清晰、完整。((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合法证件)) 】 原件:1复印件:0 必要 2 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应当在审核材料后,在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并在审核意见处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 原件:1复印件:0 必要 3 劳动合同【需提供与注册地为宝安区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劳动派遣的应同时提供用工单位在职证明】 原件:1复印件:0 必要 4 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一类账户)【需提供清晰且为一类账户的银行卡】 原件:1复印件:0 必要 5 引进审核文件签发之日起至最新月份的社保缴纳证明(由 所服务的宝安区用人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断缴、个人缴纳 或农城化人员股份合作公司缴纳情况,需社保局加盖公章)【所上传的电子版申请材料应当清晰、完整。 】 原件:1复印件:0 必要 6 宝安区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招调员工通知》、《调动通知》、《留学人员行政介绍信》【所上传的电子版申请材料应当清晰、完整。 】 原件:1复印件:0 必要 7 毕业证、学位证;留学生提供《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和教育部开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所上传的电子版申请材料应当清晰、完整。 】 原件:1复印件:0 必要 8 户口本首页及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复印件【所上传的电子版申请材料应当清晰、完整。】 原件:1复印件:0 必要 受理机关及审定程序 受理机关

#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全年工作日; 办理地点:网上办理。

审定程序

业务咨询电话 0755-36654321。

补充说明 宝安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网址:https://qqzq.baoan.gov.cn


# 10 南山区

# 【导览图1】南山区人才+产业政策

南山1

# 【导览图2-3】南山区人才+产业政策

南山2-3

# 【导览图4-5】南山区人才+产业政策

南山4-5

# 【导览图6-8】南山区人才+产业政策

南山6-8

# 【导览图9-10】南山区人才+产业政策

南山9-10

# 【导览图11-12】南山区人才+产业政策

南山11-12

# 【导览图13-15】南山区人才+产业政策

南山13-15

# 【导览图16-17】南山区人才+产业政策

南山16-17

# 【导览图18-19】南山区人才+产业政策

南山18-19

# 【导览图20-21】南山区人才+产业政策

南山20-21

政策原文

政策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时间:2024-03-28 (opens new window)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产业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

# 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重大机遇,打造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深入实施“总部研发+高端制造”产业发展战略,发展实体经济,巩固传统优势产业领先地位,推动南山“14+7”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布局融合集群发展,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鼓励、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为促进创新驱动和提升全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扶持类别、扶持范围和扶持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采用评审、核准等办法确定扶持项目,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具体包括核准类资助、评审类资助和专项类资助。核准类项目适用普惠性原则;评审类项目适用择优劣汰原则;专项类项目适用“一事一议”方式,专项类项目由各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等,以各项产业扶持措施的规定为准。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项目完成前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下称“事前资助项目”),应与资金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在项目完成后申报获得的专项资金,应视同其自有资金,由申报主体依法依规安排使用;资金主管部门可对资金的安排使用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扶持对象、扶持标准,分别由各项产业扶持措施另行作出规定。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下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是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决策审批机构。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分别为各项产业扶持措施的资金主管部门。与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相关的各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就各项产业扶持措施资金的撤销、新设、合并及修订、调整提出方案,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各资金主管部门的分管区领导任副组长,组成人员包括区人才工作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国资局、区统计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行使决策权、监督权,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在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个资金审批专责小组,各专责小组由各分管副区长、各有关部门组成,分管副区长为专责小组组长。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企业服务中心。

第八条 区企业服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配合完成会议纪要签发;负责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

(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的起草,统筹开展管理办法和各项产业扶持措施等文件的宣讲;

(三)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公示;

(四)统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会议审议的材料,统一查询相关信息。

第九条 区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审核各资金主管部门年度资金预算及上年度决算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

(二)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及预算执行情况予以确认;

(三)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及时安排资金;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条 各资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各项产业扶持措施、操作规程;

(二)编制和执行本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使用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提出调整;

(三)审核项目申报,组织开展项目考察、评审和核准工作,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项目申报主体的咨询和投诉;

(四)组织召开专责小组会议,配合完成会议纪要签发;

(五)对事前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将企业违规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及时反馈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组织开展分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其他成员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区司法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政策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区统计局:负责对申报主体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配合各资金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三)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政务数据的归集、管理,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为企业画好像,建立“一企一档”信息资源库,精准掌握企业信息。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安排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安排。

(一)各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最新政策精神及上年度资助情况,编制下一年度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及规模。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结合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和经济发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和各项产业扶持措施资金预算安排意见,一并纳入区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各资金主管部门依据各项产业扶持措施,在批复的各项产业扶持措施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制定各项产业扶持措施年度使用计划。年初预算编制时需提交年初产业引导方案、年度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评价体系,同部门预算一并报区财政局。

(四)同一项产业扶持措施资金内不同扶持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各资金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按预算调剂程序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

第十三条 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

(一)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

(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金扶持(含前海合作区制定的同类性质扶持政策);

(三)专项资金评审类资助,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资助的同一类别项目不得超过一个,连续资助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

对于超过前款限制,但资金主管部门认为确实有必要增加资助的,该资金主管部门应向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提交专项申请。

各产业扶持措施或其操作规程中对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资助金额限制的扶持项目,应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获得产业资金资助的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各产业资金主管部门对获得资助后企业的注册地址、纳税数据及统计数据有要求的,可另行在项目申请书(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事前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分批拨付制度。项目申报主体应与资金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受资助项目的完成进度情况分批拨付资金。获得专项资金事前项目资助的单位,因故取消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已无必要时,应及时申报并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合同解除后,负责管理该资金的资金主管部门应视情况组织审计并及时收回剩余专项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统一受理、各司其责、分类审批”的管理模式。相关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主体原则上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四)其他除外情形的,由资金主管部门在产业扶持措施或其操作规程中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二)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注册地或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十九条 项目的申报与审核原则上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主体按照相关资金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备齐资料,通过“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提出申请。

(二)区企业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

(三)各资金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四)区财政局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及预算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区统计局对申报主体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区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主体注册地情况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授权的数据平台进行核查。

(五)按照“充分授权,分类审批”的原则,由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授权并认定的:

1.简易审批项目,由各资金主管部门复核后,报请分管副区长签批的方式办理;

2.专责小组审批项目,由对应的牵头资金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责小组会议办理。

资金主管部门和专责小组权限以外的项目审批以及“一事一议”事项,由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策。同时,各资金主管部门和专责小组及时向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报告已审批项目资助安排使用情况。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召开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

(六)区企业服务中心将各资金主管部门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再按相应的程序提交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专责小组会议、简易方式进行审议。

(七)经审议后,由各资金主管部门直接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八)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事前资助项目,各资金主管部门与项目申报主体签订专项合同。

(九)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各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申报与审核程序有其他除外情形的,由各产业扶持措施或其操作规程中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事前资助项目坚持项目到期验收再申报的原则。对于逾期不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申报主体,不允许其申报事前资助项目专项资金;对于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申报主体,自验收结论出具之日起三年内不允许其申报事前资助项目专项资金;对于逾期提交验收申请但最终验收通过的项目申报主体,自验收结论出具之日起恢复其事前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资金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专项资金,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获得资助企业的发展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主体,有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及相关承诺,采取商业贿赂等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的,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评审机构及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资金主管部门要对专项扶持资金加强建章立制,对制度所涉及审核程序和监督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予以评估,对权力监督制约的严密程序及自由裁量权大小、腐败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确定重点和一般风险等级,明确管理责任,实行风险等级管理,定期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审查,形成资金主管、纪监、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的监督协同管理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产业扶持政策》(深南府规〔2022〕3号)同时废止。

# (1)南山区人才工作发展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激发各类人才参与创新创造,进一步优化南山人才发展生态,为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撑,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人力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人力资源局分项资金、区发展改革局分项资金、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及区企业服务中心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涵盖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和服务,包括引进高端和紧缺人才、激励在南山创新创业的人才发展、培养符合南山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产业人才、开展各类人才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南山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五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本措施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及持牌专营机构、经行政机关准予设立的执业机构、社会组织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新引进落户人才扶持、绿色通道企业人才突出贡献奖励、私募投资基金人才团队奖励、国际人才交流学术活动支持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申报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支持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人才团队奖励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人才引进与培养支持

第六条 新引进落户人才扶持。

对南山区统计在库企业新引进入户且引进时年龄30周岁以下,在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150位的世界知名大学或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获得全日制硕士学位,并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人员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第七条 急需紧缺产业人才引荐机构扶持。

鼓励并支持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南山区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予以奖励。单笔奖励资金不超过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人才安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依规模等条件,给予企业核心人才一次性安置补贴,每家企业最高600万元。

第九条 青年人才培养扶持。

依托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一批人才实训基地,支持高校在校学生进行实习训练,对符合条件的实训学生及实训基地,给予以下资助:

实习补贴支持。按实训学生的学历层次和实训期限对实训基地给予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为:大专生每人每月10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3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5000元,每人最长资助期限为12个月。

人才落户支持。对实习结束后获得实训基地录用的实训人才,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且办理引进入户的,按其学历层次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本科生2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博士研究生10万元。此补贴获得者不得同时享受市区级新引进人才落户同类补贴政策。

实训基地奖励。根据实训学生数量和留用比例等情况,每年定期组织优秀实训基地评选,对获评为优秀实训基地的企业给予年度最高10万元的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5家。

第十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载体建设扶持。

对经市级部门备案新设立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乡村振兴技能工作站等载体,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择优资助项目的载体,按项目类别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

对经区级部门备案新设立的高质量技能人才育成基地,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三章 人才创新与创业支持

第十一条 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支持计划。

(一)对经评价认定的顶尖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二)对获得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立项的南山区企业,或由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 深港澳台创新合作支持计划。

(一)对获得港澳特区政府、港澳高校、香港科学园、香港数码港创新创业资助的港澳企业,按照不超过港澳企业实际获得资助金额的50%,给予港澳企业或其股东成员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企业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50万元。

(二)对辖区内被认定为深圳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孵化载体,给予其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30万元资助。

第四章 人才发展与激励支持

第十三条 绿色通道企业人才突出贡献奖励。

对在南山区绿色通道企业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优秀人才,按照其个人综合贡献给予不同的薪酬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十四条 高技能人才发展激励。

对在南山技术技能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含)以上的高技能人才,经主管部门确认,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补贴。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发展贡献奖。

鼓励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南山发展,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私募投资基金人才团队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管理规模10亿元以上的私募机构高管、资深从业人员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00万元的人才团队奖励,每家机构不超过10人。

第十七条 软件企业人才扶持。

对在南山区互联网或软件企业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软件人才,上年度获得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专业技能证书的,给予每人不超过2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人工智能产业优质团队落户奖励。

支持国内外顶尖人工智能创新团队落户南山,对于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经认定可予以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引进的相关紧缺人才落户、住房、医疗、教育咨询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金融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提升补贴。

鼓励南山区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专业资格认证考试,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新能源产业人才支持。

对新能源领域承担市级以上重点项目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生产岗位核心骨干进行奖励,其申报人数最高不超过申报奖励上一年度末在册员工数的3%,且不超过10人,单个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已获本措施相关支持的,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国际人才交流学术活动支持。

支持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内高校院所等单位举办高水平国际学术活动,对经区人力资源部门报备并确认的活动按照实际支出给予60%的费用补贴,每单位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人才工作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报请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承担,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 南山区企业融资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满足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支持企业股权融资、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三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扶持政策。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申报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第五条 科技金融贷款贴息支持。

支持辖区科技企业开展融资,符合条件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最高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六条 科技金融投资机构支持。

对投资南山区科技企业的投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融资。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的,按实际融资成本的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

支持辖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照实际发生的利息、担保、保险、评估费用的最高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供应链金融融资。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的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每类资助最高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条 支持绿色融资。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抵押排污权、碳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三章 支持企业股权融资

第十条 科技金融创业融资支持。

(一)对获得投资机构投资的科技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其上一年度获得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二)对近3年累计获得投资机构1亿元以上投资的科技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资助。

获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资助的企业当年可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申请贷款贴息额度20%的提升。

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仅能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资助择一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联合创新基金支持计划。

(一)支持区内企业联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对南山区内参与设立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的企业按照其每年实际出资额最高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2000万元,连续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二)支持区内企业联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设立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企业联合基金,对南山区内参与设立省企联合基金的企业按照其每年实际出资额最高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连续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第四章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第十二条 支持优质企业上市。

(一)境内上市企业扶持。

1.对计划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其中,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对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并获上市申请受理的企业,最高给予24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进入创新层后,最高给予4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并计划在北交所上市的,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其中,对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且获上市申请受理的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境外上市企业扶持。

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通过红筹、协议控制等间接方式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此项目资金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十三条 上市募投融资项目支持。

支持上市企业在南山区实施首发融资项目与再融资项目,对募集资金超过50%(含)以上用于投资南山区的,按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募集资金超过70%(含)以上用于投资南山区的,按投资额的7‰予以奖励,最高资助2000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 南山区产业用房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降低南山区企业成本,加快产业集聚,提升区域竞争力,引导企业扎根南山区经营,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及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发展改革局分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分项资金、区卫生健康局分项资金及区企业服务中心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高端制造业、行业协会租赁办公用房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私募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购置及租赁办公用房,申报入驻风投创投专项楼宇的机构、高端制造业、人才服务机构租赁办公用房等项目的主体及申报新引进企业购置、租赁、装修办公用房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等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申报总部企业、上市企业、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购置及租赁办公用房,申报私募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新引进企业购置办公用房及申报专精特新企业、入驻风投创投专项楼宇的机构、重点服务业租赁办公用房、专业园区(楼宇)运营企业租金补贴等项目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购置扶持

第四条 在南山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购置扶持:

(一)对经认定的上市企业和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

(二)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本项与第一项、第三项不重复资助。

(三)对符合条件的私募机构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总额最高2000万元,分两年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本项与第一项、第二项不重复资助。

(四)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本项与第一项至第三项不重复资助。

第三章 租赁扶持

第五条 在南山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扶持:

(一)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给予最高3000万元房租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分5年给予最高3500万元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50万元。

(二)上市企业。对经认定的上市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最高1200万元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本项与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不重复资助。

(三)总部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4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00万元。本项与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及第五项不重复资助。

(四)专精特新企业。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对专精特新企业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租金补贴项目,按照《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支持工业企业保留核心生产制造”政策,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本项与第一项至第三项及第五项不重复资助。

(五)私募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私募机构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累计给予最高1000万元房租补贴;支持私募机构入驻辖区内政策性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可享受参考价格的30%;对入驻风投创投专项楼宇,且符合条件的机构,最高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70%,分5年累计给予最高2000万元房租补贴。本项与第一项至第四项不重复资助。

(六)新引进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本项与第一项至第五项不重复资助。

(七)低空经济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机构。经评审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支付房租的50%且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每年度不超过50万元。

(八)新能源企业。对成立5年以内(以首次申请时间计算)、近3年累计获得融资额1亿元以上,且未享受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九)生命科技企业。对成立5年以内(以首次申请时间计算)、近3年累计获得融资额1亿元以上,且未享受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十)高端制造业。对在南山区设有生产线、上年度产值超过1亿元(含市内跨区域分成企业,按分成后产值计算)、上年度产值正增长或本年度截至申报月上月的累计产值正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以及上年度营收正增长的规下工业样本企业,对其在南山区租用的产业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按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规下工业样本企业每年资助上限50万元;规上工业企业根据其快报工业增加值规模分档设定年度资助上限,最高1000万元。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等称号的规上工业企业,不受产值规模要求限制,且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

(十一)重点服务业。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按照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投入,给予连续三年全额资助,每年分别最高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十二)互联网(软件)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或软件企业在南山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租金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

(十三)现代物流业。对获得“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深圳市AAAAA级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在南山区内租赁自用仓库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每年最高150万元。

(十四)商贸业。对在南山区产业园区内经营3家(含3家)以上的集体食堂,每家食堂面积达到4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租金补贴,每家集体食堂每年补贴金额最高30万元。

(十五)专业园区(楼宇)运营企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规模集群,引导优质企业集聚发展。对经认定的专业园区或楼宇主动降低入驻租金,且入驻企业达到一定产值(营收)规模条件的,给予园区或楼宇运营方每年最高1000万元补贴,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十六)人才服务机构。鼓励拥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全球性或国内知名的人才服务机构入驻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经核准的入驻机构,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70%给予最高100万元租金补贴,在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最高70万元租金补贴。

(十七)文化、体育企业。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文化、体育企业:

1.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体育企业,按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5%给予房租补贴,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入驻市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的文化、体育企业,因园区城市更新搬迁至南山区内其他社会物业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25%给予房租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

2.对符合条件的电竞企业,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5%给予房租补贴,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5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租赁物业的电竞场馆,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个电竞场馆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租用教室的电竞培训机构,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35%给予补贴,每个机构每年不超过5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十八)行业协会。对在本辖区范围内租赁社会办公用房的重点行业协会或上年影响力评估前30名的行业协会,按档次予以资助,每家行业协会每年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 装修扶持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装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对辖区经济乃至深圳、湾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或突出经济贡献的项目,由相关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对其购置(租赁)实际需要的用房扶持金额可以相应提高,但扶持总额不超过原资助标准的2倍。

第八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南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承担,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 南山区服务企业保障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加快进一步服务企业决策部署,持续优化服务企业营商环境,帮助企业拓市场、破瓶颈、解难题,完善政企沟通、要素保障、企业减负等服务企业常态长效机制,为企业转型升级发展提供坚实保障,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包括公共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政务服务和数据服务及企业诉求协调办理服务等具体服务企业内容。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

第三条 开展形式丰富的“送法进企业”活动,针对企业类型定向开展案例分享、法律法规解读、法律答疑等主题的专项普法活动,促进企业员工树立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合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省司法厅开展的广东省“法治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指导企业申报广东省“法治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第四条 推进企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定期开展涉企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活动。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上重点使力,帮助企业梳理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重点难点问题,提高企业矛盾纠纷前端预防能力,提前分析研判,落实防范措施,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第五条 发挥南山区创新创业法律服务中心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在西丽、高新、前海、深圳湾设立创新创业法律服务中心,为片区企业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法治宣传、法律讲座活动。各片区企业可以通过“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提出法律服务需求,承接运营的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型”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片区内符合条件的经营困难企业提供免费法律顾问服务,以优惠的标准提供代理案件、开展融资、知识产权全链条法律服务。

第六条 推动“走出去”企业强化合规风险意识,承接运营的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开展法治体检及组织法律讲座培训的方式,支持和引导“走出去”企业完善合规管理体系,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开拓海外市场保驾护航。

第七条 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组建一支具备全球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的涉外律师人才队伍,精准对接企业涉外法律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法律服务讲座,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第三章 知识产权服务

第八条 为南山区中小微企业开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绿色通道,出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费用补贴扶持政策,联合银行、担保、保险、专利、版权、法律等专业机构,共同简化办理流程、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贷款额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第九条 以《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深圳市地方标准为指导,针对有需求的企业,组织专家上门为企业评估商业秘密管理现状及问题,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体系,帮助企业排查数据安全隐患,为企业提供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商务合作保密协议的合同样本。

第十条 为面临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企业,链接海外专家及机构资源,并针对企业不同需求,指导其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排查,提供谈判对策、应诉建议等专业服务。

第十一条 在南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设立咨询投诉窗口,受理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材料。针对具体知识产权纠纷,提供登记确权、司法公证、鉴定评估、纠纷调解、法律咨询、维权建议、案件会商等服务,帮助企业维权。

第十二条 举办南山区高层次人才知识产权研修示范班,邀请知识产权界泰斗、头部企业知识产权专家、司法行政仲裁一线办案专家,为企业总裁或知识产权副总裁提供知识产权全领域培训。

第四章 政务服务和数据服务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相关要求,依托南山区各级政务大厅、专业分厅,开设“绿色通道”、“帮办代办”、“跨域通办”等线下专窗,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下政务服务。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数据资源汇聚共享优势,实现数据赋能政务服务,依托各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设“政企面对面”、“视频办”、“指尖办”等线上专区,为企业提供主动、精准、整体式、智能化的线上政务服务。

第十五条 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为企业提供惠企政策精准推送、即申即享、免申即享服务。整合政务服务、企业服务业务系统,为新开办企业提供“云上创业包”,通过云服务、数据服务等赋能小微企业,为企业提供数据支撑和服务。

第五章 企业诉求协调办理服务

第十六条 在“深i企”、“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等线上企业服务平台开设“诉求办理”功能板块,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为企业提供集约式服务企业的“入口”和“出口”,整合政府、市场、公共服务机构等多类服务资源,精准解决企业个性化诉求。

第十七条 依托企业服务常态化工作机制,围绕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各环节需求,整合区、街道各单位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政务、资金、空间、人才、法律、金融等“绿色通道”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南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部门承担。

# (2)南山区促进低空经济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支持深圳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建设,抢抓低空经济产业密集创新和高速增长的战略机遇,推动南山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打造低空经济企业总部及研发基地、建设世界低空经济高地,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及零部件研发生产制造,低空保障相关软硬件开发及系统设计与建设,低空飞行及综合服务等低空经济领域企业。

第三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引培低空经济产业项目、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低空飞行和综合服务业、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走出去、加大低空经济金融服务支持等六大部分。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及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发展改革局分项资金、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分项资金及区企业服务中心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负责相关申报、审核及管理活动等。

第五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第六条、第七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二)申报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第二章 引培低空经济产业项目

第六条 推动低空经济产业集聚。

(一)对新引进中大型工业无人机、行业应用无人机以及载物/载人eVTOL航空器等整机研发制造运营,以及航电飞控、动力能源、机体材料、任务载荷等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供应商等低空经济企业,依规模等条件,给予最高1亿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对于新落地南山区的低空飞行器整机研发、制造及运营项目,项目投资金额(不含地价)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对带动性强、具有低空经济产业发展重大贡献的项目,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

(三)鼓励低空经济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一定规模、增速条件的企业,分档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135部、141部运行资质的运营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

(四)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链融通发展,推动供需匹配、协作配套、创新合作、资源共享,对属于低空经济产业领域,且上年度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直接从辖区其他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工业样本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采购原材料,按经审计的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采购方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1000万元。其中,企业首次申报本项目时,按经审计的上年度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企业第二次申报本项目起,按经审计的上年度采购金额较上次申报本项目时认定的“上年度采购金额”的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以上购销双方存在绝对控股关系的,不予资助。

第三章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七条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一)开展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软件开发、服务应用等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包括主控芯片、飞控系统、轻量化材料、动力电池、感知避障、信息安全、航空器识别及反制等),且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6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二)对入围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采购、认证、成果推广等目录的产品,按照每个目录产品10万元,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适航证(AC)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其中,eVTOL航空器分别奖励3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别奖励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别奖励60万元、60万元、3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500万元,同一型号每项认证仅奖励一次。

第八条 加快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一)鼓励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低空经济高端创新载体建设,对国家部委(局)认定并落地南山区建设的低空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民航重点实验室等,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

(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主体开展低空仿真验证、检验检测、风洞实验、试验试飞、适航审定服务等平台建设,鼓励对外提供共享服务,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的,按服务收入的20%给予资金补贴,单个主体每年最高5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开展标准规范制订。

每项主导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最高50%的比例配套资助;每项参与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最高2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本条政策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实施用于推动标准战略工作,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第四章 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鼓励企业开展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企业投资建设低空信息基础设施(低空CNSD通信/导航/监视/反制、气象监测、数字底座、监管调度平台)、地面配套设施(低空航空器起降、备降、停放、智能起降柜机、充换电及公共测试场等)以及全空间无人系统相关基础设施。对经主管部门备案许可、具备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的50%进行一次性补贴(不包含航空器采购及软件系统),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章 发展低空飞行和综合服务业

第十一条 支持开展低空物流。

对开通医疗/应急、配送等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南山区内的低空物流新航线及架次(其中,起终点均在南山区内的,一起一落计为一个架次;起终点仅有一个在南山区内的,一起一落计为半个架次)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资助。

1.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线: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每年常态化运营完成1000架次以上(含)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最高一次性资助2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首年企业年运营达到1万架次以后,每增加1万架次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次年开始,对于企业新开航线、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资助。

2.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线: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每年常态化运营完成500架次以上(含)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最高一次性资助3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50万元。首年企业年运营达到1万架次以后,每增加1万架次给予最高40万元资助。次年开始,对于企业新开航线、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资助。

以上两项资助每个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由政府采购服务的低空物流项目不享受上述资助。

第十二条 培育城市空中交通市场。

(一)对在南山区开通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通航短途运输航线、eVTOL商业运行航线并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对每条境内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南山区内,航线距离不低于25公里,年度执行不少于100架次)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每条深港跨境航线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100万元。

(二)每年安排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专项经费,用于采购城市空中交通(UAM)出行乘用体验券。该体验券面向区绿色通道企业、高层次人才和社会公众发放。

(三)支持低空经济企业探索在铁路枢纽(西丽综合交通枢纽)、港口枢纽、核心商务区、旅游景点等开展低空飞行联程接驳应用,拓展旅客联程接驳、货物多式联运等创新场景。

第十三条 拓展“低空+”业态。

(一)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将低空飞行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森林防火、城市消防、交通巡查、公安巡逻、违建巡查、国土测绘等公共服务领域购买低空飞行服务,促进低空经济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

(二)推动无人机竞速产业化。支持企业、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开展无人机竞速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游戏、俱乐部、赛事、产品开发、场馆、产业园、教育和培训等业务,将无人机竞速纳入南山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扶持范畴。

(三)鼓励低空经济从业机构在南山区面向大众开展低空文化体育、低空科普、航拍娱乐、集群表演、惠民促销等活动,将相关活动纳入南山区消费服务支撑政策支持范围。

第六章 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走出去

第十四条 打造无人机出口贸易集聚区。

依托南山区金融服务及无人机产业集聚基础,发挥无人机技术性贸易研究评议基地优势,打造一站式无人机出口贸易服务体系,建设全球无人机出口贸易中心集聚区,为低空经济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便利。

第七章 加大低空经济金融服务支持

第十五条 创新低空经济金融服务。

(一)积极支持企业创新低空经济产业链金融产品和服务,重点开展融资租赁、信贷和保险业务。将低空经济相关金融服务纳入南山区金融业发展扶持范畴,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低空经济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及质押融资、供应链金融融资,给予低空经济金融相关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提升补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支持银行加大低空经济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二)支持保险机构推出适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相关保险产品,建立低空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鼓励企业扩大经营性飞行活动规模,依法投保责任保险,给予企业年度总保费金额20%、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将低空经济企业纳入南山区企业融资扶持对象,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股权融资、上市融资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项目,列入政府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库。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请本措施支持的低空经济企业,在申请前须经主管部门备案认定。

第十七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措施与南山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承担,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 (3)南山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抢抓新能源产业发展机遇,加快打造世界一流新型储能产业中心,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新能源的战略部署,促进南山区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南山区产业新增长点,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圳市培育发展新能源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深圳市支持电化学储能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及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本措施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发展改革局分项资金、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及区企业服务中心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山区,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南山区的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上述主体应从事新型储能、充电设施、核能、智能电网、光伏、天然气、风电、氢能等新能源相关产业及相关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措施规定的“注册地”、 “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申报第五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 “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五条 加大新能源企业招引力度。

围绕储能电池及系统、智能光伏、天然气贸易、充电设施、高效电力电子器件、综合能源解决方案、氢能、海上风电运维等重点方向引进企业,依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最高1亿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并给予企业核心人才最高600万元一次性安置补贴。

第六条 培育新能源企业发展壮大。

保障新能源中小企业发展。对成立5年以内(以首次申请时间计算)、近3年累计获得融资额1亿元以上,且未享受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第七条 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支持新能源领域创新载体建设,对承担省级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分别按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技术攻关。

支持本辖区企业重点针对电池材料、电源芯片、功率器件、控制系统等储能领域,充电模块、液冷超充枪线等充电设施领域,小型智能化设备、电力电子芯片、电力数字化解决方案等智能电网领域,微型逆变器、构网型光储系统、新一代太阳能电等光伏领域,绿氢制取、氢气运储用以及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等氢能领域,海上风电智能运维等风电领域开展技术创新攻关,对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6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新能源产学研合作。

鼓励新能源企业与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股权、研发等方面深度融合。支持开展光储技术、新一代电池技术、薄膜电池、钙钛矿电池、液冷超充系统、无线充电技术、碳化硅器件、虚拟电厂智能设备等新能源技术成果转化,并对实际项目设备投入按照3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产业人才支持。

对新能源领域承担市级以上重点项目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生产岗位核心骨干进行奖励,其申报人数最高不超过申报奖励上一年度末在册员工数的3%,且不超过10人,单个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已获《南山区人才工作发展扶持措施》相关支持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新技术示范支持。

支持在辖区内实施新产品示范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设投资主体给予支持。

(一)针对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飞轮储能等新型储能示范项目按装机规模给予200元/千瓦时的项目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开展氢燃料电池无人机示范应用,对区内企业或单位首次采购辖区内生产的氢燃料电池无人机的,按照采购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认定的国家、省级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区内企业或单位首次采购辖区内新认定的首台套装备产品,按照首批采购金额给予采购方2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新能源场景支持。

打造新能源综合应用项目。鼓励区内上下游企业联动,围绕本辖区内标志性建筑、核心商圈、港口码头、工业园区等打造光储超充、车网互动一体化示范站项目,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相应采购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本条政策与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不重复补贴。

第十三条 数字化能源技术支持。

鼓励区内企业开展数字能源服务衍生业务。对产业园区、商业楼宇等购买由区内企业研发的能源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平台的,对实际采购的业主方或园区运营主体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对加装智能控制终端的用能设备或场站并接入虚拟电厂的(包括充电场站、建筑空调、冷站、5G通信基站等),单个项目按实际改造投入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十四条 推动新能源产品出口贸易。

支持新型储能、充电桩、光伏生产或贸易企业等“走出去”,并对企业海外市场准入认证费用和出口知识产权分析费用予以资助,按照不超过核定的项目费用2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承担,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 (4)南山区促进科技创新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高水平的科技自立自强,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科技创新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技术研发体系建设、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和育成示范体系建设四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的支持计划。各支持计划资金量受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总量控制,但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在南山区,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

第五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措施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国防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计划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申报仪器开放共享、科学技术奖励等支持计划的主体均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申报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等支持计划的主体均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科技创新类机构、信创生态建设等支持计划的项目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创新平台体系建设专项

第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计划。

支持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按照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资助总额最高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

第七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计划。

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围绕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重点产业发展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共性服务需求,建设算力调度、开放性行业大数据训练库、标准测试数据集、大模型评测开放服务、测试验证、设计服务、产品打样、中试熟化、场景测试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八条 重点科技创新类机构支持计划。

对市、区重点支持建设的科技创新类机构(项目),根据相关协议、文件,给予研究开发、场地租金、建设运营等经费资助,每年每机构(项目)最高资助2500万元。

第九条 国家创新载体配套支持计划。

对近三年承担全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的企事业单位(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每家单位一次性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三章 技术研发体系建设专项

第十条 重大科技项目支持计划。

对上一年度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事业单位(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相关部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每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最高200万元。

第十一条 技术攻关联合支持计划。

对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6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第十二条 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

(一)企业研发高成长支持。

对研发投入费用及增速情况符合条件的研发统计核算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

(二)企业研发新入库支持。

对新纳入研发统计核算的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第十三条 高成长性国高支持计划。

对上一年度认定通过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的,每家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十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支持计划。

本计划从国防科研生产项目、国防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等方面进行支持,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受理和资助情况不予公开。

(一)国防科研生产项目支持。

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在有效期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每家单位上一年度完成科研生产项目合同到账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国防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支持。

对参与国防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运营的机构,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运营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信创生态建设支持计划。

本计划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受理和资助情况不予公开。

每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营等,原则上连续资助不超过5年。

第四章 成果转化体系建设专项

第十六条 概念验证项目支持计划。

支持区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立概念验证中心(或创新验证中心),对于开展概念验证(或创新验证)活动的单位,经认定的每家单位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七条 联合实验室支持计划。

鼓励辖区企业、公立医院、高校成立联合实验室开展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对上一年度成立的联合实验室,按实际出资方出资金额最高30%给予资助,每家出资单位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八条 仪器开放共享支持计划。

鼓励辖区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设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公共服务平台、分析测试中心等机构开展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对辖区内上一年度认定通过的仪器共享示范机构,每家机构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产业化支持计划。

鼓励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南山区开展产业化应用研究,经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按项目获得市资助金额最高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奖励支持计划。

(一)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最高奖励3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每项奖励按照类别、等级和名次最高奖励15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最高奖励20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每项奖励按照类别、等级和名次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的单位,每项奖励按照类别和等级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五章 育成示范体系建设专项

第二十一条 科技孵化育成空间支持计划。

(一)孵化载体建设支持。

1.对上一年度获新增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最高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度获新增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按照上述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标准执行。

2.鼓励龙头企业、新锐行业服务机构、知名金融机构、头部创投机构等单位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发挥产业资源和金融投资服务优势,集聚优质创业项目,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每机构最高资助300万元,连续不超过3年。

同一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孵化载体运营支持。

对上一年度公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运营评价优秀评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最高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公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运营评价优秀评级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最高20万、15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科技应用示范支持计划。

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开展创新研发活动,对其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如新技术、新产品等在公共服务领域进行推广的应用示范项目进行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支持计划。

(一)设立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奖金,对获奖主体予以奖励,每个获奖主体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等赛事获奖的企业或团队,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在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中获奖的企业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支持计划。

(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

对在深圳南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入驻满一年且年度服务考核合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除外),按考核等级给予资助,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每年最高资助40万元,“良好”的每年最高资助20万元。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

支持辖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照实际发生的利息、担保、保险、评估费用的最高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50万元。

(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持。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为辖区产业、企业、高校院所、政府、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查询检索、评估评价、动态监测、分析咨询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四)知识产权仲裁维权支持。

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对上一年度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涉知识产权仲裁的,按照每个案件仲裁费最高30%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每年最高支持15万元。

(五)商业秘密管理试点示范企业支持。

支持辖区企事业单位试点开展商业秘密管理与保护体系相关制度建设,对获得《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深圳市地方标准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每家单位一次性最高资助30万元。

(六)标准化战略与实施支持。

每项主导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最高50%的比例配套资助;每项参与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最高2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本条政策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实施用于推动标准战略工作,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计划。

对国家、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每个活动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南山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与南山区其他同类扶持措施,由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选择适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 (5)南山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战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促进南山区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加快推动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行动方案(2023—2024年)》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科技创新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本措施资金量受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总量控制,但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人工智能企业、机构(以下合称企业);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措施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计划的项目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五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围绕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共性服务需求,建设算力调度、开放性行业大数据训练库、标准测试数据集、大模型评测开放服务、测试验证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加强算力资源保障。

对开展大模型训练、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探索的中小科技企业采购深圳市内智算中心等平台提供的算力予以支持,对上一年度采购算力资源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最高3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辖区企业在金融、医疗、电商、文化创意等领域开发垂类大模型,围绕模型构建、训练、推理部署等环节,聚集分布式训练性能优化技术、人机物数字孪生技术、监管服融合及数据联动技术等领域,开展具有重大创新性和突破性的技术研发活动。对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应用场景建设。

支持辖区企业申报重大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揭榜挂帅等市、区级项目,对获得市级资金扶持的项目,最高按照市区1:0.5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对申报区级资金扶持的项目,按照项目总投入最高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鼓励辖区企业开展全域全时人工智能场景应用示范。对建设具有行业引领的示范场景,经综合评估后,按照示范场景实际建设费用给予投资主体(非政府投资项目)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AI+百业”产业融合。

鼓励各类企业使用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通过云服务厂商的AI技术服务,支持人工智能与工业、服务业等的融合应用,推动千行百业“AI+”升级,鼓励各类企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全域、全时智能化升级,根据场景应用示范成效,分领域分批次开展支持,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建设人工智能创新集聚区。

坚持源头培育,打造南山区人工智能产业专业孵化空间,为入驻人工智能企业提供阶梯式场地租金优惠。建立专属算力池,加大数据要素供给,为人工智能初创企业提供从算力供给、算力输送、算力调度到模型训练及推理应用的一站式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优质团队落户。

支持国内外顶尖人工智能创新团队落户南山,对于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经认定可予以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引进的相关紧缺人才落户、住房、医疗、教育咨询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做大规模。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10亿元的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经综合评价,最高可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信贷融资。

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统筹整合基金资源,形成百亿元以上规模的人工智能基金群,降低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创业融资奖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励等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科技创新活动举办。

鼓励辖区企业在南山区举办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各类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主题活动,对国家、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每个活动最高补贴300万元。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与南山区其他同类扶持措施,由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选择适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 (6)南山区促进生命科技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发展20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8大未来产业集群工作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总部经济+科技创新+高端制造”发展战略,做好《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落地实施,推动“资源要素向产业集群集聚、政策措施向产业集群倾斜、工作力量向产业集群加强”,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卫生健康局、区科技创新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卫生健康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各支持计划资金量受资金总量控制,但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在南山区的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上述主体应从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合成生物、细胞与基因等生命科技相关产业及相关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措施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特别重大项目等支持计划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新药创新能力提升、特别重大项目等支持计划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五条 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

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围绕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合成生物学、细胞与基因等生命科技相关产业发展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共性服务需求,提供临床转化、生物医药安全评价、CRO(合同研究组织)、CDM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经评审通过后,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六条 新药创新能力提升支持。

鼓励企业开展新药研发,对自主研发的创新药或改良型新药,根据企业注册在南山区以后的研发进度分阶段予以资助。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开展临床试验的,每项最高资助150万元;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每项最高分别资助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获得上述资助的药品其最终上市许可持有人需为南山区企业,且单位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变更需遵守与南山区相关约定。

第七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支持。

对进入广东省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产品注册证的二类医疗器械品种最高奖励50万元,进入国家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产品注册证的三类医疗器械品种最高奖励100万元。对通过一般程序首次注册并获得生产批件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依据其注册及生产情况,每项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6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场地建设支持。

对新建或改造医疗器械GMP厂房并获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照市级资助金额最高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高成长性企业支持。

对成立5年以内(以首次申请时间计算)、近3年累计获得融资额1亿元以上,且未享受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租金最高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条 优质企业引进支持。

(一)对新迁入南山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每个创新药批准文号最高奖励200万元;每个改良型新药批准文号最高奖励10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二)对新迁入南山区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持有人,其中获得生产批件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最高奖励10万元;获得生产批件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最高奖励2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最高奖励300万元。

获得上述政策资助的申报主体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变更需遵守与南山区相关约定。

第十一条 龙头企业落户支持。

对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或者上市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在资金扶持、用地用房、人才奖励、注册审批、政府服务等方面定制专项支持政策报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实施。

第十二条 特殊需求空间建设支持。

(一)对于为满足生命科技企业发展需要,进行园区内硬件设施建设或改造的,经评审通过后,按照其建设费用最高30%给予资助,每个园区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对符合南山区生命科技产业集聚园区相应标准的,按照园区对产业集聚的支撑力度给予奖励,每个园区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累计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三)对获得市相关产业部门生命科技等领域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的,按照获得相应市级建设资助最高20%给予奖励,每个园区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十三条 海外市场拓展支持。

对于获得市相关产业部门海外市场开拓支持的生命科技类企业,按照获得的市级资助金额最高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800万元。

第十四条 特别重大项目支持。

对符合南山区战略布局,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生命科技创新项目,报区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与南山区其他同类扶持措施,由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选择适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 (7)南山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战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促进南山区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和《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科技创新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本措施资金量受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总量控制,但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类企业、机构(以下合称企业);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措施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特别重大项目等支持计划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特别重大项目支持等支持计划的项目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五条 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支持。

引进和培育具有先进理念和管理水平、掌握核心技术的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创新创业团队。对入选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的项目,市、区叠加给予最高1.2亿元资助;对入选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项目,省、市、区叠加给予最高2.2亿元资助。

第六条 核心设备购买支持。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核心设备(实际交易价格20万元以上),按照购置额最高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七条 关键技术攻关支持。

支持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针对重点发展的高端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具有重大创新性和突破性的技术研发活动。对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集成电路产业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6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第八条 EDA/IP购买支持。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购买IP(来源于IP提供商、EDA供应商或者代工厂IP模块)、EDA工具开展芯片研发,对上一年度购买IP、EDA设计工具的企业,按照支付费用最高6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分别给予购买IP、EDA设计工具补贴最高200万元。

第九条 EDA研发支持。

对从事EDA工具软件研发的企业,按照EDA研发费用最高2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补贴。

第十条 流片服务支持。

对集成电路企业首次工程流片进行支持,按照上一年度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掩模版制作、流片等)最高10%给予补贴,大于28nm(含)的工艺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50万元, 7nm(不含)到28nm(不含)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小于7nm(含)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0万元;对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进行研发的企业,按照上一年度MPW流片费用最高10%给予补贴,大于28nm(含)的工艺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7nm(不含)到28nm(不含)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小于7nm(含)以下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

对围绕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共性服务需求,建设设计服务、测试验证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工程样片测试验证支持。

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最高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三条 芯片推广支持。

支持本辖区整机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联动发展。对南山区整机企业购买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上一年度单款芯片采购金额最高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十四条 特别重大项目支持。

对符合南山区战略布局,具有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的重大集成电路产业创新项目,报区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与南山区其他同类扶持措施,由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选择适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 (8)南山区促进总部企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南山区总部经济发展,壮大总部经济规模,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南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使投资管理、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均设在南山区的总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工作的,可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享受本措施的总部企业相关扶持政策。

(一)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下同)且上年度形成综合贡献不低于5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且上年度形成综合贡献不低于700万元;

(二)金融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上年度形成综合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

(三)批发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销售额不低于50亿元且上年度形成综合贡献不低于700万元;

(四)零售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销售额不低于20亿元且上年度形成综合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五)建筑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建筑业总产值不低于20亿元且上年度形成综合贡献不低于200万元;

(六)住宿业企业、餐饮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营业额不低于2亿元且上年度形成综合贡献不低于100万元;

(七)注册登记在南山区的市级总部企业、入选《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或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企业;

(八)非金融业企业,连续3年形成综合贡献达到1500万元或者连续2年形成综合贡献达到2000万元;金融业企业,连续3年形成综合贡献达到2500万元或者连续2年形成综合贡献达到3000万元;

(九)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推动南山经济发展的重点企业。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符合本措施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的企业,征求区发展改革局、区司法局、区统计局、区企业服务中心等单位意见后,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专责小组会议审议同意后即可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符合本措施第二条第九项情形的企业,征求区发展改革局、区司法局、区统计局、区企业服务中心等单位意见后,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

第四条 总部企业从认定后次月起开始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一年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约谈,连续两年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南山区总部企业资格。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社会型产业用房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4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六条 政策性产业用房扶持。

区总部企业可申请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和国资国企产业空间,按规定给予相应租金优惠,最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30%予以租赁。具体政策措施参照《南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产业用地支持。

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可申请纳入南山区总部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独立或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厦。总部大厦建筑规模与企业贡献相匹配,以自用为主。

第八条 绿色通道服务。

区总部企业可被推荐为绿色通道企业,纳入绿色通道服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快捷政务、税务办理、上市引导、高管医疗保障和子女入学等便利服务。

第九条 人才用房政策。

区总部企业作为人才安居重点企业,可按南山区人才安居政策,享受区人才房定向配租及住房补租。具体政策措施参照《南山区人才住房补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人才突出贡献奖励。

区总部企业被推荐为绿色通道企业的,对其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优秀人才,可按《南山区人才工作发展扶持措施》的规定给予经济贡献奖励。

第十一条 产业园区运营质量提升扶持。

为鼓励产业园区提升运营质量,积极招引优质企业,对经备案、符合一定条件的产业园区,根据入驻/招引企业经济贡献等指标进行星级评定和授牌,并对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分档给予资助,每个园区年资助额最高1000万元。

第十二条 总部经济生产空间拓展扶持。

为落实“总部研发+高端制造”战略,加快打造总部经济,支持企业拓展异地生产空间,对于总部注册在南山区,以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入驻异地共建产业园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如产值规模保持正增长的,5年内可给予贡献奖励,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措施所称总部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销售额、营业额)、形成的综合贡献以申报主体独立法人(含注册地、统计关系、纳税关系同在南山区的分公司)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南山区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统计数据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综合贡献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核算范围。

第十五条 每一总部企业每年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金扶持。

第十六条 本措施所称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是指由区政府、区政府相关部门、区属国企以优惠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售或出租的产业用房。

第十七条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与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可同时享受。享受购房补贴的总部企业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房屋用途。

第十八条 区总部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向区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对涉及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九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区总部企业服务考评机制,以企业满意度评价、企业诉求办结率、企业发展情况等作为考评依据,每年对各街道和相关部门服务区总部企业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对区总部企业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对策建议,形成年度区总部企业发展和服务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区总部企业违反本措施第十九条规定的,或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获取扶持政策的,应退还所有获得补贴,并将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的奖励与补助资金在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 (9)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经济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注册地”、“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96号)第十三条第四项所列的“垂直管理单位的跨地区分支机构”可视同法人单位处理,其申报本措施政策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支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申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工业企业扎根南山发展、鼓励工业龙头企业发挥产业链带动作用、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工业企业纳统入库、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四)申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支持工业发展

第五条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对技术改造投资纳入南山区统计的企业、南山区规上工业企业(含市内跨区域分成企业),以及南山区规下工业样本企业,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的在深圳市内实施的技术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资助比例、每年资助上限根据企业技改纳统金额、增加值贡献、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指标综合评分分档确定,最高2000万元。其中,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统技术改造投资超过1亿元的,直接给予最高档次资助;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等称号的,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

第六条 支持工业企业扎根南山发展。

对在南山区设有生产线、上年度产值超过1亿元(含市内跨区域分成企业,按分成后产值计算)、上年度产值正增长或本年度截至申报月上月的累计产值正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以及上年度营收正增长的规下工业样本企业,对其在南山区租用的产业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按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规下工业样本企业每年资助上限50万元;规上工业企业根据其快报工业增加值规模分档设定年度资助上限,最高1000万元。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等称号的规上工业企业,不受产值规模要求限制,且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

第七条 鼓励工业龙头企业发挥产业链带动作用。

鼓励辖区工业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上游企业协同发展,对上年度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直接从辖区其他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工业样本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采购原材料,按经审计的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采购方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1000万元。其中,企业首次申报本项目时,按经审计的上年度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企业第二次申报本项目起,按经审计的上年度采购金额较上次申报本项目时认定的“上年度采购金额”的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以上购销双方存在绝对控股关系的,不予资助。

第八条 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

支持辖区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对上年度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通过采购重点供应商的云服务或工业互联网服务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的实际投入金额的30%分档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100万元。申请资助的企业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资助比例上限统一按50%,每年资助上限提高至200万元。本条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第九条 支持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认定。

对通过国家智能制造成熟度等级认定达到五级(引领级)、四级(优化级)、三级(集成级)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得更高级别认定的,可按新认定级别再次申请奖励。

第十条 鼓励工业企业纳统入库。

对首次纳入区“规上工业”统计库的工业企业(含小升规、转库、区外迁入),入库后稳定完成次年全年报表且实现产值正增长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上年度快报工业产值3亿元以上且达到一定增速、年报工业增加值大于零的规上工业企业(含市内跨区域分成企业,按分成后产值计算),按照不超过年报工业增加值新增量的2%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上限根据企业年报工业增加值规模分档设定,最高1亿元。非成本费用表企业以快报工业增加值代替年报工业增加值计算。

第十二条 支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

支持辖区企业或机构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全面提高质量水平、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标准,且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验收的企业或组织,被列入南山区质量管理示范单位的(每两年组织一次,每次按得分排名评定10家),一次性给予每家30万元资助。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五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 (10)南山区促进重点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经济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注册地”、“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集聚发展、鼓励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鼓励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三)申报支持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鼓励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支持重点服务业发展

第五条 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

(一)支持服务业企业数字化转型。

对纳入南山区数字化转型重点服务商名单且在南山纳统入库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资金奖励。

对上年度营收达到一定规模的重点服务业企业,通过采购重点服务商云服务或工业互联网服务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的实际投入金额的30%分档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100万元。申请资助的企业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资助比例上限统一按50%,每年资助上限提高至200万元。本条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二)支持“首版次”软件产品。

支持企业推广应用“首版次”软件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业企业,自取得“首版次”软件产品软件著作权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累计到账额不低于5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产品任意三份销售合同金额的3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50万元资助。本条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第六条 支持物流与供应链发展。

(一)支持企业高端化发展。

鼓励物流供应链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和信息化建设。对获得“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深圳市AAAAA级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在南山区内开展仓库、园区等物流供应链基础设施投资、物流供应链装备的购置及升级改造、内部管理信息化及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等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在南山区内租赁自用仓库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每年最高150万元。

(二)鼓励航运航线拓展。

鼓励码头增加业务量,吸引靠泊航线,增加集装箱吞吐量。对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且在中国港口集装箱码头单项评优中获得“超300万标箱码头”的港口企业,按照每新增一条内贸航线或近洋航线靠泊且年度吞吐量达到五千标准箱的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每新增一条远洋航线靠泊且年度吞吐量达到一万标准箱的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

(三)支持农产品供给体系建设。

对在南山区对口地区投资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配送基地、农产品预制菜冷链加工基地的企业,按不超过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特色服务业发展。

(一)支持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按照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投入,给予连续三年全额资助,每年分别最高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二)支持服务贸易企业与基地发展。

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报送统计数据,对上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含)1000万美元的规上企业,根据上年度离岸执行额、增长率,按照上年度离岸执行增加额的一定比例分档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对获评国家、省级服务贸易出口基地的单位,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集聚发展。

鼓励拥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全球性或国内知名的人才服务机构入驻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经核准的入驻机构,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70%给予最高100万元租金补贴,在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最高70万元租金补贴。

第八条 鼓励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符合一定规模、增速条件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档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一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 (11)南山区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9号),促进南山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科技创新局、区人资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及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区人资资源局分项资金、区住房建设局分项资金及区企业服务中心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措施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园区及链主企业招引扶持”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 “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优化数字基础设施支持

第五条 算力资源保障扶持。

对开展大模型训练、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探索的中小科技企业采购深圳市内智算中心等平台提供的算力予以支持,对上一年度采购算力资源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最高3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六条 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

支持企业投资建设低空信息基础设施(低空CNSD通信/导航/监视/反制、气象监测、数字底座、监管调度平台)、地面配套设施(低空航空器起降、备降、停放、智能起降柜机、充换电及公共测试场)等低空基础设施。对经主管部门备案许可、具备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的50%进行一次性补贴(不包含航空器采购及软件系统),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支持

第七条 工业、服务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扶持。

对纳入南山区数字化转型重点服务商名单且在南山纳统入库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资金奖励。

对上年度产值(营收)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重点服务业企业,通过采购重点服务商云服务或工业互联网服务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的实际投入金额的30%分档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100万元。申请资助的企业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资助比例上限统一按50%,每年资助上限提高至200万元。本条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第八条 商贸企业更新改造扶持。

对商贸企业开展硬件设施改造、先进技术应用、标准化建设、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网络销售平台建设等项目,按照不超过其项目实际投入额的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第四章 推动数字产业化支持

第九条 企业剥离软件业务扶持。

支持制造业、商业、金融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剥离软件业务成立独立法人的软件企业,对上一年度南山区工业百强、商业百强企业和持牌金融机构剥离软件业务成立的软件企业,按该企业年营收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本政策与鼓励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条 工业软件发展扶持。

支持企业研发CAX、EDA、BIM、MES等工业软件,对上年度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软件优秀产品名单的企业,按照每个优秀产品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重大开源项目扶持。

对参与鸿蒙、欧拉等重大开源项目,开展相关合作获得上级相关部门支持的互联网或软件企业,按照不超过上级相关部门扶持金额的3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十二条 鸿蒙原生应用开发扶持。

鼓励企业开发鸿蒙原生应用,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或软件企业开发的鸿蒙原生应用,通过鸿蒙原生应用认证,以及在应用商城下载量达到一定数量的,按照一定条件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人工智能算法及硬件产品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或软件企业,算法纳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境内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清单》的,给予每个算法不超过100万,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软件以及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大模型训推、推理等一体机产品的,按照上年度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软件企业人才扶持。

(一)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或软件200强企业纳入南山区绿色通道企业,对在南山区绿色通道企业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优秀人才,按照其个人综合贡献给予不同的薪酬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对在南山区互联网或软件企业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软件人才,上年度获得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专业技能证书的,给予每人不超过2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空间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或软件企业在南山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租金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或软件企业在南山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

第十六条 “首版次”软件产品扶持。

支持企业推广应用“首版次”软件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业企业,自取得“首版次”软件产品软件著作权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累计到账额不低于5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产品任意三份销售合同金额的3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50万元资助。本条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第五章 公共服务数字化支持

第十七条 科技应用示范扶持。

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在数字经济领域开展创新研发活动,对其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如新技术、新产品等在公共服务领域进行推广的应用示范项目进行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十八条 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扶持。

对于项目所在地为南山,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BIM相关标准和要求,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1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为50万元。同一项目仅资助1次。

第六章 强化数字经济安全体系支持

第十九条 提升数字安全能力扶持。

鼓励企业加强数字安全建设,提升数字安全能力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采购重点数字安全服务商网络安全服务、数据安全服务等提升企业数字安全能力的,给予不超过实际采购额的30%,最高50万元资助。

第七章 拓展数字经济国际合作支持

第二十条 服务贸易企业与基地发展扶持。

鼓励数字经济领域的服务贸易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报送统计数据,对上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含)1000万美元的规上企业,根据上年度离岸执行额、增长率,按照上年度离岸执行增加额的一定比例分档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对获评国家、省级服务贸易出口基地的单位,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参加重点境外展会或活动扶持。

鼓励重点出口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活动,给予参展企业最高50%的展位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最高100万元的展位费补贴。

第八章 配套支持

第二十二条 园区及链主企业招引扶持。

支持园区/楼宇运营方和产业链链主企业招引数字经济企业在南山区集聚,打造规模化、集聚化、高端化的知名园区。

对愿意配合区产业主管部门工作,引导数字经济企业在南山集聚发展,通过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园区/楼宇运营方和产业链链主企业,按招引企业总体营收规模、营收增速等条件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入驻园区/楼宇企业和链主招引企业,参照软件企业空间扶持政策给予租金补贴(链主招引企业租金补贴由链主统一申请)。

第二十三条 贷款贴息扶持。

对数字经济领域部分重点行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经济监测及企业服务扶持。

为更好服务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对通过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协会、机构、企业等设立产业经济监测点的,根据其运行情况报送质量、及时性、招商引资成效等条件,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资金扶持。

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或住房补租;可被推荐为绿色通道企业,享受快捷政务、税务办理、上市引导、高管医疗保障和子女入学等便利服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的奖励与补助资金在南山区促进产业

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所指数字经济企业为国家《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中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等五大类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承担,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 (12)南山区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经济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支持商贸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商业企业扩大规模、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三大部分,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注册地”、“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鼓励商业企业做大做强项目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加快高端品牌首店引进、支持品牌连锁企业完善网点体系、支持推动夜间经济发展、鼓励商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

第五条 支持商贸企业转型升级。

(一)鼓励商贸企业更新改造。

对商贸企业开展硬件设施改造、先进技术应用、标准化建设、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网络销售平台建设等项目,按照不超过其项目实际投入额的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二)加快高端品牌首店引进。

支持国际知名品牌企业、本土自主知名品牌企业及授权代理商在南山区开设中国(内地)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对上两年开设上述首店并纳入南山区零售业“四上”统计库的零售企业,根据首店类型分档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南山区商圈的商业物业运营商上一年度引入国际知名品牌中国(内地)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给予奖励,每个零售品牌门店奖励50万元,每家运营商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三)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

对通过自营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实现网络零售额(营业额)的大型零售类、餐饮类企业,按照上年度增长数额给予一定资助金额,其中利用网络直播形式实现的增长额资助比例提高一倍,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商业企业扩大规模。

(一)支持品牌连锁企业完善网点体系。

对在南山区注册、拥有一个及以上有效注册商标的品牌连锁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新开设直营店,按营业面积30-50000平方米给予单店5-5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资助。位于西丽、桃源北部片区的资助标准提高一倍。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资助金额最高300万元。

(二)鼓励建设规模化园区集体食堂。

鼓励企业规模化经营园区集体食堂,对在南山区产业园区内经营3家(含3家)以上的集体食堂,每家食堂面积达到4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租金补贴,每家集体食堂每年补贴金额最高30万元。

(三)支持推动夜间经济发展。

支持辖区商业企业或商业综合体开展特色夜间活动,对经申报核准资助的活动按不超过实际投入额的50%予以补贴,单个主体每年资助金额最高50万元。

对达到市资助标准的南山区特色商圈(步行街)及夜间经济示范街区,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1:1给予经营主体最高1000万元奖励。

(四)鼓励商业企业纳统入库。

对首次纳入区“四上”统计库的住宿、餐饮行业单位,入库后稳定完成次年全年报表且实现销售额(营业额)正增长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五)鼓励商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上年度快报销售额(营业额)分别达到15亿元、1亿元、2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且达到一定增速、年报增加值大于零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单位,按照不超过年报增加值增量的6%给予资助,每家单位每年资助上限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分类设定,最高5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

(一)鼓励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对于购买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内出口信用保险的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费50%的比例给予资助(已获市补助的,市、区补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政府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防范贸易风险,便利贸易融资。

(二)支持企业参加重点境外展会或活动。

鼓励重点出口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活动,给予参展企业最高50%的展位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最高100万元的展位费补贴。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九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 (13)南山区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培育一批发展速度快、创新能力强、运行质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专精特新企业,打造一批行业“小巨人”,加快形成结构稳定、后继有力的“橄榄型”企业梯队,在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梯度培育

1.建立培育服务机制。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纳入领导挂点服务企业范围,每家企业由一位挂点领导和一个职能部门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及时了解和解决企业诉求,开展一企一策精准培育。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人员配置,组建覆盖全区相关部门的服务团队,为专精特新企业遴选申报、政策解读及受理提供“一站式”、“保姆式”服务。

2.促进交流合作。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企业间及与龙头企业间的交流学习、问题诊断、产业对接活动,定期分析研判南山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发展情况。

3.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由区政府出资委托一批优质行业协会、公共服务平台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海外专利布局、法律咨询、海外业务拓展支持、品牌培育等服务。

4.加大奖励扶持力度。对注册地位于南山区或迁入南山区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5.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对专精特新企业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谨慎使用行政处罚等严厉执法措施。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综合查一次”企业清单,减少执法对企业的干扰。

二、提升创新能力

6.支持企业创新研发。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围绕“卡脖子”技术和产品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上一年度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相关部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下同)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每个项目最高2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的奖励;优先推荐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参与深圳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课题征集,对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南山区相关配套资助给予提高比例和上限支持,资助比例按市级资助金额最高60%,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7.进一步提升产研融合水平。发挥南山区创新资源集聚优势,鼓励辖区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载体与专精特新企业“结对子”,对专精特新企业与公立医院、高校上一年度成立的联合实验室,按实际出资方出资金额最高30%给予资助,每家出资单位最高资助100万元。

8.加强知识产权服务。联合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专利快速预审咨询服务,指导帮助企业缩短专利授权时间。依托南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通绿色服务通道,优先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查询检索、案件咨询、维权辅导和纠纷预警等公共服务。

三、支持转型升级

9.加快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2000万元。

10.推进上云用数赋智。支持工业互联网服务商针对专精特新企业痛点,推出低成本、快部署、易维护的服务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业、工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通过采购重点服务商云服务或工业互联网服务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按照《南山区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工业、服务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扶持”政策,将资助比例提高至50%、资助上限提高至200万元。

四、加强市场推广应用

11.加大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在南山区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创新产品展示区域打造“专精特新企业专栏”,展示、推广专精特新企业创新产品。强化政府采购支持,组织区内采购大户开展专精特新企业专场对接,加大采购专精特新企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对专精特新企业的采购金额占区财政支出比例保持每年递增。

12.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鼓励区内工业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上游专精特新企业协同发展,对上年度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直接从南山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采购原材料的,按照《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鼓励工业龙头企业发挥产业链带动作用”政策,对采购方按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

五、优化金融服务

13.降低融资成本。区属担保公司优先受理专精特新企业的融资担保申请,对专精特新企业按不高于0.5%/年的优惠费率收取担保费。

14.实施100亿元金融专项支持计划。设立首期规模5亿元的南山区专精特新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搭建投融资多方合作平台,举办专精特新企业专场路演活动,支持企业参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支持银行加大专精特新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15.加强上市培育。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纳入重点上市培育范围,“一企一专员”精准培育。通过“南山区上市培育基地”协调解决对专精特新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快企业上市进程,对成功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奖励。

六、加大人才支持

16.保障企业用人需求。根据相关政策,对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优秀人才给予突出贡献奖励,并在奖励名额上予以倾斜。每年组织至少一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全国重点高校应届毕业生的专场组团招聘。

17.支持企业人才培养。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优先挂牌为南山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实训基地,对专精特新“小巨人”实训基地企业申请实习补贴的,在实训学生留用率上予以适当倾斜。

18.加强高层次人才激励。在“领航计划”南山领航卡分配名额中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倾斜,确保每家企业每年至少一个B卡名额,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评价人才,对企业自主评价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租房补贴、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优惠扶持政策。

19.加大人才安居支持力度。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纳入南山区人才安居政策支持范围,在评分标准中予以加分支持。

七、强化产业空间保障

20.降低产业用房租金成本。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租金补贴项目,按照《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支持工业企业扎根南山发展”政策,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

21.加大产业用地、用房供给。加强土地空间资源保障,“十四五”规划期间,新供应产业用地10公顷,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实施规模260公顷。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参与总部办公大楼联建的,优先纳入遴选对象。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南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国资国企产业空间保障范围,其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承租价格为参考价格的30%。

相关条款涉及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其他专项扶持措施、人才住房、领航计划等政策条款修订的,由区有关部门完成政策修订后开始实施;相关政策条款修订后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其他专项扶持措施、人才住房、领航计划等政策当时现行有效的版本为准;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措施所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指辖区内经工信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包括辖区内经广东省工信厅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队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所称“专精特新企业”包括“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所称“创新型中小企业”指辖区内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队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由南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

# (14)南山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不断提升区域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建设国际化生态型创新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山区《深圳市南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深圳市南山区重点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等文件,进一步加快发展绿色经济,促进产业集群向低碳、绿色方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注册地”等相关条件,且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规定,但存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最新版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 总体原则。

1.择优支持原则。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总额控制,实行择优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与资金总额控制相结合,在年度资金总额内统筹安排。

2.最高额度原则。符合多项绿色低碳发展扶持措施的,同一企业资金上限150万元。

第五条 本分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式为项目支持、费用支持和奖励。资金发放方式按以下原则:

1.对于全过程低碳建设项目,按评审制方式安排资金,申报主体按规定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评审、依程序审定后予以资助。

2.对于其他扶持专项,按核准制方式安排资金,资助对象按规定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依程序审定后予以资助。

第二章 支持绿色低碳企业及产品

鼓励满足要求的南山区企业和产品按相关程序进行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及绿色低碳产品认证。

第六条 对于依据《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评价技术要求》认定的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且在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库(以下简称“企业库”)有效期范围内的,可获得以下政策支持:

(一)一次性奖金。对首次纳入“企业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3年满后,经审查合格继续纳入“企业库”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认证费补贴。对首次纳入“企业库”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实际认证费用给予补贴,最高5万元。

(三)重点行业企业补贴。对首次纳入“企业库”的企业中,属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提出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20大产业集群范畴的,在第一项、第二项奖励的基础上给予20万元奖励。

(四)政策扶持。对绿色低碳企业加大融资服务力度,开辟绿色办贷通道、提供优惠利率支持。

第七条 对于获得国家推行的绿色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证书,或依据《南山区绿色低碳产品评价细则》获得认证证书的,每张证书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

第三章 支持绿色低碳项目

第八条 对于达到《南山区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落实碳排放全过程管理实施指引》要求的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且项目验收完成1年后,按照项目实际建安工程费用的4%给予项目补贴,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第九条 对于区内积极开展近零碳试点建设,且获得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授予的近零碳排放称号6个月以上的项目,按照试点项目总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

第四章 支持绿色低碳管理

第十条 对于未纳入全国或深圳碳交易管控范围的年碳排放量超过100吨,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提交经由第三方核查机构发放的《碳排放核查报告》或《温室气体核查声明/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1万元。

第十一条 对于获得“碳中和企业”认证的企业,且申报企业年碳排放量不少于100吨,给予5万元补贴。对于制定碳中和路径目标的企业,通过使用可再生能源等自主节能降碳手段达到碳排放量下降不小于5%、碳排放强度下降不少于5%的,根据减排量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对于获得“碳中和认证”的大型活动,根据活动规模给予活动主办单位最高3万元补贴。

第五章 支持绿色低碳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为达到《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中核心指标要求而购买绿电,且获得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授予近零碳排放称号的项目,按其购买绿电成本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每年最高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低碳场景评价,且由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授予碳普惠低碳场景标识的旅游景区、餐饮、酒店、商超等,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南山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南山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申报主体自行承担。对于申报主体变更名称及分拆业务的,原已纳入扶持计划的项目,按原扶持计划情况执行,变更后的申报主体不符合本措施扶持范畴。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 (15)南山区促进住房和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南山区住房和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住房建设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住房建设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资助范围。

(一)优质建筑业企业;

(二)创新发展工程建设企业;

(三)突出业绩建筑业企业;

(四)优质建筑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

(六)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示范工程;

(七)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工程;

(八)建筑废弃物减排示范工程;

(九)优秀物业管理项目。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优质建筑业企业。

对新迁入南山区或注册在南山区新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600万元资助,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助。

(二)创新发展工程建设企业。

1.对新迁入南山区或注册在南山区新认定为国家、省(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工程建设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本条政策资助对象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等建筑行业的企业。

2.对上年度产值超过10亿元的南山区建筑业企业,其研发费用(不含委外研发费用)不低于企业产值3%的,或研发费用同比增长1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突出业绩建筑业企业。

1. 产值业绩突出企业。

对上年度产值符合如下标准的南山区规上建筑业企业,给予相应资助:

10亿≤上年度产值<50亿,且上年度产值增速≥40%,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50亿≤上年度产值<100亿,且上年度产值增速≥30%,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100亿≤上年度产值<200亿,且上年度产值增速≥20%,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00亿≤上年度产值,且上年度产值增速≥10%,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产值业绩突出项目。

对南山区建筑业产值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营收有突出贡献的南山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内容履约完成后,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1)施工总承包合同额≥10亿元的,给予建设单位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5亿元≤施工总承包合同额<10亿元,给予建设单位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专业分包合同额≥5亿元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1亿元≤专业分包合同额<5亿元,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工程服务合同额≥1000万元的,给予建设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优质建筑工程业绩突出企业。

企业注册地为南山区的建筑业企业,在异地作为总承包施工单位承建的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在异地作为总承包施工单位承建的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

(四)优质建筑工程。

1.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项目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南山区注册及纳统的企业,则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南山区注册及纳统的企业,则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建设单位在南山区内投资承建的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五)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

南山区建筑工程项目被评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装配式示范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00元,给予建设单位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六)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示范工程。

1.绿色建筑项目。

绿色建筑项目对建设单位予以资助。对获得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铂金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不含设计标识)的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30元,资助上限为150万元。

2.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对建设单位予以资助,对达到现行国家或深圳市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标准,具有良好的社会、环境、经济效益及引领示范效应,且被认定为国家、省、市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示范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00元,资助上限为200万元。

3.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对建设单位予以资助。对获得国家一星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0元,资助上限为50万元;对获得国家二星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20元,资助上限为100万元;对获得国家三星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40元,资助上限为200万元。

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对节能改造投资企业予以资助。经节能评估,项目节能率不小于15%的节能改造项目,受益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0元,项目节能率每增加1%,受益面积每平方米资助增加1元,资助金额不超过改造成本的40%,资助上限为60万元。

(七)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工程。

对于项目所在地为南山,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BIM相关标准和要求,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1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为50万元。同一项目仅资助1次。

(八)建筑废弃物减排示范工程。

在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高于1.5万立方米,或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建筑废弃物减排示范项目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予以建设单位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九)优秀物业管理项目。

对上一年度区级物业服务评价中评价较好,且能够做好信息报送、安全生产、环境卫生和信访维稳等工作的住宅项目(有物业企业提供物业服务)进行综合评分,对得分在前20%的在管物业项目分档进行资金奖励,得分在前5%(含)的,每个项目奖励15万元,得分在5%-15%(含)的,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得分在15%-20%(含)的,每个项目奖励8万元。

第五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不享受本措施资助。

第六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申报主体及项目应在获得相关奖项、证书和满足申报条件两年内申请。

第七条 除优质建筑业企业、创新发展工程建设企业和突出业绩建筑业企业(不含产值业绩突出项目)须满足在南山辖区内注册要求外,其余项目不受此条件限制;优秀物业管理项目不受独立法人资格限制。已享受本措施资助的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九条 本措施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 (16)南山区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南山区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推动南山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及省、市、区有关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措施的申报主体必须满足《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注册地”等相关条件。其中,申报支持旅游业创新发展项目的主体可以是注册、经营地在南山区的旅游企业在本辖区设立、经营的分支机构,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申报支持承办文化、体育产业展会及交流活动项目的主体为行业协会的,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第二章 支持文体产业空间建设

第四条 支持文体产业空间建设升级。

对经认定的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孵化器等产业空间,最高按其实际投入费用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第五条 支持文体产业空间塑造品牌、扩大知名度。

对经认定的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孵化器等产业空间,运营单位在空间内举办较有影响力的品牌活动,对其中一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产业空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文体产业空间创优评级。

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园区、孵化器等的产业空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升格认定的,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第三章 支持培育文化创意核心动能

第七条 鼓励文化精品原创。

(一)对企事业单位原创的文化产品对外投入市场的,按最高不超过其首年度内实际收入的15%给予原创作品开发单位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获得版权或著作权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每项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500元的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鼓励IP引进及运营。

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知名、优质IP资源,对引进符合条件的IP资源,按首年度内实际收入的15%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影视后期制作。

影视企业开展影视作品后期制作,最高可按照影视作品后期制作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创优评级。

对获得国家级文化类主要奖项、国家级、省级、市级新型融合业态奖项认定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创意设计发展。

(一)优质设计企业支持。对首次获评为国家一级资质或国家甲级资质的设计企业,每个资质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对国家级设计类奖项获奖者在南山区创立设计企业并实质性运营连续一年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专业设计软件使用支持。对南山区“四上”在库文化企业,单次采购专业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合同额达到1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支持企业发展空间

第十二条 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企业落地南山。

对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按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5%给予房租补贴,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支持城市更新过渡期发展。

对入驻市级及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的文化、体育企业,因园区城市更新搬迁至南山区内其他社会物业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25%给予房租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五章 支持繁荣文化市场

第十四条 支持承办文化、体育产业展会及交流活动。

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企业承办南山区政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体育产业专业展会、论坛及其他专业交流活动、文化或体育赛事等。符合条件的,每个活动按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予以资助。

第十五条 支持参加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

支持企业参加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以下简称深圳“文博会”)。对承办在南山区的深圳“文博会”分会场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对承办南山区“文博会”配套文化活动的单位,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获评为市优秀分会场的单位,按照深圳市奖励实际到账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体育事业发展。

(一)支持举办高端体育赛事。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在南山区举办的国际性/全国高水平体育竞赛,每个项目按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给予办赛资助。

(二)支持名人工作室落地南山。支持在南山落地的体育名人工作室,每个工作室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文化消费发展。

(一)鼓励引进高端艺术演出活动。对引进在南山演出的国内外顶级剧团的经典剧目,按实际营收的10%给予奖励,每个剧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影剧院发展。对南山区内“四上”在库企业运营的影院,按影院规模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南山区内“四上”在库企业运营的剧院,按每个剧场每年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六章 支持旅游业创新发展

第十八条 支持旅游企业创优评级。

(一)对获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五星、四星级酒店评定的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获评为市级以上“平安景区”、“绿色景区”、“绿色饭店/酒店”的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获评为国家“百强旅行社”、省“百强旅行社”、市“旅行社二十强”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授权的行业组织评定为“工业旅游景点(含示范点、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旅游企业提高核心吸引力。

(一)鼓励挖掘特色旅游项目资助。鼓励企业挖掘滨海、文化、科技、休闲等旅游资源,投资建设新的特色旅游项目。对在深圳市或更大范围有较大影响力、创新特色显著、示范意义突出的新旅游项目,根据特色旅游项目投资情况,按照不超过企业支付的15%对投资企业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旅游项目升级完善等资助。支持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酒店、邮轮游艇运营等旅游相关企业开发新项目和新景点,升级改造旅游相关设备设施,按照不超过企业支付的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鼓励企业发展工业旅游。鼓励企业发展工业旅游,提升企业品牌。支持南山区具备条件的企业发展工业旅游项目,对辖区内经国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定的南山区“工业旅游景点”、“工业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根据接待设施、硬件升级改造投资情况,按照不超过企业支付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支持邮轮旅游发展。对注册在南山区且在辖区内开展邮轮港口业务的码头公司,引入邮轮停靠在南山区的邮轮母港,按照不超过1元/净吨/航次的标准给予支持,邮轮载客进、出港各一次视为一航次。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五)支持旅行社组织港澳游客开展南山历史文化游。支持在南山区注册、经营的旅行社,组织港澳游客进行南山历史文化游,按照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举办主题旅游推广活动。

支持A级旅游景区、邮轮旅游运营企业举办主题旅游推广活动,增强景区吸引力、宣传推广邮轮旅游。对A级景区、邮轮旅游运营企业委托报刊、广播电视、户外媒体、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进行主题旅游活动的宣传推广,按照不超过宣传推广费用支付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章 支持文化、体育与科技融合发展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主持或参与制定标准。

对主持或参与制定文化、体育相关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并正式发布的企事业单位,按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支持文化、体育和科技融合研究平台建设。

对企业与高校联合建立的实验室、研究平台等研究机构,按照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建设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对获得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集聚类基地认定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单体类基地认定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军企业认定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南山区文化、体育及旅游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 (17)南山区促进电竞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深圳市南山区电竞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南山区电竞产业竞争力,打造粤港澳电竞产业中心,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南山区电竞产业发展资金的申报、审核及相关管理活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措施的申报主体必须满足《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注册地”等相关条件。其中,申报承办政府主办的重大电竞赛事、承办政府主办的重大电竞产业活动项目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从事电竞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电竞游戏、电竞俱乐部、电竞赛事、电竞产业活动、电竞场馆、电竞产业园、电竞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研发电竞游戏及衍生内容。

(一)电竞游戏产品开发。

支持游戏企业开发绿色健康、具有中国文化特色和南山元素的原创电竞游戏产品,按照运营首年度营收的10%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二)电竞衍生内容开发。

支持动漫和影视企业创作以电竞为主题的动漫、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等,在院线、省级以上电视台或重点网络视频平台播出的,按照播出首年度营收的15%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运营电竞俱乐部。

(一)电竞俱乐部落户。

支持国际性/全国顶级职业杯赛/联赛联盟俱乐部的主场落户,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电竞俱乐部运营。

对落户南山的国内外顶级电竞俱乐部,按照实际培训和运动员身心康复费、商业保险费给予50%的补贴,每个俱乐部每年不超过50万元。

(三)电竞俱乐部参赛获奖。

对电竞俱乐部或俱乐部成员参加国际性/全国顶级职业杯赛/联赛,或政府举办的高水平、综合性运动会电竞赛事,按所获比赛名次给予俱乐部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每个俱乐部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举办电竞赛事。

(一)承办政府主办的重大电竞赛事。

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企业承办南山区政府组织举办的重大电竞赛事,每个赛事给予资助不超过800万元。

(二)举办职业电竞赛事和特色电竞赛事。

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企业举办国际性/全国顶级职业杯赛/联赛,或高校类、区域类、联盟主场赛事等特色电竞赛事,每个赛事按照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不超过50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举办电竞产业活动。

(一)承办政府主办的重大电竞产业活动。

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企业承办南山区政府组织举办的重大电竞产业展会、论坛活动,每个活动给予资助不超过800万元。

(二)举办特色电竞产业活动。

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企业举办符合南山电竞产业发展方向,具备一定规模和影响力,有助于推动南山电竞产业发展的电竞产业展会、论坛等特色活动,每个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建设电竞场馆。

对经认定的新建或改建的电竞场馆,按照硬件建设和电竞设备投入资金的20%给予补贴,每个场馆不超过500万元;属于租赁物业的,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个电竞场馆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 支持建设电竞产业园。

对经认定的电竞产业聚集发展的文化产业园或体育产业园,按照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贴,每个产业园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培育电竞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电竞企业,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5%给予房租补贴,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5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支持发展电竞教育。

(一)开办电竞专业。

支持高等院校或中等职业学校,独立或联合企业开办电竞教育专业,对符合条件的专业,给予开办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开展电竞培训。

支持行业协会、教育单位、企业从事电竞培训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按照教学设备和师资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机构不超过100万元;租用教室的电竞培训机构,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35%给予补贴,每个机构每年不超过5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三)创办电竞产学研基地。

支持企事业单位联合创办电竞产学研基地,对符合条件的产学研基地,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措施所称的“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南山区电竞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 (18)南山区促进金融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山区金融发展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三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扶持政策。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第五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第五条至第七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申报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促进金融产业发展

第五条 经营贡献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或实体企业,按照其季度或年度对南山区金融业增长贡献情况,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经营贡献支持,可用于为公司经营增长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第六条 金融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提升补贴。

鼓励南山区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专业资格认证考试,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七条 金融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一)金融企业办公用房租赁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给予最高3000万元房租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分5年给予最高3500万元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50万元。

(二)金融企业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

第三章 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八条 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融资成本的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条 支持供应链金融融资。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的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每类资助最高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 支持绿色融资。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抵押排污权、碳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四章 鼓励企业上市发展

第十一条 支持优质企业上市。

(一)境内上市企业扶持。

1.对计划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其中,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对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并获上市申请受理的企业,最高给予24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进入创新层后,最高给予4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并计划在北交所上市的,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其中,对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且获上市申请受理的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境外上市企业扶持。

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通过红筹、协议控制等间接方式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此项目资金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十二条 上市募投融资项目支持。

支持上市企业在南山区实施首发融资项目与再融资项目,对募集资金超过50%(含)以上用于投资南山区的,按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募集资金超过70%(含)以上用于投资南山区的,按投资额的7‰予以奖励,最高资助2000万元。

第十三条 上市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一)上市企业办公用房租赁补贴。

对经认定的上市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最高1200万元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

(二)上市企业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对经认定的上市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包括金融企业总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等。

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经市政府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

本措施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深圳注册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控股公司。

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本措施所称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本措施所称的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十五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 (19)南山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山区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落户奖励、经营贡献奖励、 人才团队奖励、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运营支持、办公用房补贴、行业活动奖励。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第十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第五条至第十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申报第五条至第九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措施内容

第五条 落户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新引进私募机构,最高按其管理规模的1‰,给予最高1亿元落户奖励。

第六条 经营贡献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新注册或从深圳市外迁入南山区的重点新引进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经审定,最高按上一年度项目退出时产生投资收益的5%给予经营贡献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对符合条件的新注册或从深圳市外迁入南山区的重点新引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经审定,前三年最高按上一年度产生利润的1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后两年最高按5%给予奖励。

第七条 人才团队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管理规模10亿元以上的私募机构高管、资深从业人员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00万元的人才团队奖励,每家机构不超过10人。

第八条 S基金运营支持。

对在南山区设立的S基金,最高按照其实际投资规模的2%,对管理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对中介服务机构撮合基金份额累计成交规模超过5亿元的,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办公用房补贴。

(一)对符合条件的私募机构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累计给予最高1000万元房租补贴。

(二)开展风投创投专项楼宇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入驻机构,最高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70%,分5年累计给予最高2000万元房租补贴。

(三)支持私募机构入驻辖区内政策性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可享受参考价格的30%。

(四)对符合条件的私募机构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总额最高2000万元,分两年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

同一申报主体不得同时申报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政策。

第十条 行业活动奖励。

对在南山区举办具有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影响力的峰会、论坛等活动,经认定后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经批准举办的具有重大行业影响力的活动,根据实际发生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措施所称的私募机构是指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深圳市南山区,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并接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的私募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企业风险投资(CVC)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

第十二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制定风投创投专项楼宇认定办法。符合认定条件的,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审议通过后,可认定为南山区风投创投专项楼宇。

第十四条 落户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私募机构,经前海管理局认定,可同时享受本措施(落户奖励等同类型除外)。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 (20)南山区促进招商引资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招商引资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落户奖励、人才安置补贴、办公用房租赁、购置、装修补贴等政策。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企业服务中心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活动补贴、引荐奖励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落户奖励、人才安置补贴、办公用房租赁补贴、办公用房购置补贴、办公用房装修补贴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等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申报落户奖励、办公用房购置补贴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限制。

第二章 措施内容

第五条 落户奖励。

对新引进企业,依规模等条件,给予最高1亿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六条 人才安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依规模等条件,给予企业核心人才一次性安置补贴,每家企业最高600万元。

第七条 新引进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一)办公用房租赁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办公用房装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装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外资项目奖励。

对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上年度实际使用外资不少于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活动补贴。

鼓励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及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对举办重大招商推介活动的承办方,按审计核定的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给予年度最高500万元的支持;对在展会、峰会等活动中开展专题招商推介活动的主办方,按审计核定的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引荐奖励。

经区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对境内机构或个人引荐并促成重大招商项目(非金融企业)落户南山区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条 本措施由南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 (21)南山区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行业协会在聚合产业链、创新链方面的资源优势,以更好地服务南山区企业,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地或项目实施地在南山辖区,且对南山的产业聚集、品牌推广、行业规范、招商引智等方面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产业行业协会、联合会、促进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企业服务中心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中扶持项目的申报主体均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限制,同一项目已获得区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本措施不再支持。

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二章 扶持项目

第五条 落户奖励。

对新迁入或新注册成立的符合南山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的重点行业协会,经备案后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资助。

第六条 影响力评估支持。

每两年对行业协会的运作规范性、行业影响力、会员满意度等维度综合评定,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定结果按档次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七条 空间支持。

对在本辖区范围内租赁社会办公用房的重点行业协会或每两年的影响力评估前30名的行业协会,按档次予以资助,每家行业协会每年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行业协会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扶持。

同一家行业协会原则上只能享受上述一项扶持政策。

第八条 专业交流活动支持。

对行业协会在本辖区主办或承办的,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的专业交流活动,经备案后按活动所发生实际费用给予不超过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但南山区其他产业扶持措施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研究项目支持。

对行业协会聚焦南山区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开展的行业规划、行业现状分析等研究项目,研究成果经区政府或区相关产业部门肯定的,经备案后按项目审计核准金额不超过50%,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符合区政府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的行业协会开展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二条 本措施由南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 11 前海自贸区

# (1)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来源:前海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11-23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推进前海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深港人才特区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我局制定《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

# (2)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推进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深港人才特区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根据《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资金年度计划、材料受理、审核和认定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监管等。

第四条 申请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机构),以及在上述机构全职工作的个人(实习除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

(二)申请扶持时未在我市主管部门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黑名单内;

(三)申请扶持时个人不得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且不得在截至申请扶持之日五年内受到过刑事处罚。

第五条 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

第六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同步编报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作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前海管理局按照规定开展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同一年度,同时符合本办法同类性质扶持政策,及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性质扶持政策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同一年度,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扶持政策,与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高层次专业人才相关政策,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本办法第十八条与深圳市人才伯乐奖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二章 深港人才合作

第八条 对在前海合作区实习的香港青年,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每人每月3000元给予实习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对在前海合作区全职工作的香港青年,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博士10000元/月、硕士7000元/月、学士5000元/月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对聘用香港青年的机构,按上一年度用人机构聘用的香港青年工资薪金所得30%,每人每年最高3万元,给予用人机构用人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聘用香港青年达到30人以上的用人机构,一次性叠加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持有成立一年以上、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并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机构股份比例达到25%以上的香港青年,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给予创业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对在前海合作区全职工作,提供金融、会计、税务、法律、航运、建筑工程、教育医疗等专业服务,取得相关香港或内地执业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取得多个执业资格的,最高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分)站或创新实践基地,与香港高校联合培养博士后的,对香港高校选派的博士后合作导师给予每年8万元补贴,每名博士后只能申报1名合作导师。

经前海管理局备案,由香港高校招收并派驻到前海合作区开展研究的在站博士后,按每人每月15000元给予科研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联手香港探索引才用才新模式,支持深圳重点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与香港创新创业主体合作组建人才共同体,发挥两地政策叠加优势,共同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高层次人才集聚

第十五条 聚焦国家战略领域,集聚在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担纲领衔者、具有深厚科学素养、长期奋战在科研第一线及前瞻性判断力、跨学科理解能力、大兵团作战组织领导能力强的战略科学家,实行"一人一策"引进,量身订制"政策包"。

第十六条 围绕国家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加快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构建以人才价值、社会贡献、创新能力为导向的综合评价体系。对经认定的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分别给予324万元、216万元人才奖励,分6年平均连续发放;对经认定的卓越工程师,给予36万元人才奖励,分3年平均连续发放。

第十七条 对入选广东省、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人员按照以下方式予以激励:

(一)项目带头人,按项目资助金额10%、最高200万元给予人才奖励;

(二)项目核心成员,按项目资助金额5%、每人最高100万元给予人才奖励。

符合条件的团队最多申报1名带头人、2名核心成员。

第十八条 鼓励前海合作区各类机构引进和举荐人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标准予以引才奖励:

(一)每成功引进一名战略科学家,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每成功引进一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奖励;

(三)每成功引进一个省、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给予15万元奖励。

每个人才及团队限由一个机构申报。

第十九条 对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按市开办经费50%给予配套扶持。

对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分)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按市设站资助、在站生活补助及出站科研资助50%给予配套扶持。

对前海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重大人才载体,可以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引进。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辖区企业以收购兼并、合资合作、独资新建等方式在境外依法设立研发机构、离岸创新基地、孵化载体等境外人才培养载体,酌情给予经费支持,工作任务和支持方式另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前海国际人才港,打造国际人才来深第一站、落脚点。提供国际人才一站式服务包,解决国际人才信息不畅、衔接不顺、生活不便等问题,吸引全球高端科技人才来前海合作区访问、对接、考察、求职、创业,可为人才及家属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章 人才回归计划

第二十二条 经符合条件的用人机构自主推荐,并在原前海合作区全职工作的人才, 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工资薪金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奖励;

(二)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工资薪金所得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给予2.2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奖励;

(三)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工资薪金所得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给予3.9万元以上4.6万元以下奖励;

(四)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工资薪金所得70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给予5.9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奖励;

(五)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工资薪金所得85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的,给予8.9万元以上18.9万元以下奖励;

(六)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工资薪金所得18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给予25.2万元以上56万元以下奖励;

(七)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工资薪金所得400万元以上的,给予66万元以上奖励。

机构每年最高限额8000万元,个人每年最高限额150万元。特别贡献的,个人每年最高限额300万元。实行年度预算总额限制,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预算总额,则进行同比例调减。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所称用人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或其在深子公司(持股50%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二)在上海、深圳、北京、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三)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21〕5号)规定标准,并列入总部企业名录的总部企业,或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

(四)独角兽企业;

(五)获得国家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

(七)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以及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企业总部一级分支机构;

(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QDIE);

(九)《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交〔2016〕494号)认定的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

(十)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中国进口企业200强、中国出口企业200强、AEO高级认证企业;

(十一)经认定的国家、广东省各类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创新中心、研究(发)中心(院、所、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或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粤港澳新型研发机构;

(十二)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企业所得4000万元以上,属于金融业、现代海洋产业、会展商贸物流业、科技服务业、新型国际贸易、数字与时尚产业、专业服务业等鼓励发展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请。以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受理时间和方式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受理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涉及个人的,以申请时所在单位作为申请主体。申请主体应当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行业专家协助。

(三)公示。审查通过的在前海官网或公告栏进行公示(个别情况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四)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按照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至申请单位账户。奖励或者补贴对象为个人的,单位应当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申报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申报公告中以申报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申请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主体在申报、执行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的,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五年内不得参加人才奖项评选或享受本市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并依据法律、法规、国家规定将不诚信名单向深圳市相关部门推送,同时将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个人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前海管理局和申请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

第二十九条 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的解释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第四章仅适用于原前海合作区,"原前海合作区"范围为2010年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确定的区域。

(二)本办法所称"实际经营地",是指申报时,机构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前海合作区,并对机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同时前海合作区内经营场地面积按不低于企业员工人数三分之一、人均10㎡核算。已取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并签署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企业,承诺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投入使用日期后12个月内迁入的,视同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

(三)本办法所称"香港青年",是指年龄介于18-45周岁之间的香港居民;香港居民是指香港永久性居民,或者赴香港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澳门永久性居民参照香港居民享受有关扶持。

(四)本办法所称"全职工作",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与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机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除外),或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报人的境外雇主与符合条件的机构签订一年以上派遣合同;

2.申报时,在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机构连续工作1年以上,符合条件的不同机构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出现中断情况的,不得合并计算)。

(五)本办法所称"香港专业人士",是指香港居民中取得香港或内地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医师、教师、专业工程师、专业测量师、专业规划师、建筑师、导游、专利代理师、资产评估师、船长或轮机长以及取得其他香港或内地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或者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师、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中国精算师、特许公认会计师资格证书之一的金融持证人才。

(六)本办法所称"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最新公布的为准;"中国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最新公布的为准。

(七)本办法所称"独角兽企业",是指成立10年以内、最近一轮融资估值不少于10亿美元且尚未上市的企业。

(八)本办法所称"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其认定标准由前海管理局另行规定。

(九)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为人民币;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具体申办指南,待官网发布更新!


# 12 深汕合作区

暂无落户补贴(请关注,持续更新中......)